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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学历造假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9-09-10唐律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学历证书复印件刘先生

唐律

案例简介

刘先生进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刘先生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之后的兩年工作期间,刘先生工作表现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3年后,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刘先生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即向其本人求证,刘先生如实交代了其当时面试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公司得知此事实后,以刘先生“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先生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学历造假,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其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公司《员工手册》等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违纪行为没有相应处理依据的,企业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认为刘先生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刘先生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裁决,公司与刘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两个要件:①劳动者使用了欺诈手段;②企业因此违背了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从本案分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审查劳动者的学历原件,人事部相关人员未履行尽职审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同时刘先生应聘的岗位,公司要求的是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学历非录取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做出录用的决定与劳动者伪造学历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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