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乐理教学方式的优化策略
2019-09-10邱李珍
邱李珍
乐理是中职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教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音乐教学质量。但是,在当前的中职乐理教学活动开展中,大部分教师仍采取知识灌输的方式,将乐理知识堆积在学生面前,导致学生在晦涩难懂的乐理学习中,对音乐学习失去兴趣,影响了其教学质量。面对这种情况,我在组织教学活动的时候,把握课改时机,利用其他方式优化乐理教学,希望以此提升音乐教学质量。
中职乐理;教学方式;优化策略;钢琴演奏;视唱练耳
在中职乐理教学活动开展中,传统的以知识灌输为主的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在长期单一、枯燥的教学方式的应用下,乐理教学沉闷、乏味,不仅压制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还使其在长期背诵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难以建立对乐理知识的深刻认知,限制着其音乐能力的发展。面对此情况,我把握新课改时机,对乐理教学进行改革。一般情况下,我在组织乐理教学活动的时候,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现乐理与钢琴演奏的结合
既然我们在乐理教学活动开展中要打破知识灌输的限制,那么,给予学生亲身体验的机会是不可或缺的。学生作为乐理学习的主体,其自主参与,不仅关涉自身的学习情况,还影响着课堂整体教学效果。所以,我在以人为本该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往往会将乐理教学与钢琴演奏结合起来,以此给予学生亲身体验的机会,使其在倾听的过程中,发挥自主性,感知协和音程和不协和音程的差别,熟练掌握转调的每个升降记号等乐理知识,在扎实掌握乐理知识的过程中,积累伴奏经验,打好钢琴伴奏基础。一般情况下,我在乐理教学之初,会发挥钢琴的作用,引导学生感知音高、音色、音量和音值這四种不音的性质。具体地,以音量学习为例,我在组织教学活动的时候,精心创设了找东西此游戏活动:我选择两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弹钢琴,一名学生找我所隐藏在教室里的东西。因为东西所藏的位置是弹钢琴学生早已知道的,在另一个学生寻找的过程中,如果他慢慢地靠近藏东西的位置,弹钢琴的学生需要增大音量;当他慢慢地远离藏东西的位置的时候,弹钢琴的学生需要减小音量。在这样的亲身体验过程中,学生们不但兴致高昂,还实现了对手指灵活性的锻炼。尤其学生在刚刚弹奏钢琴的时候,其因为对音量掌握不熟练,很容易弹出强音,但在弱音处出现断裂情况,无法弹出逐步递进的效果。但是,在不断的练习过程中,学生们循序渐进地掌握了技巧,在增强对钢琴弹奏力度的基础上,深刻认知音量,打好乐理学习基础。
二、实现乐理与视唱练耳的结合
乐理、视唱练耳以及声乐都是中职音乐教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在传统的音乐教学活动开展中,大部分教师往往将三者割裂开来,单独教学,久而久之陷入了机械灌输知识的泥沼中。而且,学生难以从整体上建立对音乐的感知。基于此,我在组织音乐教学的时候,会把握乐理、声乐、视唱练耳的关系,将乐理与视唱练耳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多种感官的作用下,加深对乐理知识的理解。仍以“音高”为例,对我执教班级的大部分学生而言,音高概念是极为陌生的,其在知识灌输中难以建立对其立体化的印象。面对此情况,我则发挥练耳的作用,与学生这样进行互动:首先,我在黑板上画出五线谱,并准备几张全会音符的小卡片。接着,我利用钢琴弹出两个八度以内的单音,在倾听的过程中,学生选择卡片,将其贴在相应的五线谱的位置上。在这样的选择、张贴卡片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获得了亲身体验的机会,还将抽象的音高与具体的五线谱结合起来,以此使其在大脑中建立对音高的直观印象,加深理解。在如此练习活动参与中,如果哪个学生选择卡片错误,我则要求其表演一个节目,如此为乐理教学增添欢乐,营造轻松自由的课堂氛围。
三、实现乐理与声乐的结合
既然在中职音乐教学活动开展中,我们可以乐理与视唱练耳的结合,那么,自然也可以实现乐理与声乐的结合。在结合乐理与声乐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打破抽象知识机械灌输的限制,还可以使学生获得亲身演唱的机会,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下,切身地感知到各种声乐载体,从而在提升演唱技能的过程中,加深对各种乐理的理解,为之后的音乐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乐理教学活动开展中,为了发挥声乐的作用,我组织了多样的活动,如个人演唱、小组比赛演唱等。以小组比赛演唱为例,我先为学生们呈现一个乐理题目,如小调式,然后将学生们划分为两队,每一队学生按照要求,选择含有小调式的歌曲,进行演唱歌曲,其所演唱的歌曲是随意的,但以所演唱的数量为标准。最后看哪一组演唱的数量最多,则为获胜方,给予鼓励。在这样的演唱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加深对小调式的理解,还可以获得歌唱水平的提升,一举两得。
总之,在中职乐理教学活动开展中,教师需要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实现乐理与钢琴演奏、与视唱练耳、与声乐等的结合,以此使学生在多样的活动体验过程中,扎实理解、掌握乐理,同时享受到乐曲学习乐趣,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1]蒋艳丽.中职学校乐理教学的思考和建议[J].黄河之声,2017(23):74.
[2]汪冰冰.试论中职音乐乐理教学的创新[J].音乐时空,2015(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