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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

2019-09-10秦汉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产权法案

秦汉

谈到科技成果转化,学界和政策研究的主要关注点都在高校上。一方面原因在于,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其成果的转化是整个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原因是当前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效果差、进展慢等问题,改善提升的空间大。而说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就不得不提到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由美国政府于1980年12月颁布,该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商业化。据统计,法案颁布之后,美国设有技术牌照的大学从1980年的25所增加到1990年的200所,大学每年所获专利数量由1980年前的不足250件增加到1993年的1600件。1980年至2000年期间,有3376个公司以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利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由于《拜杜法案》的成效和影响力,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借鉴该法案的思路,颁布中国版的“拜杜法案”。从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2016年教育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然而与此同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尽管有所提升,却仍处于较低水平。有学者做过统计,2016年,我国高校形成销售合同的专利数为2695件,仅为专利申请总数的1.46%。

问题出在哪儿呢?先来看看法案本身。《拜杜法案》的核心内容是解决产权问题,即科技成果由原来的国有化改为私有化,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由联邦政府拥有改为单位所有,此举实现了当时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国内的相关法规借鉴了该法案的主要思路,坚持着推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股权激励、产权处置向研发人员倾斜这一主线。但从现状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仍有三方面的突出障碍没有得到解决。一是成果产权归属关系不够完善。我国高校科研团队的成果主要依靠职务发明来完成,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单位具有职务发明的申请人资格。可见,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以单位优先为原则,难以有效保障研发人员的权益,进而遏制了创新和转化的积极性。二是现行的考核评价制度有待优化。现有评价机制缺乏对科研选题的实用性和后续转化应用的考察,导致科研人员仅为完成科研任务和职称评定而申请专利,没有动力推动成果转化。三是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据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主要依靠高校自筹,其次是财政拨款,最后一小部分是风险投资,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正好相反。

就实施效果而言,美国的《拜杜法案》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而我国的系列制度设计却并没能做到这一点,这其中差异所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我们思考。无论是科技研发还是投融资体系的发展,美国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而《拜杜法案》正是基于市场逻辑的产权机制,它能够一举解决问题,既反映出该机制与其他机制在市场属性上的一致性,也说明当时的美国已潜在地具备了成果转化所需的其他条件。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之于中国,则不是补齐某个环节那么简单。中国高等院校以公立院校居多,其科研體制是基于行政管理和政府导向的计划机制,要在这个领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质上就是要推动行政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对接和融合。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不是孤立的转化问题,同时,政府要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创新源头上,政府要做好指导员,注重利益导向,完善鼓励创新和转化的制度建设。在成果对接中,政府要做好服务员,弥补创新资源导入和匹配的市场缺失,搭建平台,解决供需双方信息沟通问题。在转化运作上,政府要做好裁判员,完善法制建设,尤其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处理纠纷等研发者关切环节的法律保障力度,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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