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抢注行为
2019-09-10蔡朝龙
蔡朝龙
摘 要:商标抢注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破坏市场竞争,给原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失,也给商标的保护带来麻烦。要对商标抢注行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防范,就要能够清楚地界定商标抢注的定义是什么、怎样分类和其存在的法律性质。其中商标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商标权保护不力和利益驱使等都是商标抢注行为产生的原因,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应当完善商标保护制度,以求达到保护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合法群益。
关键词:商标;商标抢注;定义;制度
引言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企业之间通过激烈的碰撞和竞争,大大的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企业核心的竞争载体是商品,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载体是商标,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是竞争的核心,商标最直观和最形象的表现出商品的特征,所以说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和伴生物,更是每一个企业外在表现的身份证。商标在市场竞争、商品流通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这些独特的商业标识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现如今各种山寨混淆驰名商标,抢注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等各类行为层出不穷,正是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才出现各种不择手段的竞争行为,使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可以说商标抢注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对商标的管理和使用造成了很大麻烦。
一、商标抢注的界定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加入一系列的国际公约,确立注册商标的核准和保护制度。为商标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抢注行为日益严重中,如何遏制和打击这种行为,需要从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界定清楚商标抢注的定义,找出各种抢注行为的手段,以求從根源上、本质上解决这样一种行为。
(一)商标抢注的定义
在学术界和实务中大家对商标抢注的行为没有很明晰的界定,一直从在存在各种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讲,“商标抢注”这样的法律语句和规范并不存在,学术界对“商标抢注”的界定基本上有两种基本认识,一是已经明确知道是他人已经开始在某一商品或领域使用,但是尚未依照有关换法律规定前往商标管理机构进行核准登记的在先商标,出于恶意予以抢先注册登记,得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手段;二是指把他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有社会知名度或者在较大范围内被群众知道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混淆的行为。
(二)商标抢注行为表现
在实践中商标抢注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职业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代理公司抢注客户商标,商业竞争者抢注,商业合作企业抢注,注册近似商标混淆等四种行为。有人认为之所以发生商标抢注的行为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行为人单纯为了利益所以进行抢注,也有人认为是出于实证,行为人为了使用二签注,这也是大多数认为的商标抢注的目的,当然这两种认识都间接的承认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而会使人们认为商标抢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会严重影响市场商业活动和经济秩序,导致商标抢注行为越发不可收拾。但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必须要有正当的目,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已有的权益,特别是不能造成对其他商标权人的损害,以求达到各取所需,也就是说商标抢注行为必须在合法范围发生。
二、商标抢注的性质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脚步,我国颁布和完善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一系列行政法规,同时加入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立了注册商标的核准和保护制度,促进了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也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对商标抢注这一行为的认识和界定还存在模糊,是否是侵权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无法定义,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打击手段和制止措施来对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有效处置,职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和评议,难以从商标权利的本质角度,深刻论证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本质,从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予以根本解决。
(一)商标抢注是侵权行为
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应负担的民事责任,但是市场经济、商业活动本身就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活动,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商标法也具有民法的显著特征,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中可以得出民法的基本原理对商标纠纷的解决具有基础性、理论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商标抢注行为从行为方式和结果上来看当然具备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抢注行为对原商标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完全可以对商标抢注行为人依法追究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商标抢注是违法行为
商业竞争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规范,违背合理、合规、合法的框架就会造成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企业之间会不择手段,违背道德正义,毫无诚信可讲,在民事关系中诚实信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被广泛引用,同样在商事活动中表现的更为重要,如果商业主体相互违背,企业也将走不长远,所以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商事活动,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和在使用过程中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抢注人在抢注商业标识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获得商标专用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或已经拥有的商业标识,以自己的名义抢先加以注册,谋取经济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规定了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和商业名称,在《商标法》中也有条文明确规定了禁止商标抢注行为的情形和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直接表明,很显然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违法行为。
三、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
通过对商标抢注行为的分析和讨论,可知商标抢注大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觉得有利可图而萌生商标抢注的欲望,当前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不足和缺点,面对商标签注的行为防范手段和制止措施单一,无法用法律的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对这种局面,在法律限制方面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一)完善商标注册制度
在我国《商标法》中确定了在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原则显著的价值在于商标管理机构能有效的对商标进行管理,激励社会企业和商标使用人加强和提高商标注册的思想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更好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使用的效率,但在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相应的缺陷,这就给商标抢注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所以,对我国商标注册原则进行完善成为必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在很早以前美国也在实行,但是由于商业的发展和商标权益保护出现的新情况,美国逐渐由原来的使用取得商标所有权和注册取得商标所有权制度进行发展,最后形成了独有的“意图使用”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法理论的进步,我觉得我们国家在商标权保护中可以采取多种的保护制度,可以采用使用在先和注册并行的商标取得方式,能够更加全面的预防和制止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大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在先权利的提出比商标权提出的要早,但是在先权利被学者普遍认为并不是特定的法律权利,我国《商标法》第9条、
第13条中对在先权利进行了简单规定,但从保护范围来讲是相对比较狭窄的,并不全面,集中表现在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和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及商标抢注行为等内容。商标法中应当增加对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定和条款,在适用范围上适当进行扩大,把在先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的未注册商标权,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等纳入在先权利保护范畴,能够保障在先权利人在他人抢注商标后能够继续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益,避免在先权利人因为商标被他人注册而失去商标权利损失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抢注他人已经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商标,所以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能够限制商标抢注的行为。
(三)确立商标防御制度
商标争夺案件时有发生,纷争不断,在企业品牌建设中带来许多麻烦,给企业也敲响了警钟,像阿里巴巴这种大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避免商标被他人注册近似商标,阿里巴巴注册了很多相似商标,进行商标的预防,比如阿里妈妈、阿里姑姑、等等都被注册,这足以说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价值所在,自己注册自己商标的近似商标,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抢注山寨商标损害原有商标品牌的利益。例如阿里巴巴申请注册的“钉钉”商标被驳回,驳回后阿里巴巴进行了商标复审,商标局引证的“钉钉”商标、“钉钉冒菜”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起异议申请。但是,商标评审前委员会最终还是予以驳回,这足以说明建立和完善商标防御制度势在必行。
(四)完善对商标保护立法
我国《商标法》在内容方面存在滞后,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仍需完善,对于他人拥有的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一般的商标应该更加明确、更加直接的予以保护。我们也应该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在商标权益保护中的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我们国家在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前面也简单的对商标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得出商标抢注行为是侵权和违法行为,这对我们在解决和处理相关商标抢注案件中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商标抢注的法律情形和处理要求,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排除适用情形和救济途径,逐步形成纠治和打击商标抢注的合力,从而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从行为性质上否定商标抢注行为,用法律的权威从源头上、根本上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曾仲.浅谈商标抢注[J].法律杂谈,2015.
[2] 唐玲.浅析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J].法治与社会,2017.
[3] 董维富.如何认识和遏制新形势下的商标恶意注册[J].中华商标,2017.
[4] 田晓玲,張玉敏.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J].知识产权,2018.
[5]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 胡开忠.商法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