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借鉴
2019-09-10宫天怡
宫天怡
摘 要:质押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质押方式。本文进行比较法研究,选取境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几个国家,学习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方面可供我国借鉴的一些经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关键词:应收账款;权利质押;权利实现
一、应收帐款质押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质押方式,按照《物权法》的分类,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应收账款质押应归类为动产质权中的权利质权,是按照标的物种类进一步划分出的权利质权的一类。利实现制度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急需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这一质押制度进行研究。
二、各国应收帐款质押制度
1、美国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成文的法典较少,关于担保制度主要规定在《统一商法典》中的第九编。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主要有应收账款的界定、登记、及担保的优先权等内容。该法典自1950年首次颁布实施历经2次修改完善,于2001年在美国各州间得到广泛适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商法典。
首先在第9-106条对应收账款范围进行了总的界定,1概括为出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并且不是以票据或动产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债权。与票据法和动产质权进行了区分。又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8种金钱之债。除此之外,又排出了储蓄账户、投资财产等一般债权。法典的第9-302条规定了动产担保公式方式的登记制度,美国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声明登记”,所谓声明登记是指一份电子化的担保声明书,上面仅记载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的物等很有限的信息。该登记方式的特点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各方主体的经济隐私。而第三人想查询信息时,可以在登记系统输入出质人的名称即可获得相关信息,这是在一个社会诚信度较高的国家采取的制度。关于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法典规定在第9-312,赋予了质权人优先权,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优先权的获得需要以向次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
除了传统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资金融通,2000年,美国货币管理署OCC制定颁布了《关于应收账款与存货融资(ARIF)的监管手册》,主要针对实务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各种流程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范围界定中,出于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目的,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扩大化解释,规定了只要满足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定形式,即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的质押担保约定和一些实质要件,即质权人向出质人做出有约束力的承诺或支付相当的价款,就允许进行质押。而关于质押登记和优先权问题同《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相同,只是规定的更为详细,可操作性更强。
2、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大陆法系中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在德国法中,动产的概念需要做狭义的理解,是不包括权利的,并且德国法并没有单独将应收账款分列出,而是通过统一设立权利质权进行规定。
主要在《德国民法典》的第九章进行规定,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定了向次债务人的通知制度,在法典的第1280条,2德国法规定了通知义务,即只有当通知已经到达了次债务人,债权已经予以特定化时,质权才能成立。同时,关于权利的实现主要规定在1281条和1282条,区分质权清偿期届满前给付和清偿期届满后给付,在质权清偿期届满前,由于事前已经有了通知的程序,次债务人明知出质的事实,所以必须向质权人和债权人(出质人)共同清偿。质权人和债权人都有权请求次债务人进行共同清偿。由于此时质权期限尚未届满,无法主张质权,而如果直接还款给出质人,又会使得质押标的物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法规定了次债务人的提存义务,质权人和债权人(出质人)都有权要求为次债务人将还款提存,或者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寻找指定财产的保管人,来替代实际的还款。从上述可以看出,德国法律规定很严谨,周全,值得我们学习。
3、加拿大法(魁北克地区)
加拿大国家地域广阔,法律制度也有地域差异,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并存的国家。在英美法系的地域,加拿大是最先学习借鉴美国商法典的国家。而在适用大陆法的地区——魁北克则是由于历史原因,继承了法国的立法模式。近年来,魁北克地区也成功的吸收了美国商法典的一些制度,成为兼采两家之长的成功典范。
一方面,魁北克保留了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特色,在应收账款的界定上,将其归入了动产担保制度,在设立程序上规定了通知程序。另一方面,在公示方面,魁北克充分学习了美国的制度,将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建立了一个信息化的电子登記系统。并且允许登记系统保留拒绝登记的权利,但应就决绝的理由进行告知。在权利的实现上,质权的优先性通过登记公示来实现,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公平的规制不同类型担保权的顺位,非常简洁高效,防止因为权力实现的顺位产生纠纷。
三、域外法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上述主要介绍了各个国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司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收账款的范围,质押登记要件,及质押质权的实现三个方面。对于上述国家,我们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日本和法国,英美法系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和加拿大。现阶段,两大法系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制度规定还存在一定差异,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两大法系日趋融合互补,差异性已经不再明显了。
关于权利的实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如美国、加拿大的魁北克这些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国家,权利人享有的优先权是以其权利登记的先后来区分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通知制度,区别就是有的国家采取通知对抗主义,有的国家通知程序是作为权利生效要件予以规定的。因此,是否履行了通知程序成了质权人能否享有优先权的标准。当质权人就质押法律关系向次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后,在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时,有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注释:
[1]《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9-106条:“帐债指任何对售出或租出之货物或对提供之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赚取。”
[2]《德国民法典》第1280::“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