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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转用的难易程度以及转用后技术效果

2019-09-10李敏

理论与创新 2019年5期
关键词:效果产品方法

李敏

摘要: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往往对产品方法的应用的领域或方法步骤的应用对象(即主体)做具体的限定,一般会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做用途或主体限定,这些用途或主体应当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往往需要审查员跨领域进行检索,本文通过对烟草机械领域中若干个案例分析了当遇到跨领域或主体不同的对比文件时,是否能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以及如何基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具有说服力的創造性评述。

【关键词】用途特征;方法;产品;转用;效果

引言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是审查员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这决定了其检索大方向。而对申请人来说,用途的不同会是其着重阐述的论点,往往会贯穿于整个意见陈述书。在实际案例过程中,应当关注“用途”的不同,从案件本质出发,分析该用途或主体与发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的关系,具体分析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应用领域的差别,以及如何说服申请人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或能将对比文件中的产品应用到本申请中是关键。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相同或相似的装置或设备,然而其应用领域不同,或相似的步骤或方法,然而,其作用主体不同,即用途具有差异,如何把握尺度,即何种情况下才是显而易见的转用,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下面基于以下案例具体分析不同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1两种“转用”

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首要考虑的技术领域,即寻找相同或相似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然而,实际检索中,最能体现发明构思即发明点的往往并不是相同技术领域的产品或方法。

审查指南中给出的虽然是对新颖性评述中用途限定的判定方法,实际案例中,完全相同的设备或机械比较少,且用途限定对产品也并非完全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实际案例中更多涉及的一般是创造性评述,对于创造性评述,上述原则和标准也同样也可以借鉴和参考的,用来帮助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用途限定对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创造性评述。

用途,是指应用的方面、范围,实际上就是其应用的场合以及适用的领域,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实际上就是其生产或用于运转的产品,用途不同,实质上就是指技术领域不同,相关的创造性评述实质就是转用发明,在进行相关创造性评述时,需要考虑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以及专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是方法的转用,相同或相似的方法,作用对象不同,处理对象不同、制备工艺具体步骤的变更或产品制备的原料替换等,在考虑替换时,应当考虑到物质反应的内部结构和替换后反应的不同和导致的产品的组织结构的差异,或即使发生差异性变化,其是否可预期,即更关注是转用后的技术效果。

实际考虑案件时,一般是结合上述两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无论是产品或方法,要考虑到转用的出发点的难易以及转用后的效果,然而,当一个因素存在模棱两可或难易决定上,此时应当区分是产品还是方法,考虑起到主要作用的因素,进而判断。

2案例分析

方法转用-案例 1

申请号:2016101812994

申请人:云南养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1:一种陈皮丝状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陈皮丝状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一次回潮:将陈化5年以上的陈皮回潮至含水率为12-20%;

(2)压片:将步骤(1)所得陈皮辊压至厚度为0.1-1.0mm;

(3)切片:将步骤(2)所得陈皮切成边长为7-20mm的矩形片状;

(4)二次回潮:将步骤(3)所得片状陈皮回潮至含水率为20-40%;

(5)切丝:将步骤(4)所得陈皮切成宽度为0.3-1.3mm的陈皮丝;

(6)筛分:将步骤(5)所得陈皮丝长度小于2mm的碎粉和机械杂质剔除;

(7)烘丝干燥:将步骤(6)所得陈皮丝在45-85℃下烘干至含水率为6-16%,得成品,即宽0.3-1.3mm、厚0.1-1.0mm、长2-20mm、含水率6-16%的陈皮丝状材料。

对比文件1(CN103549651A,公开日20140205)一种具有镇咳功效的减毒香烟,其中涉及了一种陈皮丝状材料,并具体公开了:香烟的制备过程包括切丝、烘丝、烟支卷制、滤嘴接装,其中切丝后的烟丝中混入烟丝重量50-150%的药材丝再进行烘丝,其中药材丝为包含橘皮2份(即陈皮)、栀子花20份、梅花5份、木兰花15份、云香草6份,分别切成2-3毫米的细丝,然后将细丝混合(通过计算,陈皮占1.4-2.56%,即陈皮是经过切丝和烘丝干燥的)。

对比文件2(CN102860577A,公布日20130109)公开了一种烟梗梗丝的加工方法,其中涉及了一种香烟中丝状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水洗梗+润梗(其为增温增湿,即为“一次回潮”),然后压梗(即压片),然后切片后切丝,然后增温增湿(即“二次回潮”),之后烘丝干燥后,进行风选,将梗丝中的梗签、梗块以及杂物剔除,提高梗丝的纯净度,最后得到的是厚度为0.1-0.6mm,(公开了“0.1-1mm”本申请限定的左端点)梗丝宽度0.6-1.2mm(落入本申请限定的“0.3-1.3mm”之内),长度为5-20mm(公开了本申请限定的右端点),含水量为12%±1%(落入本申请限定的10-14%范围之内)。

可见,这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要的制备过程,而是否能应用到“陈皮丝”中其转用是否创造性。

能否转用:

从转用的难易程度来看:烟草和陈皮,两者相差很大,虽然已知陈皮可替代烟草,但是该制备过程的转用是否存在困难,存在争议,不能轻易判断。

从转用后的技术效果来看,两者最终目的都是制备烟草产品丝,无论是烟草丝还是陈皮丝,上述制备步骤应用到陈皮丝的目的和应用到烟丝的目的是相同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即是作用对象不同,即用途不同,其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从方法权利要求侧重考虑点来说,其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产品转用-案例2

申请号:2010800297361

申请人: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烟草研究和开发协会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1: 一種能够将添加剂施加至吸烟物品包装材料的施加器,所述施加器包括:用于沿一定路径运送包装材料的运送机构;以及接收气流的入口,所述气流用于携带将施加至包装材料的添加剂;所述施加器被构造成使得在使用时,携带在气流中的添加剂朝向包装材料转移,其中所述气流被导向成使得气流或气流的很大一部分不冲击包装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金属材料带施加添加剂的装置,其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中除了“吸烟物品包装材料”即包装纸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包括运送机构、气流入口、携带在气流中的添加剂等。

能否转用:

转用的难易:首先,分析用途特征是否有限定作用,本申请限定的是应用于“将添加剂施加至吸烟物品包装材料”的施加器,而对比文件1中施加的对象是金属带材,金属与纸类,性质不同,通过对申请文件理解,添加剂的运动主要通过静电(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而金属与非金属纸类导电性具有差异,因此,该用途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限定性的。因此,不考虑新颖性问题,从创造性角度分析,两者都是用于将添加剂施加到带状物产品的施加器,都采用携带添加剂的气流,因此,在“转用”方面是容易想到的;其次,是否存在需要克服的技术困难,两者都是通过气流携带添加剂进行施加,同样通过静电实现添加剂偏转(这在权利要求中并未体现,但是如何施加静电在本领域为常规手段),可见,“转用”并没有需要克服由产品不同带来的技术困难。

转用后的效果:从技术效果来说,两者也是类似的,都能通过气流实现添加剂的施加。对比文件1中的施加器并不能直接用于烟草加工业包装材料的施加,其需要对静电分布进行重新设置,但是这种变化是常规的,可见,这种产品不能直接转用,其效果也是针对不同对象而不同,但是,从“施加器”这个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其更偏重于转用的难易程度,因此,其不具备创造性。

3结束语

产品中“用途”限定和方法中的“用途”限定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前者并不会有产品转用后带来的产品的内部组织和结构或化学反应的不同,因此,其更着重于转用是否容易想到,即转用的难易程度,要从产品的共同点进行分析;其次,“转用”是否需要克服由产品不同带来的技术困难,即产品的不同,导致该设备完全不能在另外一种产品中应用;最后就要考虑两者的技术效果,是否因为产品不同,导致达到的效果不同,发法和产品中对于用途的转用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从当转用的判断不确定时,则从其不同的侧重点来考虑,能够得到更为合适的结论。上述是笔者对发明中用途限定的理解,希望能够对审查员的相关审查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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