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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9-09-10王新怡张仟李儒琳葛升燕姜婷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网络视频著作权自媒体

王新怡 张仟 李儒琳 葛升燕 姜婷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掌上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每个人都可以是自媒体信息的消费者、自媒体作品的传播者以及创作者。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为网络视频的传播提供了平台。而网络视频的发展为用户带来视听盛宴,创造业界传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基于此,为有效规制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相关权利,进一步对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媒体 网络视频 著作权

一、自媒体平台中网络视频的界定

(一)自媒体及自媒体平台

自媒体是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产物,区别与他媒体与平台媒体,这是一种为个体提供信息的产生、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同时兼具私密与公开双重特性的信息传播方式。自媒体有别于由传统专业媒体机构主导的信息传播,它是由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自媒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闭环模式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其主要起到与阅读者沟通交流的作用;第二类,平台开放型如今日头条,知乎,百家号等资讯平台,直接面向社会大众用户传播资讯;第三类,非文字性传播平台如抖音、YouTube等,其表现形式不局限于图片文字,更多的是立体化的传播。

(二)自媒体网络视频的界定

无论自媒体的种类如何划分,目的如何实现,他们都是私人化、大众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方传递各类信息。文字或图文结合是早期自媒体的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市场需求的变革,网络视频成为自媒体的新兴形式。与传统模式相比,网络视频促进了自媒体行业的多样化发展,但是如何界定自媒体下的网络视频以及其版权问题也日趋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自媒体时代中网络视频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一、原创视频,即视频内容、创意、形式等皆由发布者自主创作,具有独特的个人风格和强烈的自我表达;二、视频伪原创,即多方下载视频资源,进行后期的重组剪辑,原创程度低,内容与架构模式不具有原创成分;三、搬运批量运营,下载视频资源后,不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加上任意的标题即可上传自媒体平台,多为电影、综艺、电视剧片段等。可见不同类型的网络视频所引发的版权问题与其自身特点密不可分。

二、自媒体平台中网络视频侵权特点

自媒体时代下,以数字技术为传播手段的网络视频表现出广泛性和共享性的特点。在网络视频的创作及传播的同时网络视频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權、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种权利。但是由于网络视频著作权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自媒体运营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侵权主体真实身份难以认定

一方面,自媒体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无明确实名认证的要求,导致用户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时,相关信息不真实。这就使得网络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从而加大了确定侵权主体的难度。

另一方面,自媒体平台中很多用户模仿著作权人的网络视频,同时以热门音乐素材和相同或相似的创意进行创作。但由于自媒体广泛性和传播性的特点,

(二)侵权行为成本低且操作简单

随着电子产品的推陈出新,移动互联网终端的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越来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活工具,相关自媒体平台也不断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传播娱乐的新方式。在以简单快捷为特点的自媒体平台上,侵权成本变得低廉。用户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一定的信息操作极为简单,一部智能手机,一个平台账号即可发布一定信息,甚至无需经过审核。侵权人往往以极低的成本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追偿时常出现获得赔偿无法弥补其损失的情况甚至赢了官司却输了钱。

(三)侵权损失难以估量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越来越迅速,同时自媒体用户遍布各个行业,侵权行为的影响往往呈散射状,难以把控。侵权作品在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后,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难以估量。在以往的环境下,侵犯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失主要靠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加以确定。而自媒体具有虚拟性和数字性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中难以通过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等确定具体损失。这一特点也成为现实中维权的困难之一。

三、自媒体平台网络视频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自媒体用户倾向于在自媒体平台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分享生活、传播信息。这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交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关于自媒体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也愈发严重。

(一)自媒体平台的侵权责任:

网络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多以自媒体平台为媒介,因此自媒体平台就产生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在民法角度,自媒体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自媒体平台能够持续经营,其主要的营利来源为广告业务和数据业务,而这些广告业务与数据业务的来源恰恰是众多的自媒体用户。许多自媒体平台在打开时强行植入广告,试图通过用户浏览广告以收取数据费,这就说明了用户在使用自媒体平台时支付了对价的数据费,并不是免费的享受自媒体平台的服务。因此,自媒体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在自媒体平台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主要原因是自媒体平台不同于传统媒体,平台上发布的视频等信息具有自发性、即时性等特点,所以平台在事先审查方面无法与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平台一样细致、严格。因此,要求自媒体平台承担事前全面审查似乎并不合理,但自媒体平台也应本着对用户负责任的态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一同构建互联网法治体系。

2.自媒体网络视频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视频;二是发布者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实际使用该网络视频的范围却远大于著作权人许可的适用范围,且该种侵权会造成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人身方面,也可能是经济利益方面。

在发布者侵权行为中,除了传统的未经允许下载后再次发布,擅自改动、剪辑著作权人的作品外,更为普遍的是一种处于法律规定盲区的行为——转发。如今大多数自媒体平台都有转发功能,转发功能逐渐成为直接挑战赋予作者署名权的根源。考虑到自媒体的特殊性,著作权人在发表网络视频时应到意识到别人对其视频作品的转发,因此可视为著作权人对网络视频传播权的默认许可。在转发网络视频过程中,每个转播的自媒体用户都是传播的中转站,多次转发后,原创作者往往会被忽略,更有无法查找原创作品出处的情况,这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造成极大的冲击。对于此类侵权行为,通常采用过错推定,同时让发布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促进自媒体平台的发展。

四、自媒体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建议

如今自媒体平台中的网络视频侵权现象十分普遍,侵权人往往未经过网络视频著作权人授权,随意使用和更改著作权人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网络视频,这不仅侵害了网络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然而,由于侵权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侵权成本低且操作简单以及自媒体平台上视频传播速度快且取证困难等实际问题的存在,导致网络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却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侵权人相应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不会受到惩罚。为使网络视频著作权得到相关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媒体平台网络视频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一)平台用户增强版权意识

首先,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增强网络视频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来保护著作权。著作权人应该对发布的网络视频通过添加水印、注明法律责任等手段防止他人转载。另外,著作权人在发现其著作权被他人侵犯后,应及时保留证据,追踪源头,以便进行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其次,除网络视频著作权人以外,自媒体平台的其他用户也应该具有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不管主观上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随意下载、转发和使用著作权人的网络视频。

(二)建立平台自律机制

大数据时代下自媒体平台中数据资源应用广泛、传播迅速,网络视频的应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侵权行为不仅会引发大众对单个自媒体平台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影响自媒体行业的秩序。因此,保护视频版权,减少侵权行为,须引起自媒体平台得重视。

首先,自媒体平台应要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需验证载明身份信息的证件并绑定常用手机号方可登录使用。这为侵权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保证,同时自媒体平台应严格保护用户隐私,除非确有侵权行为发生,经相关法律部门许可,否则不可轻易追踪用户身份,暴露用户信息。此外,平台应该完善系统设置,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视频不可下载、转载和使用。最后,自媒体平台应该制定相应惩罚机制,通过封号、限制用户权限、限制功能等手段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增加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自媒体平台网络视频侵权没有详细的规定,网络视频著作权与《著作权法》中的实体著作权存在区别,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法律救济途径仍不明确,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衡量,相关赔偿标准不完善等问题使网络视频著作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我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视频侵权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并紧跟时代发展成立专门的网络维权部门,在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该部门获得救济与补偿。此外,在发展迅速的网络时代,侵权证据不易保存,侵权后果持续时间较短,应设置专门的网络视频著作权的追诉期限,从而督促著作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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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2019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编号:XSKY1912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新怡(1998——)女,汉族,山东德州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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