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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服务业市场开放国际规则演变历程与趋势

2019-09-10杨玉英任安娱

全球化 2019年5期
关键词:服务贸易

杨玉英 任安娱

摘要:为深入研究我国新时期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思路、步骤和任务,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本文系统梳理了全球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形式和内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演变历程,并对全球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趋势、国际规则演变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分析,对发达国家服务业开放的经验规律以及国际规则的演变特征进行了总结,为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积累充分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服务贸易 市场开放 国际规则 演变趋势

作者简介:

杨玉英,三亚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任安娱,广东新空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海南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为三亚学院《“十四五”时期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课题研究成果。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通过开放促进体制机制变革和产业发展,中国服务业呈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规模不断扩大、新动能快速成长的良好态势,服务业对外开放正成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我国服务业起步晚、底子薄、经验少,服务业质量、结构、效益有待进一步优化,特别是公共服务提供、垄断行业改革、科技研发创新等服务领域体制机制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国内外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国内看,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我国高质量发展中面临新任务,服务业结构优化升级面临新形势。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发展进入经济秩序重构时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化趋势面临新挑战,我国扩大开放“引进来”与“走出去”对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服务业内部既有关系人民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服务,也有支撑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生产者服务,还有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服务,“十四五”时期要建立起适应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要求、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品质优良的服务业供给体系,需要在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也需要通过扩大开放满足多层次的生活服务需求,需要通过开放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服务业经验。二是“十四五”时期全球化收缩是大概率事件,全球贸易收缩势必影响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水平和服务贸易规模,影响服务业开放进程。这就要把握中国进入新常态的阶段特征,立足服务业提质增效,探索建立起适应国际新形势的新型服务业开放体系。三是“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要把握“一带一路”推进的有利时机,探索服务贸易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培育服务业竞争新优势。本文梳理发达国家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规则、演变历程和趋势,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一、全球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国际规则发展历程

(一)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内容

传统的货物贸易以商品为核心内容在各国间进行交换。随着发达国家从工业化后期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经济结构中服务的投入及成分比重加大,使生产过程形成软件化、信息化、柔软化的量变,最终质变为服务化(后工业化)。随着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占比超过第二产业,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支撑,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了65%以上,但在其他国家这一比例却相差甚远。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国际服务贸易成为可能,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国际服务贸易成为现实,服务贸易甚至推动国际竞争逐渐从资源和成本的比较优势转变为知识和教育资源的比较优势。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分类,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分别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旅游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服务贸易有哪些分类方法,分别是如何进行分类的》,http://www.chinaservice.org.cn/nd.jsp?id=72#fai_12_top,2017年10月26日。

(二)服务贸易规则的本质

国际贸易规则是全球贸易治理结构的发展基础,以贸易规则的创建为基础,各国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得以快速发展。贸易规则的载体,是某一区域乃至全球各国共同协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协定,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WTO。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是各国家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其内容涵盖了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议题。近年来,投资、劳动、环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也纳入到区域贸易规则的谈判中。国际贸易规则的内涵和谈判紧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力量角逐而变化,其影响力开始逐渐深化,甚至影响到了全球经济治理的非贸易领域。“贸易是各国经济交流的主要渠道,贸易往来使一国的国内政策受到国际相关利益方的考量,使国际贸易规则从贸易领域更多地向各国传统的由国内政策管辖的领域延伸,这使近年来全球贸易治理规则在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中的地位加强。”

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45~64页。

(三)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特点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规则相比,其交易标的具有多样性、无形性的特点。因此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原则的谈判涉及到更多的法律规定,除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所管辖,包括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垄断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

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原则的另一特点是更加注重边境后原则。边境后原則是指货物或投资进入一国关境之后面临的经营环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贸易壁垒、环境措施、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

冼国义:《如何看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动向》,《学习日报》2013年12月24日。边境后原则与服务贸易的投资与供应紧密相关,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比重上升,其将成为服务业市场开放原则谈判的重中之重。

(四)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国际原则发展历史

1.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原则发展的第一阶段(乌拉圭回合谈判)

20世纪30、40年代,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各国在恢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GATT,要求“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GATT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是当时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20世纪70年代以前,发达国家尚未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世界贸易的主流是货物贸易。因此在GATT中,并没有明确将服务贸易作为重要议题,而是将关税壁垒问题作为1947—1962年前五轮谈判的核心。

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45~64页。这一时期建立的以消除对国际贸易活动的歧视性待遇的互惠、互利协定,奠定了二战之后世界贸易发展规则的基本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仅为710亿美元,1999年则高达13400亿美元。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其产业结构逐渐转变为以服务业为主,因此在服务贸易开始腾飞的20世纪80、90年代,发达国家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业市场,以服务贸易顺差来弥补日益扩大的货物贸易逆差,推动经济增长。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作用引起了贸易协定谈判者的关注。因此在1986—1993年期间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问题被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新议题引入谈判,该回合最终达成了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GATS第一次为服务贸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在市场开放原则方面,由于参与各方在服务业发展水平上存在巨大差距,各方谈判重点集中在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主要议题。GATS对服务业市场开放最终采取了正面清单的方式,并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逐步自由化,使市场准入与各国的目标政策保持平衡。在协定条款中,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等规则影响最为深远。

最惠国待遇:对于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GATT不同的是,GATS中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

王春晖:《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2000年。在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最惠国待遇的使用也存在例外和豁免,并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

市场准入:指缔约方以其承诺清单中所列举的服务部门及其准入条件和限制为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其本国的服务市场。市场准入是一种经过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市场准入是GATS中的关键性条款,而其中的承诺表是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开放市场的承诺。

王春晖:《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2000年。

国民待遇问题(National Treatment):指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所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GATS中的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不像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原则,而是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仅仅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

GATS为之后服务业市场开放基本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服务贸易的发展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新技术与新服务,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危机感也将促进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也从抵制转变为逐步接受。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如果不积极参与到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来,就只能被动接受更倾向于发达国家利益的相关规则,在之后的国际竞争中将承受更大的利益损失。

2.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原则发展的第二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服务贸易结构上,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以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为主,如金融、电信、数据处理、保险等产业;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多为旅游、劳务等劳动力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内部都在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着激烈竞争。

韩玉军:《世界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兼评中国服务业的开放与对策》,《国际贸易》2006年第10期,第39~45页。2001—2005年期间WTO的多哈谈判旨在继续削减贸易壁垒,但由于参与方众多且利益不同,导致多边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难以为继。

张悦:《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进中的角色变迁》,《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111~116页。发达国家希望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市场准入和更多的国民待遇,并要求在一些敏感产业(金融、电信)等实现全面自由化。基于此,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旨在吸纳更多WTO成员参与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谈判(TISA),最终谋求在 WTO 框架下的多边适用,以改善GATS 对全球服务贸易的治理;二是基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貿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重构了新一代服务贸易国际规则,追求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在意愿一致的成员之间先行先试。

从时间上看,区域性的贸易谈判早于TISA的谈判。在2002年,TPP的前身就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到2009年美国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借助已有协议,开始推行自己的贸易议题,全方位主导TPP谈判。2017年美国退出TPP,剩余11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在2018年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新名称为“全面且先进的TPP”(CPTPP)。该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

TTIP则可以追溯到更远。欧美之间跨大西洋自由贸易的理念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产生,90年代《跨大西洋新纲要》和《新跨大西洋市场计划》是这一理念的具体推进,但由于当时美欧双方对WTO的高度关注,双方并未就此持续推进。直到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之后,双方终于在2013年下定决心重新推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的新型伙伴关系。TTIP的推进对于双方的意义不仅在于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掌握在世界贸易发展中的话语权。根据2017年的《欧美TTIP进展联合报告》,

资料来源:《欧美联合公布TTIP进展报告》,新浪网,2017年1月26日。双方谈判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交换关税减让出价,97%的关税将被消除,且大部分会在协定生效之日实施,或在很短的过渡期后生效;明确了减少企业不必要负担和跨境货物延迟问题的路径;就协定包括保护环境、基本劳工权利的义务达成一致,强调欧美伙伴关系需要支持更高的劳工保护和环保标准;一致同意协定包含中小企业章节,促进网上信息交流和建立欧美合作新机制;就贸易救济措施、竞争政策的程序和透明度的重要性达成一致。

TISA的谈判开始于2012年,由美国与澳大利亚等WTO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GF)展开。与TPP和TTIP这两大强调区域自由贸易的协定相比,TISA更注重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到2016年底,TISA已经进行了21轮談判,TISA谈判内容以及文本并不对外公开,外界仅能从欧盟的相关报道中了解谈判进程及部分内容。目前来看,其重点谈判的领域包括金融服务、通讯服务、电子商务、国内管制、“模式四”相关问题(模式四指的是自然人跨境流动的相关问题)、海陆空运输服务。

就亚太地区而言,除11国已经达成的CPTPP,东盟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是区域内重要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2017年以来,始自2012年的RCEP谈判进程开始全面“提速”。在2018年的第6次部长级会议中,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电子商务、竟争政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力争在2019年达成最终协议。

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的影响因素

(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对全球经贸治理体系提出新挑战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世界货物贸易持续低迷,而服务贸易增速明显加快,同时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迅速崛起,全球经济贸易格局产生巨大变化。有学者认为,新兴经济体崛起所引发的全球贸易主导力量的变动,以及由此引发的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冲突,都对现有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结构提出严峻考验。

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45~64页。

对于以欧美为首的发达经济体,一方面一直强调其在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角色,试图捍卫其在全球贸易治理结构中的领导权,坚持其建立的“开放、公平、自由”的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发达经济体普遍认为新兴经济体对其传统贸易竞争优势构成威胁,认为新兴经济体成为先行体系的最大受益者,热衷于“搭便车”,并且以多种形式扰乱了国际贸易经济秩序。

杨广贡、杨正位:《全球经贸体系重塑的动因、趋势和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第121~131页。 因此,发达国家强烈热衷推动国际经贸体系的重塑,其目的是要求新兴经济体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并巩固和保障自身优势地位。

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则希望切入全球贸易治理体系,改变其在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不再是单纯的规则接受者,而是具有一定发言权的规则制定者。长期以来,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对外开放是基于劳动密集型资源与全球制造业资本的融合,一直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而互联网、新智能以及由此催生出的制造业服务化概念创造了改变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渠道与可能。

张悦、崔日明:《服务贸易规则演变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开放经济》2017年第5期,第39~43页。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但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均有着重塑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诉求,而基于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治理体系,采用“一个成员国、一个投票权”的协商一致原则,这样的多极化治理框架,调整极其缓慢,不再适应新兴经济体崛起的经济贸易格局。

(二)全球价值链的深化,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提出新要求

传统的贸易模式以货物贸易为主,以商品作为消费品在国家主体间进行交换。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运用,全球经济的产业分工及价值链愈加一体化,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和发展逐步构造了新型的全球贸易模式,即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商品、投资、服务、知识、数字信息以及人员要素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跨境流动,这种模式中国家之间联系合作更加紧密,利益相关性更高,生产环节紧扣。全球价值链的不断深化,要求有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规则来规范和应对新兴的贸易模式中产生的问题。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WTO多边贸易框架停滞不前,叠加近三年来冲击欧美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国际经济贸易政策更难协同,表明全球价值链与多边贸易规则发展从根本上难以匹配。

管传靖:《全球价值链扩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外交评论》2018年第6期,第35~75页。

全球价值链模式下的全球贸易意味着新型的贸易商品。以数字产品产业为例,其对于全球价值链具有颠覆性影响,而数字产品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归类至今存在争议,GATS中没有数字产品概念,也没有专门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基于数字产品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作用,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制订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些学者认为21世纪的贸易规则说到底就是数字贸易规则。

沈玉良、金晓梅:《数字产品、全球价值链与国际贸易规则》,《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90~99页。

总而言之,全球价值链的崛起,改变了世界贸易的本质。多哈谈判中,各国的关注点还局限在农产品补贴、关税减让等贸易问题,与如今的全球价值链下催生的贸易模式已经开始脱节,传统规则已经无法协调基于互联网的服务贸易,需要各国实现国内规则的一致性与互融性,国际贸易规则的边界向边境内扩展。因此,亟需新的贸易规则来规范与协调全球贸易发展。

(三)全球化新问题出现,对现有规则覆盖范畴提出新需求

除了新一轮技术革命带来的诸如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站、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门类对现有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带来的新要求之外,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人权、反腐败、劳工等多方面问题也逐渐与经济贸易相关联,成为经济贸易谈判的新的焦点问题,越来越多的问题没有被现存规则覆盖。这些问题亟需被解决,同时这也是经济体国家竞争的动力之一,希望在新兴领域占据制度优势,以抢占竞争优势。

三、国际服务贸易未来规则演变的趋势

(一)新规则涵盖范围广,涉及标准高,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和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出现了新的加速发展的趋势。美欧积极推动的TTIP以及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等成为其打造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区域主义”代表,谈判所涉及到的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成为新一轮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主题。

张悦、崔日明:《中国在国際服务贸易规则演进中的角色变迁》,《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11~116页。服务贸易规则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提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行业范围,并提出更高要求。一些高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被逐步解决,在CPTPP和TTIP中,都对该些行业部门的敏感性进行承认,同时逐步解决包括会计咨询、软件设计、影视娱乐、金融保险、医疗药品等在内的高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

祝明侠:《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新趋势及我国的因应对策》,《烟台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114~122页。 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也被新的贸易协定覆盖,同时规则中还相应地对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新规则中加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规范临时性的侵权行为等高要求条款。

张萍:《服务贸易规则重构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世界经济和贸易》2017年第6期,第24~33页。TISA谈判中还特别强调所有企业在市场准入能力方面都不得受到限制和歧视。

张悦、李静:《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新趋势与我国的对策》,《经济纵横》2017年第5期,第123~128页。

其次,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更加广泛。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原先GATS框架中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占主要份额的商业存在提供模式,已经逐步被跨境提供的模式取代,成为主要服务贸易提供方式,这主要得益于互联网为媒介的科学技术的进步。面对这一新的发展形势,TISA在GATS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规则和市场准入承诺,而且特别强调,不应预先排除任何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尤其提出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四的自然人移动,指出在签证、办理流程以及国外居留时间等方面应给予商务访客、专家、相关技术人员及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更大的便利性。

张悦、崔日明:《服务贸易规则演变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开放经济》2017年第5期,第39~43页。

再次,更高标准的一般义务。TISA谈判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方式上采取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混合形式,即市场准入采取“正面清单”的模式,国民待遇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

杜琼、傅晓冬:《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的进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外资经贸》2014年第11期,第24~26页。这一举措使得国民待遇原则在新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中转变成为近于“一般义务”原则,意味着一成员除非在其国民待遇承诺中明确排除相关部门或做出保留,否则就有义务在所有服务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普遍国民待遇。TISA还采用了“棘轮条款”,使得现有自由化水平被锁定,未来自由化水平只能更高。CPTPP也力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原则:要求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限制政府对服务部门本地化的强制要求,除清单明确列出的经济部门外,其余部门都予以开放。

(二)边境内规则成谈判焦点,呈现国际经贸由边境开放向边境内开放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加关注商品或投资进入关境后所面临的经营及商业竞争环境。主要的边境后谈判议题包括:一致监管、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等。

刘志中、王曼莹:《国际经贸规则演变的新趋势、影响及中国的对策》,《经济纵横》2016年第6期,第106~110页。

首先,“竞争中立”是关于服务贸易边境后措施的核心问题,在CPTPP等谈判中,发达国家,之前以美国为主,日益关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问题。竞争中立是指不受外来因素干扰的市场竞争,旨在重新规划现存国际经济规则或制度,从而保证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实现公平竞争,它包括税收中立、债务中立、规则中立。该政策主要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企业应保持企业股东、组织架构等信息的透明度,政府应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公平对待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尤其是在税收、信贷、采购等政策方面。 “竞争中立”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也是国际贸易投资市场的未来朝向,是新兴经济体参与国际竞争无法逾越的规则。

刘静:《TPP“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国企的冲击及对策》,《宜宾学院学报》2016年第16期,第68~71页。

其次,关于监管的一致性,是指国际经贸伙伴国监管体制和标准的一致性。国家间由于监管体制和标准的不同,会极大地提高国际贸易的成本,商品或服务需要经过多重审核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尤其是涉及与卫生、健康有关的行业。TTIP 谈判中,其重点内容之一就是监管一致性,强调推动削减监管分歧、减少贸易壁垒、提高透明度。为此,各国政府要加强监管合作,在产品测试、认证、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削减或调整监管差异,减少贸易障碍,降低贸易成本。

再次,关于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关键议题,在TRIPs协定签订后,知识产权保护就纳入到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中。随着签订时间的推移,发达国家认为TRIPs的标准过低,于是在2010年达成的《反假冒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另外,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单边主义不断抬头,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重新盛行,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不断增加。

李楠、黄卫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个研究综述》,《现代管理科学》2018年第1期,第6~8页。 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则将成为未来经贸规则谈判的重要内容。

最后,关于可持续发展规则。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利用环境后发优势、较低的环境成本、较低的劳工成本等条件,对其造成了“绿色倾销”“社会倾销”,因此发达国家积极要求在新的贸易治理体系中纳入关于环境、劳工、气候变化、碳排放等方面的条款。发达经济体在自贸协定中不遗余力的约束可持续规则方面缔约方的国内政策,CPTPP还设立了惩罚机制。

杨广贡、杨正位:《全球经贸体系重塑的动因、趋势和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第121~131页。

(三)新规则将进一步强化发达经济体竞争优势,規则制定权争夺战将长期持续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积极推动新的国际经贸治理体系,以促进其经济增长,保障本国就业。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对发达经济体有利的治理体系,重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对新兴经济体影响力进行抑制,以维持发达经济体的国家经济竞争力,占领国际竞争制高点。

一方面,在区域性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力争将其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领域扩大市场准入,占据先发优势,引领行业的全球技术标准,令新兴经济体作为后进入者,很难逾越已形成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与全球价值链密切相关的电信、金融、物流、专业服务、人员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业方面,美欧等发达国家长期居于优势地位,谈判平台已脱离WTO框架下的GATS,谈判由多边转向双边,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在利益相同或相近的国家之间建立区域和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来扩大谈判议题,提高规则标准,以此固化其在全球产业链和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陆燕:《美欧谋求自贸协定对世界经贸的影响与中国应对策略》,《国际贸易》2014年第2期,第49~52页。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新规则的高标准将超越其发展水平,因此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制定,极力避免在未来新一轮的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被边缘化。目前,以中国及东盟推动的RCEP突出体现了新兴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过程中的博弈。短时期内,新兴经济体还难以形成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议程设置能力,在国际经贸规则,特别是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仍然总体上处在被动防守自身利益多、积极进攻争取利益少的局面。从这个方面来看,在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中,新兴经济体国家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两者之间的博弈将会长期存在。

四、服务贸易国际规则变化与中国的应对

(一)美国主导的服务贸易三大协定谈判进展缓慢

服务贸易正在推进的三大协定的谈判均以美国为主导,是美国推动世界服务贸易规则变革的三大举措,以确保其在下一轮国际规则重建中的中心地位,而中国、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大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被排除在谈判之外。

刘旭:《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全球化》2014年第9期,第39~47页。TPP、TTIP、TISA均对服务业提出了相较于GATS更为高规格、高标准的开放要求。例如,TISA要求全部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取消设立合资公司的各种要求。TTIP强调推动削减监管分歧、减少贸易壁垒、提高透明度。此类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将在各参与国中率先施行,并逐步扩大影响,甚至可能独立于WTO之外,成为新的世界服务贸易主要规则。

但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TPP。特朗普总统以美国的单边主义为突出代表,以公平贸易为核心诉求,以“双反”“301条款”“337条款”等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推动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

郝洁:《美国从倡导自由贸易转向贸易保护主义的内在逻辑》,《中国发展观察》2018年第10页。受此影响,加之美欧双方面临着各国国内大选、谈判议程重置等问题,TTIP谈判目前进展缓慢。

(二)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大方向

面对单边主义的挑战,我国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在亚太地区积极推进RCEP的谈判,在当前国际形势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上升的背景下,对外发出支持基于规则的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明确信号,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经济全球化。面对多变的国际局势,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必须遵循对外开放的大趋势,并有必要对以上各类区域性的贸易新协议保持关注。一方面要利用自身市场规模优势,积极关注、参与新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国内服务业加速健康发展。此外,要鼓励企业的服务出口,以主动姿态迎接国际化竞争。

(三)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市场扩大开放

目前,我国服务业开放的名义水平较高,在WTO设定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100多个。但从实际开放水平看,中国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与生活服务业,技术服务领域较为迟缓。其部分原因是我国在外资进入形式、股份比例、业务范围、资质门槛等方面管制较多,同时国内在知识产权保护、外资服务配套政策等方面有一定滞后。但目前这些情况都在发生积极改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随着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我国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将上升。同时,在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中,未来我国有必要大幅度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通过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开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逐步扩大教育、文化、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丰富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通过积极稳妥推进金融领域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并通过“一带一路”持续推进中国服务业的“走出去”,使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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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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