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
2019-09-10佚名
佚名
江老太70岁了,老伴去世多年,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沈丹。江老太多次向儿子提出,自己现在身子骨是还算硬朗,可是总有年迈体衰的一天,希望儿子儿媳现在就与自己一起居住,关心和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是沈丹既没有与江老太住在一起,也很少上门对江老太嘘寒问暖。江老太一气之下把儿子沈丹和儿媳韩双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履行赡养义务,把江老太接到家中一起生活,每月向江老太支付赡养费,江老太以后要是生病了二人应当负担全部医药费。
江老太:百善孝为先,自己辛辛苦苦生下儿子拉扯养大,儿子儿媳赡养孝敬自己天经地义。现在只不过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把自己接到家中一起生活,每月支付赡养费之类的,合情合理,也不过分。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丹:江老太有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并不缺钱,也有住房,身体健康,独自居住并无大碍。沈丹自己一家生活并不富裕,居住的房屋空间也有限,无法额外支付金钱或接江老太住在一起生活。请求法院驳回江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双双:自己只是江老太的儿媳妇,不是江老太的儿女,对江老太没有赡养扶助义务,而且自己与江老太素来不和,住在一起肯定矛盾重重,反而不利于江老太安享晚年。
我国《宪法》《婚姻法》等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考虑到江老太自己就有房屋居住,并且目前身体状况良好,所谓的医药费尚未发生,判决沈丹每月向江老太支付贍养费若干,韩双双协助胡丹履行赡养义务,并驳回江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生活状况如何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并照顾其特殊需要。不能因与父母之间的生活小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而忘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儿媳对于公公、婆婆或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并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驳回了江老太要求韩双双同沈丹一起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请求,但判决要求韩双双作为刘丹的配偶,协助刘丹履行赡养义务。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继承遗产
因离婚或丧偶导致婚姻关系不再存续的女婿或儿媳,对于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不仅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不再负有协助履行赡养的义务。但基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国鼓励对老人的照顾和赡养,《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现代家庭·生活版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