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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之财税处理方法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2019-09-10陈春红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6期

陈春红

摘 要:从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特殊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政策是 促进企业发展、推进实质性减税降负的相关政策举措之一。怎样正确把握和准确处理此项特殊税收政策的相关涉税事项以及怎样规范地进行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处理,是目前税企双方都非常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对此,本文在厘清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财税处理方法供参考。

关键词:加计抵减 据实计提 限额抵减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税收业务处理及操作方法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判断

按照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项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是“三看”:

一看经营业务范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规定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因此要看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四项服务”范围,只有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才能享受。

二看纳税人性质。按照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使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三看经营业务量比重。按照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只有“四项服务”经营销售额占企业全部经营业务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才可享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兼营“四项服务”中多项的,按经营“四项服务”多项的合计销售额合并计算比重;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需根据上年度销售额占比从新计算确定。

(二)加计抵减额的具体计算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还会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执行中稍有不慎就会给纳税人带来风险。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计算提取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只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2)企业当期因特殊原因记入“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区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能在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这期间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停止抵减。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现举例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与调整问题。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相关月份发生的涉税业务如下:A、4月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经认证并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00万元;取得因特殊原因待认证并记人“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B、5月未购进相关货物、服务或劳务,本月将4月取得并记入“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经认证并作为了当期进项税额处理。C、6月份未购进相关货物、服务或劳务,但经清查将企业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相关月份应计提和调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情况如下

(1)四月可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00万元×10%=20万元

(2)五月可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0万元×10%=10万元

(3)六月当期因进项税额转出而应调减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三)加计抵减额的具体抵减方法

按照目前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实行“据实计提、限额抵减”政策。即按照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10%全额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并在当期的应纳税额的限额内抵减。因此,企业当期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并不一定能在当期全额得到抵减,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A、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应全部结转下期抵减;B、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累计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的,其累计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C、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当期累计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应纳税额减至零为限,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接本文上例资料,该企业2019年4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8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30万元;5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为80万元;6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20万元。则企业相关月份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情况如下

(1)该企业4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80-200-30=-50万元。由于企业本期无应纳税额,因此,本期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2)该企业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80-100-50=-70万元。由于企业本期仍然无应纳税额,因此,本期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万元和上期计提的待抵减20万元继续结转下期抵减。

(3)该企业6月份因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企业本期应相应调减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万元(10×10%)。至本期末,企业账记待抵减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累计余额为29万元(10+20-1)。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120-0-70+10=60万元。

由于本期増值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大于截止本期末累计待抵减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因此,截止本期末累计待抵减的増值税加计抵减额30万元可全额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企业本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増值税额减去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后,应当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60万元-30万元=30万元。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計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目前由于増值税加计抵减新政出台不久,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上怎样规范处理也还没有具体的配套规定,加之,增值税加计抵减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并不是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而是因国家特殊的税收优恵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收益,可以说类似于政府补贴收人。有鉴于此,为了充分、清晰反应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纳税人应当増设“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并与“其他收益”等相关科目进行系统核算。

仍依本文上述举例资料为例来具体说明财务核算处理方法。

(一)企业四月份当期可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00万元×10%=20万元。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0万元

贷:其他收益                20万元

由于企业本期无应纳税额,因此,本期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二)企业五月份当期可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0万元×10%=10万元。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由于企业本期仍然无应纳税额,因此,本期计提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万元和上期计提待抵减的20万元继续结转下期抵减。

(三)企业六月份当期因进项税额转出而应调减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是:

借:其他收益                         1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截止本期末,企业“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累计待抵减余额为29万元。由于企业本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大于截止本期末累计待抵减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因此,企业截止本期末累计待抵减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9万元可全额抵减本期应纳税额。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9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增值税加计抵减          29万元

(四)企业六月份应申报缴纳本期应交增值税31万元并作相应财务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3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