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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逼债,人民法院怎样判?

2019-09-10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货款别克小汽车

案例简介

张某诉称:李某因与张某合同纠纷一事,在未与他积极沟通和友好协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用暴力手段強行抢走张某的别克牌小汽车一台,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李某归还汽车。

李某辩称:扣押张某别克牌小汽车一台属实,但并非抢车,也没有使用暴力。扣车的原因是张某欠李某购买板材的货款将近2万元一直不予支付。张某还将李某的手机号、座机号拉黑,半年多杳无音讯,直到张某现身。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张某的小汽车扣留,目的只是督促张某还款,并没有其他意思。如今张某起诉要求还车,是恶人先告状,目的是逃避债务。在张某付清欠款前不同意还车。

某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因张某欠货款将近2万元未支付,私自扣押张某名下别克牌小汽车一台,将车停放在自家仓库,希望借此迫使张某尽快付清欠款。张某要求李某还车,李某不予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形成诉讼。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本案中,涉案别克牌小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是车辆所有权人。李某因张某欠付货款,不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债,而是擅自扣车迫使张某还债,且经张某索要而不予归还,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汽车的民事责任。至于张某欠李某货款一事,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依法妥善解决。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将涉案别克牌小汽车归还给张某。

【案例提醒】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据此,提醒大家注意: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走正当的法律途径,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妥善化解争议,而不应意气用事、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维权,否则可能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后果严重者还可能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据长沙芙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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