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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成因分析

2019-09-10骆睿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协调冲突

【摘要】:彝族民事习惯法是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存在着,并影响着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本文分析了民法适用中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彝族民事习惯法在民法适用中的构建与完善对策。一方面,国家法要对习惯法进行整合 另一方面,习惯法应向国家法渗透。以实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 国家法 冲突 协调

在彝族地区,习惯法往往作为国家法的相对面而存在,这些习惯法往往是在传统伦理序和现代法治秩序的夹縫中生长出来的。 国家法与习惯法呈现冲突或紧张关系,在彝族地区,国家法的地位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从而造成了习惯法的地位逐渐下降。站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角度,这种互动下的冲突主要呈现为四种关系:目前,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地区日常生活的影响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发生纠纷大多都是采用传统习惯法解决,出现了许多国家立法和习惯法的冲突现象,在民事习惯法方面表现尤其突出。

一、关于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

彝族习惯法,彝语称 “介伟”。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主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民事习惯法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当然其重要意义也不言而喻。

二、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一)内容上的冲突

法的内容最终受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内容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与我国当代社会的民法内容肯定有着诸多的不同,必然存在冲突。

比如,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等级婚姻、包办婚姻、定娃娃亲等规定与现行的婚姻法的精神不符。正如彝族谚语所云:“黄牛不入水牛圈,水牛不同黄牛牧”。在彝族地区,其实很多婚姻都会受家支以及父母的影响,许多子女的自主选择很难成为现实。除此之外,彝族民事习惯法在继承方面实行儿子继承、在赔偿方面强调情感抚慰等。显然与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突。

(二)习惯法适用的普遍

由于历史的原因,彝族地区多元法律的存在,往往使社会成员有可能多样选择,这种选择也是双方自愿的,从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己后果的前提出发,他们更倾向于习惯性使用本民族习惯法。

(三)国家法和习惯法并用

在彝族地区,有的纠纷经过习惯法之后还会再次诉至法院,说明了在法的效力问题上,二者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资源或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习惯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

在彝族婚姻习惯中,禁止黑彝与白彝间通婚,这其实是有违国家立法当中的平等原则的。这种传统的禁止习惯现在虽然不都是这样,随着汉族彝族的不断交流,大部分人已经没有再遵照这种传统的习惯了,但是依然存在少部分的人被传统的这种习惯所影响。不得不说,这依然使得彝族习惯法与国家立法存在着冲突。

三、 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人们基于解纷成本的考虑

凉山彝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这种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生产、生活状况。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彝族民众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的观念落后,加上文化教育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经济的落后,决定也了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基于成本的考虑,必然首选自己认为方便的、花费不多的民间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彝族民众世世代代生活在他们的村寨里,彝族民事习惯法强调和谐、家支的团结,基于人情往来上的考虑导致人们不愿意公开。

虽然在民族区域自治权中,《宪法》的有关条文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的权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执法的主体不明确,具体落实的机制不明确,可操作性也不强。而地方立法又没能跟上,还未能根据凉山彝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将其具体化,制定出适合凉山彝区需要的法律体系。无法被彝族民众所理解、认同,当然也就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而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在彝族地区这种熟人社会运用,它建立在村寨经济的基础之上,以家支为核心,具有自发性、地域性等特点。

四、提出建议及对策

(一)观念上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习惯法。习惯法之所以被代代相传,它的存在必然存在合理性和制的国家立法借鉴的精髓,目的都是定纷止争,能够很好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方式都值得去思考。

(二) 立法上应当充分行使法律变通权用国家法的形式为民族习惯法提供生存空间这是二者整合的重要纽带所谓变通中华大辞海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即对待具体事物要打破常规灵活处理之意运用于法律中则要求法律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变通适用。

五、 结语

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形成和发展的长久性以及影响的深层性,国家的任务也很艰巨,化解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国家法无法解决的地方,恰恰是习惯法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归根结底如何能够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这是未来国家推进法治进程过程中需要面临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J] 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2】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Z] 经济管理出版,2001年版

【3】 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M] 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陈洪波,蒋永松.中国地方立法概论[M] 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作者简介:骆睿(1997-5-30),女,彝族,四川省凉山州人,学生,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彝汉双语)专业,研究方向:法学(彝汉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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