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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女德教育中的“三从”

2019-09-10孙罕膺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伦理

【摘要】:目前社会中存在把“三从”抽象化理解为“无条件服从”的情况,笔者结合“三从”观念的源流,指出中国古人在伦理关系中的提出的德行规定都是双向的规定,“女德”并不是仅仅对女性道德进行规定。伦理关系中双向的道德规定在更高的“道”、“义”的层面完成统一。

【关键词】:女德 三从 伦理

2019年4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以“……‘女德’教育等名义……替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虽然《通知》和《规定》是针对妨碍义务教育的办学形式,但是其中以举例方式提到的以“女德”教育的“名实”问题的确需要辨析、讨论,涉及到的一个核心观念就是“三从”。据多家媒体报道,有很多“女德”班教导女性在处理夫妇关系时,谨守“三从”之“从夫”,对丈夫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在此我们发现,由于对中国古代的“三从”观念望文生义、解读成“无条件的服从”,才出现了现实中“三從”规定的名实分离现象。

笔者试析:

“三从”的出处是《仪礼·丧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说明的是女性在丧礼中具体的礼制要从属于男性,“父子(女)、夫妻、君臣这三种关系虽然分属不同范畴,但都以其共有的价值统一于斩衰服这个支配性象征符号中,这个共有的价值就是子女从属于父亲、妻子从属于丈夫、臣从属于君的社会秩序,从属的主题贯穿于这些多样的所指中,其象征意义在丧服制的整个象征系统中具有高度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这种从属性即是后来“三纲”思想的由来。”[ 王小健:《服制与礼俗——周代妇女“三从”的礼仪符号及制度展现》,《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9月,第66页。]“三从”观念经过演化而在汉代演变成在宗法制条件下为了维护宗族、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人为的策略性安排,“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殁从子也。《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也。”(《白虎通义·嫁娶篇》)“三从”是个具体观念,它是中国古代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中提出的具体规定,事实上,对于任何具体观念的抽象理解都会造成文化异化。

一、中国古人对伦理关系的具体规定中都是双向的规定,“女德”也不是仅仅单独对女性道德进行规定,因为伦理关系中的具体道德规定都是“相济”的两种德行。

例如:君仁臣忠、父(母)慈子孝、夫义妇听、兄友弟恭,都是对应性的双向规定,不会只对其中的一方提出规定而不要求另外一方,“子孝”一定对应着“母慈”,而且“父(母)慈”是子孝的前提;“妇听”一定对应着“夫义”,不会只规定妻子要无条件服从丈夫,而且丈夫要“敬妻”,“昔三代明主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礼记》)

二、在君臣、父(母)子、夫妇的伦理关系中,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对前者的遵从,其实质是对伦理关系中道义责任的共同遵从,且前者需承担更大的伦理责任。

关于夫妇伦理,汉代班昭在《女诫》中指出“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方斯二事,其用一也”。我们看到“妇贤”是以“夫贤”为前提。

三、在中国古代的伦理规定中,伦理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谏言”的责任与义务。《孝经》云:“天子有诤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诤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诤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

关于夫妇伦理中的“谏言”,历史上著名的妻子有长孙皇后、乐羊子妻……妻子对丈夫的“谏言”意义在于“夫有诤妻,则不入于非道……故夫非道则谏之,从夫之令又焉得为贤乎”(《女孝经》)。

君臣关系中臣对君所遵循的原则是“从道不从君”(《荀子·大略》),历史上著名的谏臣有魏征、史鱼等。

面对具体的情景,不管是妻子还是大臣都要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并且根据道义原则进行“谏言”,这才是对家、国负责任,对对方负责任。

在母子关系中,更不会母亲一味地“从子”,面对已经成年的子女,有很多优秀的母亲依然是遵从“道义”进行教导:“子发为将,自奉厚而卸下薄,母拒户而责其无恩。王孙从君,主失亡而已独归,母倚闾而言其不义。”(《女范捷录》)

所以,“从”不是服从具体的对象,而是服从道德义务、是对家“和”的价值取向的尊崇。

四、伦理关系的双向的道德规定会在更高的“道”、“义”的层面完成了统一。

何谓更高层面的统一?

比如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守“信”,《史记·苏秦列传》中有个经典案例:“信如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柱而死”,尾生因“守信”而丧生,这种不结合具体条件而对观念抽象执行所带来的后果只会让人们痛心。孔子认为对于非“义”之盟、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盟约可以不守(见《孔子家语·困誓》),《孟子》中有言:“夫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具体而言,对“守信”的德行规定,“道”、“义”是更高的价值原则,所以任何道德规定必须在价值原则统摄下才能完成更高层面的统一,而这时的道德实践才是真实的德行。

所以对于“观念”的把握,一旦脱离具体条件对观念进行抽象的理解,就会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文化异化,对于女德教育中的“三从”观念我们同样要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性去理解,当现实中不具备实践某种理念的条件而僵化地执行,势必造成文化误解,这也是本文辨析“三从”义理的意义所在。

作者简介:

1、孙罕膺(1972——),女,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副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硕士。

2、孙天艺(1994——),女,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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