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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倾销”问题

2019-09-10李彪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李彪

摘 要:全球经济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和引领下,目前形成一个紧密关联的整体。世界经济发展也变为了区域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某种程度上促进技术、劳务以及资本等各个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在经济全球化基础下,各个国家都希望充分地利用国家的技术和资本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希望在国际上获取领先地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用廉价劳动力优势的手法横加指责,希望以反倾销方法来加大干扰力度,在此背景之下,社会倾销应运而生。本文就以社会倾销为研究主体,基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探究出促进社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倾销 社会责任 劳工标准

一、社会倾销理论概述

最初社会倾销理论概念来源于国外,在法律上并没有针对社会倾销一词加以准确概述,并且随着社会倾销用法范畴的差异性,各个学者对此名词见解不一。本文结合有关学者论述来对社会倾销做出概述。MARCH基于社会倾销的词源概述了社会倾销的定义。他认为:社会倾销属于艺术用语,指的是跨国企業希望转移他们的企业,工资较高的国家到社会成本较低的国家,并强迫其他高标准国家的工作人员去接受标准更低的雇佣条件;JRSMN指出:社会倾销和普通的倾销有所差异,一般的倾销指的是销售到国外的价格普遍低于在本国市场的价格,社会倾销则指的是对某些人来说,借助强制性的社会压迫削弱一般自然的水准,所以更容易借助不公平的价格对策来对国外的竞争者进行反抗。

笔者总结有关学者对社会倾销的概念,在本文对此名词作出以下概述:社会倾销一词包含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向国外销售、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没有对劳动标准和劳动权利作出关注和维护,并通过社会压迫等手段对一般自然水准做出削弱,所以更加倾向以不公平的价格对策来对国外的竞争者进行反抗,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大体上都是低于劳动标准的产物,因为产品远远低于劳动标准,所以生产出来的产品就具有相对比较优势,可以在市场上获取更多的竞争力,甚至对其他国家形成一种倾销状态。

二、国际经济法视角下社会倾销探析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1 社会倾销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关联

不论是商品倾销还是社会倾销,都和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紧密相关。虽然中国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目前也被国际上的很多国家认可,但是欧美等少数国家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面对来源于中国的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并且在选择替代国上具备较强的武断和随意性,某种程度都危害了我国的经济效益。伴随着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合作中,各个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也有所了解,虽然部分西方国家仍旧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又因为顾忌国际领域对之的指责,为了将替代国价格继续使用在发展中国家,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会指责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形成的成本优势,他们认为这属于降低工作条件和压低劳工标准造就的,和发达国家的劳工保护标准相背离,所以直接对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作出否定,并在此领域运用反倾销规则。

2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一直以来,国外西方国家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都报以指责的态度,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针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出了承诺且让步,使指责在某种形式上变得合法化。国外国家频频依据此议定书,针对中国出口相对廉价的产品展开了反倾销调查,并对出口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种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成为了反倾销策略中最大的受害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在《议定书》第15条(a)项规定:要依据GATT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明确价格可比性时:(1)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准确证明同类产品不论是销售还是制造等方面都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明确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和成本。(2)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无法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在生产、销售和制造等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和中国国内价格或者成本进行严格对比的方法,第15条(d)项规定:一旦中国依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明确其属于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终止,但截止到加入日,该WTO进口成员国内法需包含相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不论如何,(a)项(2)的规定应该在加入之后15年终止;与此同时,如中国依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了某一特定产业和机构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者产业加以应用。

3 中国应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陆续实施市场化战略,对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希望将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体的战略目标。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自身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也被很多国家所认可,承认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于2003年,通过对美国传统基金会测度经济自由化方法的借鉴,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做出测算,最后得出以下结论:2001年底,我国已经达到了2.56,百分比达到了69%,已经超过市场经济临界水准国际公认的60%。此指标都直接证明着我国已经构建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近些年经济市场化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早已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在直观的数据和形势下,依旧有少数欧美国家坚持认定中国依旧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毋庸置疑,这属于一种贸易歧视。

(二)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

1 社会倾销问题的核心是社会条款和劳工标准

社会倾销的主体问题是社会条款和劳工标准,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较低劳工标准没有顺应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要求,才会被西方国家指责为社会倾销。某种方面,劳工标准也是人权保障领域的范畴,和劳动人员人权紧密相关。在劳工标准保障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数次以发展中国家中国为例横加指责,并借此将劳工标准和贸易相连,将劳工标准融合到世贸组织的规则机制中,借此要将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的竞争优势进行剥夺。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所谓的社会条款,将国外发达国家主张程度较高的劳工核心标准强行的灌输到发展中国家来,他们认为,一旦违背了此标准,就会受到贸易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认为,西方的这种做法属于贸易歧视,应该加大抵制力度;与此同时,我国也希望针对劳工核心标准加大深度研究,并在批判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对我国劳工保护标准做出提升,通过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尽可能的建立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保持统一的劳工保护标准。

2 我國对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问题秉持的态度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一直尊重和保障人权,认定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目前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并希望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下,保障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认为,如果较早的构建国外发达国家指出的核心劳工标准,势必会降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贸易竞争优势,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同时,这种较高的劳工核心标准,某种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削弱企业的发展优势,甚至也会导致部分企业频于破产。企业面临破产,也无法有效地保障劳动人员的生存权利。

同时,我国也认为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没有必然联系,这种统一的劳工标准已经超出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范畴,也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社会经济和发展现状水准,这都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进行抵消,势必在未来会降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领域上的竞争力,显然是不够公平的。

(三)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证标准SA8000

1 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倾销之间的关系

人权、环境保障和劳动保护是社会倾销涉及的社会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倾销紧密相连。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和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肩负着保障劳动人员福利、合法权益和营造外部工作环境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在微观方面促进社会和企业的稳步发展。

2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定标准SA8000的态度

虽然SA8000出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随着国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社会倾销指责力度的增强,也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SA80000。发展中国家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构建的产业形态是偏向劳动密集型的,而SA8000又是着重保障人权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国外发达国家为了杜绝社会倾销产生的影响,会要求发展中国家借助这一项来认证和预防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倾销,所以,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取得此认证,在未来有可能被欧美发达国家对外排除,但是如果想要得到此认证,又必须要达到国外构建的较高核心劳工标准,花费大量的认证费用去取得此认证,这对于我国来说,不但对劳动力廉价的竞争优势对外剥夺,也没有顺应社会发展标准要求。所以可以说,SA8000属于变相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壁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企业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一定要严格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自身义务和职责的履行来促进社会的进步,企业责任认证树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将社会责任和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保护标准紧密关联,强制推行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发展水准还是经济水准落差都较大,如果一味的以发达国家认证标准来判定发展中国家,随意性较大,最终构建的这种认证体系也不会实现它原有的作用和价值,最终将变为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三、结论

本文基于国际经济法角度对社会倾销深入探究,分析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以及中国是否应该被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并着重分析了社会条款和发达国家表明的核心劳工标准,最后概述了社会责任和认证的SA8000,虽然此认证机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没有提前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发展趋势作出调查而强制实施,那么也违背了它构建的目的,最后会沦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在对本文分析之后,我们要在全面系统的作出探究基础上,首先要对发达国家强加于我国的各种标准坚决抵制,杜绝这种贸易壁垒,尽最大可能地对我国出口企业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其次,我们也要对劳动者人权做出尊重和保障,构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劳工标准,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通过维持企业形象来增加社会福利,促进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2]朱彦,尤垒:《入世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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