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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

2019-09-10赵晚宇

河南农业·教育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培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逐步形成,这种新型经营主体拥有大型的种植专业户、家庭经济农场、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和新型的农业经济实体。这些与传统的小农经济实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但在农村土地的流转、资本整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人才储备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在新型农民培育体系的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等方面必须增加农村金融支持,改革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所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强调“新”,即新的农村经济生产方式,主要是指基于文化、技术和商业基础进行改良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家庭生产经营合同制管理模式,农民和农业生产管理组织具有更大规模经营、更高的集约化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一)大型专业农民经营主体

大型专业农民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单一农产品的初级生产,规模大于分散农民的生产规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大型专业农民经营主体主要有两个维度不同于普通农民的标准,即规模维度和专业化维度,其特点是农产品生产相对简单,市场流通比较被动,生产效率高于普通农民。

(二)家庭专业农场

家庭专业农场是以商业为基础的商业经济实体单位,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他们具有法人资格,与大型专业农民经营主体相比,雖然他们都是以家庭为基础的,但他们的产业链是长期的、集约化的、高度专业化的。该模型整合了农产品的专业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涵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三)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

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是指企业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某种形式的合作,是一个互助农业生产和运营组织。它具有大规模、高水平的专业化设备与专业团队,并与市场高度整合。这是农民自愿组成的共同运作组织,其特点是分工明确,专业的团队提高了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效率。

(四)龙头农业经济实体

龙头企业的内容可以覆盖整个产业链,从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甚至农产品科研,特点是高度组织化和专业化。一般农业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企业+基地+农户”和“企业+专业合作+基地+农户”,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推动区域特殊农产品的发展,其效率远远高于前三种新型农业经营类型。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要的农业经济体系发展不平衡

新型专业化农业经济服务体系的特点是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型农业管理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断突出政府的政策引导,在新型农业企业经济实体的贷款、税费减免、项目资金支持和政策性管理等需要做大量工作,为建立新的农业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基础设施配套落后

目前,仍存在大型水利设施失修、小型水利设施陈旧、设备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地形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的耕地,由于收成无保障,往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逐渐扩大经营规模后,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等,导致生产成本较高。

(三)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的流转存在“三不”“三难”的现象。“三不”即农户认为不值得流转,不愿意流转,不敢于流转。加之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农民仍视土地为“命根子”,害怕“失地失权”。“三难”,即从大户看来,农村空巢户增多,面商流转难;农户情况迥异,成片流转难;法制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一些农户对土地流转存在惜租心理,导致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来的土地不集中,有的租期短、变数大,增加了生产和管理成本,制约了经营规模扩大。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渐成型,但仍存在服务主体较少、水平较低、内容有限、成本较高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以农业生产机械服务、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流通等方面为主,资金借贷、农业保险、市场信息、政策信息等方面服务较少,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个性化需求。

(五)金融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抵押担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而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又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一般抵押物,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导致贷款难度较大,特别是大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问题尤为突出。

(六)专业人才缺乏

懂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的新型职业农民较少,且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一)加大扶持力度,整合项目资金

继续扶持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做大做强。支持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完善生产、加工、流通等配套设施。加大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财政资金在直接支持的同时,应落实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加大财政配套的金融税收支持。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

(三)稳定土地流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现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

(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新型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新型经营主体共建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生产基地,通过推行技物结合、农业高产创新、农机农艺结合、全程服务等模式,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

(五)完善金融保险政策,拓宽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作用,规范金融机构农业融资收费,简化农业融资手续,缩短放贷周期,提高融资效率。同时,由政府推动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保险覆盖面。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新型職业农民培训力度

借助现代通讯方式,将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者、成员等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电商培训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等培训工程,通过现场教学、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快培育更多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

四、支持实施新农业经营人才培养项目,发展农业信贷支持,实施农业巨灾保险试点政策

第一,实施新型农业经济管理系统化培训计划,支持新型农业经济实体规模运营,并与“互联网+”紧密结合。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培训,支持新农村的建设。第二,支持新型农业管理机构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争取在2019年建成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并支持一批全国农村创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第三,开放对农业生产业务的信贷支持业务,全面实施税收和补贴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经济的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金融服务行业对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第四,支持农产品的初加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做好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土地流转、电价优惠等工作,重点支持新型经营实体发展农产品加工。第五,全面实施并落实农业灾害保险试点,制定加速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提升农业行业保障水平。

五、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措施

首先,大力发展和培育以专业化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家庭专业农场,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加快培养新的专业化农民,引导农村经济领导人进行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依法探索各种形式的自愿性土地流转,扩大生产和运营规模,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集中和可持续的运营。

其次,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农业管理组织。建立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体系,必须提高社会监管力度,强调规范运作,严格按规章细则开展业务,认真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严格计算运营成本,让会员满意,并获得社会认可。

第三,进一步加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带动作用。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支撑和中心环节,也是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带动力量。想要加快新型农业结构调整,必须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带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紧紧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有力、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作者简介:赵晚宇(1969),男,河南遂平人,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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