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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如何认定?

2019-09-10许光辉

资源导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采砂一事

许光辉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法理学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處罚法》提出的一事不再罚,仅指罚款。在具体执法中,最难判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

比如在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既存在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也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同时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两个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都是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规,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可按照就高原则罚款一次,同时责令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并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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