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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生活垃圾分类将迈入“硬约束”时代

2019-09-10谢霞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厨余责任人条例

谢霞

今年10月1日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宁波生活垃圾分类将迈入“硬约束”时代。9月10日,宁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的基本结构及特点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对规划和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全市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有的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比城市做得更好。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地区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实际。

确定基本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在附则做了详细的列举阐释。将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主要是基于宁波实际,与市民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单独处置既可以提高焚烧处理效能,减少污染排放,又可以减少垃圾总量,处置后能替代化肥改善土质。

除了四个基本分类,《条例》还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还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与基本分类作了一定区分,符合实际情况。

建立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督促和引导。为解决分类投放行为无人督促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规定了管理责任人。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到最后的分类处置主体不一、环节众多,要求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形成闭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广大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以预约收集为原则,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点,并尽快处理。

又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及时劝阻,督促群众分类投放的职责,对不听劝阻的,管理责任人除了可以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还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公示制度的规定既可以对大部分群众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减少行政处罚的行政成本,便于实际操作。

又例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主体作了明确,既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自行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經营者收集运输,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投放至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由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规定既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也避免实际中回收经营者与管理责任人的矛盾产生。

《条例》热点问题解析

新闻发布会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毛利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级巡视员沈光新就一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析。

《条例》正式实施后,是否一旦出现没有正确分类的情况,就直接进行处罚?针对记者的问题,陈德良解释道,《条例》第五十条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群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需要一个过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还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做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沈光新介绍,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部门将依据《条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制度,在小区公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信息,以及监督举报电话。二是严格行业监督,要求收集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收集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取消特许经营资格等处罚。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的实施需要监督。为保证法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施行,毛利奇介绍道,作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司法局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把《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工作纳入法治教育规划,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切实保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解决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一部法规的有效实施,既需要执法的刚性,也需要广大群众的自觉遵守,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只有形成合力一以贯之,才能真正推动垃圾分类成为宁波市民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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