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我监督的重要党规
2019-09-10任大立
任大立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是新时代规范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党规。
一、《规则》的完善升级
现《规则》是对此前相关规则的完善。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后,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自2018年3月起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新《规则》。
新《规则》相对试行的《规则》,在法规位阶上升级了。原《规则》由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央纪委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定制度、立规矩。新《规则》则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改为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二、《规则》的精神实质
《规则》的精神实质之一,是加强监督执纪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作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与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为此,修订后的《规则》专门新设“监督检查”一章,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并规定要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规则》的精神实质之二,是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紀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惩恶扬善的利剑和尖兵。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一旦出现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必然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为了从源头上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被滥用,也需要制定和完善《规则》。
三、《规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加强党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有鲜明的政治性。《规则》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严格的规范性。《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三是规定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体现了纪法衔接的统一性。目前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为适应这种新形势,《规则》在领导体制中明确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
(作者系湖北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