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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

2019-09-10王敏远冯姣

新华月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出庭缺席

王敏远 冯姣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作为第三章,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即对特定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设置的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制度。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而言,这项制度基本属于全新的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内容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事缺席审判的含义、类型和特点三方面内容:

就刑事缺席审判的含义而言,可以从特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适用特殊程序进行的审判三方面理解:首先,所谓特定的刑事案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特殊刑事案件。对范围的界定,旨在强调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特定性,以避免扩大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其次,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是指对特定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因法定事由而未到庭参加法庭审判的情形。最后,所谓适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是指对被告人缺席的刑事案件应采用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进行审判。这里所说的特殊程序,不仅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采用的特殊程序,而且包括开庭审理之前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程序的特殊甚至延续到缺席审判之后,即,为其设置专门的“重新审理”的程序。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被告人虽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案件;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

当然,根据划分的不同标准,对刑事缺席审判还可以做另一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旨在追究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差异,可以对缺席审判分为两类,其中,对潜逃贪官等的缺席审判,属于典型的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缺席审判;对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判予以确认。

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缺席审判,因为其所面临的问题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即使是同一类型案件的缺席审判,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例如,由于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而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的,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显然,这样的程序设置与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理解。

首先,有利于强化对外逃贪官的及时、有效惩治。自十八大以来,党的反腐工作成效显著。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随着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特定类型案件中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故该制度有利于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足,从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极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在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不能出席审判的情形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审判效率的考量。效率是现代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诉讼若长期处于中止状态,客观上使得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刑事诉讼的目的无法得到有效实现。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六个月的期限设计,辅之以“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前置条件,可以使被告人权利保护和审判效率两个目的都能得到实现。

再次,对确有证据证明无罪,因而需要对已经死亡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情形而言,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无辜的被告人的权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执行

首先,对潜逃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缺席审判,要切实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对此,修改后刑诉法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同时,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次,对由于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案件所进行的缺席审判,如果认定有罪,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所能适用的刑罚的判决。但是,对于“严重疾病”的认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摘自2018年12月12日《检察日报》。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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