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良难贷款 没了房子还赔钱
2019-09-10
华声文萃 2019年2期
市民张利通过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房主是刘森和王红,房屋总价款为217万元。双方很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利支付定金两万元,而刘森和王红把房產证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中介保管,用于办理后续手续。
此外,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张利一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刘森和王红一方保证积极配合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如果张利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违约。合同约定,张利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67万元整(含定金)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万元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存续期间,张利一方反悔不购买房产或因其一方原因导致违约,则刘森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张利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刘森一方支付违约金。
刘森和王红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利,张利也住了进去。然而,8个月后,张利却搬了出来,并把房屋钥匙归还了刘森,称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无力购买此房。之后中介机构再次通知双方到中介机构就解除合同违约等事宜协商,但张利没有到场,协商未果。
刘森和王红只好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表示,张利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3.4万元(217万元×20%)。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解除,张利向刘森、王红支付违约金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