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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赔偿20万

2019-09-10李红波

新长征·党建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养犬养狗伤人

李红波

虽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可是有的人天生就是怕狗,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总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爱狗如家人,亲近如知己。所以养狗的人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绳,不能任其随意撒欢乱窜,否则,一旦伤人,主人可就摊上大事儿啦!

前不久,一份法院的终审判决着实让家有爱犬的人吃惊不小。一位六旬老太经过一段步行街时,看到一条趴在台阶上的小泰迪起身向自己走来,她心里紧张,下意识地往路边躲,没想到就摔倒了。老太太在医院住了13天,被认定為9级伤残,她将小泰迪的主人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高女士当了被告感觉很委屈,我的小狗自已在玩耍,并没有碰到老太太,是因为她自己腿脚不好摔倒了,一审判决高女士承担30%的责任,老太太自已承担70%的责任。二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结果二审法院的判决大大出乎高女士的意料。

二审法院查明,高女士的小泰迪没有《犬类准养证》,相当于开车之人没有驾驶证,属无证养狗。晚上7点以后高女士在城市步行街人流密集区域遛狗没有拴狗绳,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虽说小泰迪没有直接攻击老太太,但小狗突然起身并向老太太走去的动作引起了老太太的心理恐慌而致摔倒,老太太无责任,于是改判高女士承担100%的责任,赔偿老太太20万元!

很多养狗的人都知道,普通的小泰迪并不值很多钱,血统纯正并且参赛级的泰迪犬也不过1万元左右,可是它一旦伤人,赔偿金可就按人论价了,老太太的伤势毕竟是9级伤残。高女士收到二审判决,看到20万元的赔偿额,犹如泰山压顶,对任何一位普通人来说,20万元都不是个小数目。那么,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犬只数量达1.3亿只,位居世界第一名,中国人与狗的比例大约为10:1。如此庞大的数量,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我国各地均有地方性的养犬管理规定,无一例外,几乎都有如下要求:(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它义务。

动物伤人事件仍屡见报端,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鉴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一章,规范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共有13个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本案二审法院即依上述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判决高女士支付赔偿款20万元。

高女士一案对养狗人来说,教训深刻。狗有价人无价,小失误惹大祸。每一位家有爱犬的人士都应引以为戒,切莫再犯同样的过失。(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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