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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与策略分析

2019-09-10申坤

文化软实力 2019年3期
关键词:策略分析

[提 要]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呈现新态势,对内要充分保护和挖掘中华传统文化和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用中华文化汇聚力量、凝聚共识,实现全体人民在道德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上的紧密团结,有效应对国内外非传统危机和挑战;对外坚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主动向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以此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保障国家文化主权不受侵犯。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激励、创新的制度功能,能够对内保护中华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保障中华文化不被肆意侵犯,在文化发展与文化安全领域拥有制度优势,是实现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对内对外战略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和政策保障。

[关键词] 国家文化安全;知识产权制度;制度选择;策略分析

[作者简介] 申坤: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统筹、协调和保障“四个安全”,即“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其中,文化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在世界文化开放与交融的背景之下,我國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呈现新态势,亟须通过有效的制度选择和策略运用以促进中华传统文化和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的保护、创新和发展,增强中华文化的世界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中华文化有序传承、发展和创新,维护国家文化权益不受侵害。

一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新态势

(一)国家文化安全的内涵

近代以来,伴随着资产阶级登上世界历史舞台,世界文明产生了“使野蛮的和半开化的国家依赖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依赖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依赖于西方”的矛盾,形成了“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冲突,西方霸权主义不断展开对民族国家的文化侵蚀和文化扩张,进而形成威胁民族国家文化主权、文化独立和文化发展的重大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家文化安全这一概念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论述,但尚无统一界定。胡惠林认为:“国家文化安全是指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免于威胁或危险的状态,对这一状态的任何破坏,都构成国家文化安全问题。”

程伟认为:“国家文化安全是指文化形态上的国家安全。从客观上讲,应是一个国家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从主观上而言,国家文化安全还应是一种主观感受,即本国的国民对本国家、本民族的文化有强烈的认同感和自信心,不存在对本国文化有可能遭受威胁、袭扰的内心担忧。”

子杉则认为:“文化安全就是保护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免受外来文化的渗透和侵犯。”程工强调:“文化安全问题实质上是一种政治问题,是国家和政府认定一种文化问题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而实施安全化之后形成的,其安全指涉对象和实施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而能够对一国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的文化安全问题主要有两类:意识形态安全和民族文化安全问题。”

以上文化安全概念均从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状态,对本民族文化的主观认同度,以及文化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安全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内容,它随着历史的演变呈现不同的历史内涵。例如,在冷战时期,文化安全问题集中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针锋相对的冲突与矛盾;冷战结束后,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文化传播与交流日益频繁,文化安全问题则突出表现为西方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特别是对一些国家和民族所拥有的丰富文化资源进行袭扰和掠夺,致使这些国家文化权益遭受侵害。

众所周知,从广义上讲,文化是一种无形资产,通常以某种文化表现形式和智力成果来呈现,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世世代代不断学习、传承和创新积累而形成的,其产生过程是付出了巨大代价和成本的。相比较高成本的产生过程而言,文化的传播却代价相对较小,特别是在文化开放和文化交流频繁的时代,极易出现文化被其他国家或民族“ 搭便车”的现象。特别是传统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文化资源面临被“无偿复制”的危险,文化主权易被侵犯,文化安全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独具特色,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基因,是滋养民族精神的文化富矿,更是中华民族立足于世界文明的文化根基。基于此,本文认为,在文化多样化和文化开放的时代,国家文化安全是指维护中华文化在内部传承与发展中没有隐患,保障中华文化在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中不受侵犯。

(二)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新态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0.

这彰显了文化建设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意义。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当前及今后我国对内对外宏观政策作了规划,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也相应呈现新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内而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以中华文化繁荣发展为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这意味着当代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的历史目标迈进过程中,中华文化繁荣兴盛越来越成为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重要支撑。中华文化所形成的巨大凝聚力和认同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基础屏障。鉴于此,当前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呈现新态势之一:充分保护和挖掘中华传统文化和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保障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用中华文化汇聚力量、凝聚共识,实现全体人民在道德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上的紧密团结,有效应对国内外非传统危机和挑战。

其二,对外而言,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开放为各个国家的文化安全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目前国际形势作出了准确判断并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这意味着文化建设要提升中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为解决人类面对的共同难题,积极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由此,当前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呈现新态势之二:保持文化开放,在广泛的国际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坚持中国文化立场,向世界贡献中华文化智慧、理念和价值观,以此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保障国家文化主权不受侵犯。

依据上述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呈现的新态势,不难看出,对内保护、挖掘、传承中华文化,属于文化安全建设的保障措施,意为守势;对外主动弘扬中华文化智慧、理念和价值观,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属于文化安全建设的积极措施,意为攻势。“守”能有效防止中华文化资源被“搭便车”或“无偿复制”的危险发生,“攻”则能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与竞争力,“攻”“守”相得益彰,才能保障国家文化独立和文化主权不被侵犯。那么,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新态势之下如何选择有效的制度路径和政策工具,以协调“内”与“外”,权衡“攻”与“守”成为当前亟须认真思考的关键问题。

二 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新态势下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和近代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国家和政府针对文化、知识等无形资产的创造、归属、利用及管理进行规制的制度设置和政策方略。作为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策略化和国际化的典型特征。所谓策略化是指站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对外贸易等宏观发展战略的嵌入与配合,通过在相关政策出台时增加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协调、全面、丰富的战略体系。所谓国际化是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社会法律规则有效接轨,以便于开展知识产權国际交流合作、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为我国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基于此,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战略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制度以明晰文化产权关系为核心,在对内对外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中发挥特有制度优势和内在潜力。

(一)对内保护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

中国是拥有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智慧成果。这些珍贵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悠久漫长的历史,彰显了一个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具特色的文化个性,构成了一个民族亲和力、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的最坚实的基础。然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重农抑商的政策环境使人们对承载民族精神内涵的文化艺术、智慧成果、传统知识等无形资产没有形成切实的保护意识,例如“窃书不为偷”等传统观念模糊了智慧劳动的产权属性,忽略了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权,认为传统文化艺术、传统知识、智慧成果等无形资产属于公共领域,不仅无需特别保护,而且可随意使用。

然而,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产品可成为商品在市场中流通买卖,传统文化价值可被转换为商业利益。由此,传统文化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一些传统文化资源被任意地过度商业化地开发,或被其他外来文化、新兴文化、现代文化逐渐同化、异化,亦或被改造得“面目全非”,从而丧失传统文化原本的精髓和灵魂。另一方面,某些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传统文化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针对以上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中的安全隐忧与危险,党和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并在学界引发关于传统文化艺术法律保护的激烈争论。

就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框架来看,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类智力或精神成果的产权关系,而作为人类智力或精神成果的传统文化,无论从其非物质性或无形性出发,还是从其对人类智力劳动的依赖性出发,都表现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某种天然契合。众所周知,《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中国第一剪纸”著作权纠纷案、 “安顺地戏”署名权案,等等,这些案例均是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纠纷,保护传统文化权益不受侵犯的积极探索。尽管围绕其中是非曲直的判断引发了广泛争论,但它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提供了宝贵借鉴和实践经验。

由此可见,倘若不能对传统文化提供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就会影响权利人和传承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和协调,最终影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我国作为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亟须规范和完善传统文化传承、使用及产生利益分配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为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维护中华文化安全。

(二)对外保障传统文化权益不受侵害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工具,西方发达国家是其最早的践行者和获益者,知识产权制度的策略运用突出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依据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以此充分保护本国的文化、知识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在对外交往中,使其始终服务于本国的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实践。”在信息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我国传统文化被某些发达国家以盈利为目的任意获取、复制、利用、开发甚至被歪曲,而窃取的成果又被这些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加以占取,而作为创造和传承该传统文化的民族和国家却得不到任何保护和回报,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可见,发达国家运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理性扩张,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某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传统文化资源又相当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陷入文化安全危机。

对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它在中国本土的发展经历了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制度变迁和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安排’的政策发展。”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全方位的开放,必将面临西方文化的全方位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明显提升的标志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良好契机。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是以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某一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而且是国际文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环境和条件,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砝码。其中,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形成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产生的直接影响,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负责任的大国,不仅要以严格和认真的态度履行《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而且要发挥传统文化大国的优势,在涉及TRIPs协议的谈判和对话中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突出优势的领域,争夺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为保护与发展传统文化争取有利条件。由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我国经济繁荣和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国际文化贸易、维护本国文化权益的重要手段。

综合以上,我国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根基和灵魂,确保其稳定传承与创新是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发展和利用,符合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新态势、新要求。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中,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中会打“知识产权牌”侵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权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建立与国际社会文化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和渠道,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获取更大的话语权,为维护本国的文化安全争得国际认同。因此,如何趋利避害且讲究策略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制度探索和路徑选择。

三 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中的策略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合其时、合其势,对内作为本国文化资源保护、传播和利用的公共政策,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软实力,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对外作为国际贸易通行的规则规范,有利于加强文化交流合作,肩负起反抗“文化霸权”、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神圣使命。在此背景之下,通过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激励和创新功能,平衡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与扩大文化开放、促进文化贸易、提升文化软实力之间的关系,探索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新路径,构建对内对外文化安全新保障。

(一)保护策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与扩大文化开放平衡发展

众所周知,全球化趋势使得世界范围内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展开史无前例的交流与融合,不仅在政治领域开展广泛对话与沟通,在经济领域实现跨国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商品生产消费的全球性再分配,而且在文化和科技领域也实现了文化艺术的广泛交流和信息资源的自由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化趋势不仅使得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也引起了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分歧、冲突和矛盾。特别是伴随外来文化的进入和文化边界的逐渐模糊和消解,使得民族和国家的传统价值观念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和质疑,不同文化的冲突和对抗不断加剧,文化安全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开放与交流、交融与交锋造成各国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也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文化秩序的调整和变动,如何平衡扩大文化对外开放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搭建两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和载体成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扩大文化对外开放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知识产权制度在平衡国家文化安全与文化开放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具有明确的目标取向,即正义和效益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所谓追求正义就是要保障在文化、艺术、知识、科技等各领域的智力活动创造者的自然权利,所谓效益就是要实现文化、知识资源等无形资产的有效配置,以促进无形资产财富的不断增加。 因此,通过对民族传统文化等无形资产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利进行公开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从而形成无形资产创造、公开、保护与利用有机统一的长效机制,即以“公开换取保护”。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在推动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中都会选择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这一政策工具,以此来实现对内对外文化安全战略的统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较为成熟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本国文化创新发展,维护本国文化安全的国家之一。首先,美国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本国文化发展创新中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紧密相连。美国并没有专门的文化部门,却生产出影响世界的饮食文化、影视文化以及高新技术,即我们所熟知的“三片”——薯片、好莱坞电影大片和硅谷半导体芯片,这些均是以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的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正是由于美国政府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才得以形成专利大国与品牌大国的知识产权优势,进而巩固美国作为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强国的世界领先地位。其次,美国在全球范围内运作满足本国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实施与对外贸易直接挂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举措,将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2004年美国政府报告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从美国立国基础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始终是一项创新的支柱。”“一个健康正确的强制性的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结构必须被维持。” 总之,美国不仅将知识产权制度奉为国家既定政策,而且将其作为一项国际通行规则加以推行,以便在文化开放的全球化背景下全面保障本国文化安全。

我国历史悠久且文化资源丰富,是当之无愧的文化大国。然而,在文化資源的保护、创新、利用和转化等方面还不能称得上文化强国,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许多民间文化资源被其他国家和民族无偿使用并用于盈利,而又不能真正彰显中华文化的内涵和魅力。例如美国好莱坞卡通动画片《功夫熊猫》系列、《花木兰》等就是以中国功夫、中国元素和民间故事等为蓝本拍摄而成,日本畅销游戏《真·三国无双》不仅以我国四大名著《三国演义》为背景模板,而且采用了我国江苏民歌“紫竹调”作为片尾曲等,这些经过中华民族千百年实践积累下来的民间文学、传统艺术正被自由而无偿的获取、利用和使用,并以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文化创作、生产、传播、盈利,甚至成为某些以此而获益国家的知识产权,这不仅影响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更威胁国家文化安全。造成上述文化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内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开发和利用的实践经验相对不足,致使中国在国际文化交流和国际贸易中不能切实将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再创造而发扬光大;二是对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规章制度,在面对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遭遇他国无偿获取、利用、牟利后又难以有效制止。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权益保护功能,才能为中华文化传承、发展、创新提供持久动力,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与扩大对外文化开放之平衡发展提供制度路径,进而在全球化的国际文化竞争中争取主动,促进中国从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转变。

(二)激励策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促进文化贸易协调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逐步形成日益开放的市场,国际文化贸易蓬勃发展,这些对各国的文化安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国际文化贸易主要涉及各类文化产品与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在国际间的输入与输出,无论图书、杂志、电影等多种多样的文化产品,还是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各类文化服务活动,都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服务贸易活动。

周成名.关于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的思考[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03).

国际文化贸易输出的不仅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文化产品,更是代表国家和民族价值观的精神产品。因此,文化贸易与文化安全密切相关,积极有效开展国际间的文化贸易本身就是对本国文化及内在精神与价值观的宣传和推广,这对维护和保障本国文化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伴随着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逐步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文化产业顺势蓬勃兴起。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本国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在多边文化贸易合作领域中保护本国文化权益不受侵犯,成为各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有着天然紧密的关系,当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其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制度架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是通过建立完善高效和灵活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构筑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链,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还向世界各国推送代表本国文化的文化产品,进一步提升本国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进而更为积极、主动地保障其国家文化安全。与此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贸易平台,力图把符合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享有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联系起来。这导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只有按照《知识产权协议》修改本国的法律,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才可以取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最惠国待遇。这是典型的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并以此为屏障更好地维护本国文化安全。

再以现代美国为例,它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采取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保护紧密绑定的对外贸易策略。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等一系列法律,把给予贸易对手的最惠国待遇与要求对方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直接挂钩,对所有不保护、不完全保护、不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和贸易报复。美国曾在1991年和1994年两次将中国列为贸易竞争对手中的重点国家,通过对中国出口到美国市场上的商品征收高关税,来要求中国限期改变对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这两次中美贸易摩擦从根本上说就是中美知识产权冲突。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调查”结果签署总统备忘录,对中国进口商品进行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在美国的官方叙述里,对华贸易战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国际经济贸易问题,更是关涉一个国家文化安全的意识形态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经历四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历经三十多年,文化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对外文化贸易的蓬勃发展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基于此,健全和完善我国文化艺术、传统知识、民间文学等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成为重要的时代重任和战略安排。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精良文化产品才能在国际交流中准确表达本民族精神内核和价值理念,才能在对外文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不断提升本国文化软实力。正如上文所举之例,《花木兰》的故事真正要表达的是中华民族勇于奉献、卫国战沙场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不是美国式自由奔放的个人主义品格。“入世”以来,中国以《知识产权协议》的高水平的保护标准来要求自己,这不仅是出于作为世贸组织缔约国履行承诺的需要,也是为了以此来获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贸易最惠国待遇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以此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激励创作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化产品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协议》规则框架下,中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逐步实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宽范围、多领域、多渠道的相互开放,接下来更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不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创新与对外开放,逐步引领具有本国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企业走向世界市场,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积极主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三)创新策略:提升文化软实力與维护文化安全共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取得突破,信息化逐渐演变成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社会变革。在这场互联网信息技术深度变革过程中,文化与信息传播和扩散途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地位,在世界范围内输出其价值观,实施文化渗透,构建网上话语霸权,这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具风险、更为复杂的文化安全问题。在万物互联的网络信息时代,文化安全问题不能再站在静止和孤立的立场来看待,必须站在世界文化竞争新格局的高度,重新审视和思考信息时代文化软实力建设对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性。与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不同,文化软实力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它与国家文化安全呈正比关系。当国家文化软实力相对较强时,能有效应对外来文化的侵蚀和文化霸权主义的危害,国家文化相对安全;当国家文化软实力相对薄弱,则很难在世界文化交往中形成较强的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国家文化安全更易受到威胁。因此,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紧密相关,构筑两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鼓励创新的重要机制,其一系列制度都旨在促进文化、知识、技术的创新,而文化、知识、技术的创新成果又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构成文化创新的良性循环。总结世界发达国家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案例经验,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均以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后盾推动本国文化创新,逐步形成文化产业的良性竞争,然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将文化产品、文化品牌和创新成果演绎为贸易优势,接着以此来争夺世界文化市场的份额,最终形成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以此占据文化强势地位,切实提升文化软实力,顺利输出价值观,进而维护本国的文化安全。美国的好莱坞电影文化、日本的动漫文化、法国的时尚文化,均展现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这些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产品不仅在国际文化贸易中为本国赢得巨大财富,也畅通无阻地向世界输出本国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切实保障本国的文化安全。

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文化大国,但还不是国际意义上的文化强国,文化软实力还有待提升,文化影响力需进一步增强。值得思考的是,彰显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竞争力和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文化产业、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蓬勃发展来实现的,是需要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占领优势地位来实现的。当前,我国文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文化产业规模不大、文化创新动力不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精品力作还有所欠缺等。针对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鼓励发明创造、力推创新的功能,通过对图书和电影的版权保护、文化品牌的商标权保护、文化传播技术专利权保护等,不仅可以保障文化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而且能够服务于文化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以此增强文化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有效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实现中华文化保护、激励和创新的长效机制,是有效连接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合理利用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充分保障对内对外文化安全的制度安排。美国学者拉兹洛毫不隐瞒地说:“在20世纪初,规定世界上权利与财富性质的游戏规则已经改变。权力不再以某个组织为基础,财富的含义正在从诸如黄金、货币和土地之类的有形东西转移开去。一个比黄金、货币和土地更灵活的无形财富和权力基础正在形成。这个新基础以思想、技术和通讯优势为标志。”

美国政府凭借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它的全球文化战略提供保障和服务,同时,更成就了它在全球范围内文化安全系数最高的优势地位,这些都对新时代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提供了全新的参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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