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中的会计核算问题探析
2019-09-10冯跃霞
冯跃霞
摘要: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普遍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来加强资金管理、发挥集团资金优势、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在资金管理中,企业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从而更好地为经营管理分析决策服务,成为实务中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探讨资金管理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会计核算;问题
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规模经济或者多元化的目标驱使下,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其中资金管理是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集团普遍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方式,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有统收统支模式、备用金拨付模式、结算中心与内部银行模式、财务公司模式。无论采用何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都必须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因此如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以满足企业的管理决策需要,成为资金集中管理实务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现实情况,由于财务公司的成立条件多,门槛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依托商业银行搭建资金池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本文着重探析在未设立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的有关会计核算问题。
一、资金集中管理中的会计核算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包括现金集中管理和债务集中管理。现金集中通过建立循环委托贷款关系,搭建集团“资金池”。而债务集中,则由集团总部融入资金后再通过金融机构向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无论是现金集中管理还是债务集中管理均涉及本金收付、利息收付与财务费用收支计提的账务处理。为了便于查询分析,进一步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可通过在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来区分现金集中和债务集中管理流程。
企业集团的成员机构具有不同的法人性质,有的成员机构是集团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的成员机构是集团的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需要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1.现金集中管理会计科目设置
分支机构与集团总部分别使用内部存款和内部存入款科目核算本金,子公司与集团总部分别使用债权投资—其他債权投资—循环委贷和短期借款—其他借款—循环委贷科目核算本金,使用应收利息—其他—循环委贷与应付利息—其他循环委贷核算利息收付,使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循环委贷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循环委贷核算利息计提。
2.债务集中管理会计科目设置
分支机构与集团总部分别使用长/短期负息资金和长/短期付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本金,子公司与集团总部分别使用债权投资—委托贷款—长期/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短期借款—其他借款—委托贷款科目核算本金。集团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使用应收利息—其他—长期/短期负息资金与应付利息—其他—长期/短期负息资金核算利息收付,使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负息资金—长期/短期负息资金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负息资金—长期/短期负息核算利息计提。集团总部与子公司分别使用应收利息—其他—长期/短期委托贷款与应付利息—其他—长期/短期委托贷款核算利息收付,使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款—长期/短期委托贷款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长期/短期委托贷款核算利息计提。集团公司使用长期/短期借款—XX银行借款核算银行借款,使用长期/短期借款—委托贷款核算股东借款,使用应付利息—长期/短期借款、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长期/短期借款、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长期/短期委托贷款核算利息支付与计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现金集中业务
(1)分支机构与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分支机构资金上存至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借:内部存款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分支机构上存资金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存入款——A
分支机构收到集团总部支付利息会计核算:
借:内部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
款循环委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存款
分支机构收到集团总部下拨资金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存款
集团总部向分支机构下拨资金会计核算:
借:内部存入款——A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向分支机构支付利息会计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循环委贷
贷:内部存入款——A
借:内部存入款——A
贷:银行存款
(2)子公司与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子公司资金上存至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循环委贷——集团总部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子公司上存资金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其他借款—循环委
贷——B
子公司收到集团总部下拨资金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循环
委贷——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向子公司下拨资金会计核算:
借:短期借款—其他借款—循环委贷——B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收到集团总部支付利息会计核算:
借:应收利息—其他—循环委贷——集团总部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
款—循环委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其他—循环委贷——
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向分支机构支付利息会计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循环委贷
贷:应付利息—其他—循环委贷——
B
借:应付利息—其他—循环委贷——B
贷:银行存款
2.债务集中业务
(1)分支机构与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分支机构收到集团总部贷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负息资金—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拨付分支机构借款会计核算:
借:长/短期负息资金拨款——A
贷:银行存款
分支机构计提借款利息支出会计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负息资金—长/短期负息资金
贷:应付利息—其他—长/短期负息
资金——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计提借款利息收入会计核算:
借:应收利息—其他—长/短期负息资金A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负息资
金—长/短期负息资金
分支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会计核算:
借:应付利息—其他—长/短期负息资金——集团总部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利息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其他—长/短期负息
资金——A
分支机构归还集团总部贷款会计核算:
借:长/短期负息资金——集团总部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分支机构归还贷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负息资金拨款——A
(2)子公司与集团总部会计核算
子公司收到集团总部委托贷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長/短期借款—其他—委托贷
款——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向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会计核算:
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长/短期委托贷款——日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计提借款利息支出会计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委托贷款—长/短期委托贷款
贷:应付利息—其他—长/短期委托
贷款——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计提贷款利息收入会计核算:
借:应收利息—其他—长/短期委托贷款——B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
款—长/短期委托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统借统还模式下免税,无此条分录)
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会计核算:
借:应付利息—其他—长/短期委托贷款——集团总部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利息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其他—长/短期负息
资金——B
子公司归还集团总部借款会计核算:
借:长/短期借款—其他—委托贷款——集团公司
贷:银行存款
集团总部收到分支机构归还贷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委托贷款—长/短期
委托贷款——B
二、资金集中管理中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做好每月对账工作
对于现金集中业务成员机构在资金池的上存余额,集团总部需要每月将财务系统明细账与银行系统显示金额核对—致,并与各成员机构进行核对;对于利息支出与收入计提,每月集团总部应与各成员机构核对一致,做好上述对账工作,才能确保准确核算以及保证合并抵消能够准确处理。
(二)对资金集中管理亚务中的相关税费进行准确、完整核算
现金集中管理业务中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而对委托贷款业务则需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相应签订的集团总部、成员企业、商业银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集团总部用自有资金向成员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其利息收入则应当缴纳增值税。
(三)利息支出必须取得相应的凭证作为会计核算附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税单位应当向收取利息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发生利息支出的单位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否则应做纳税调增。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
[5]姜军.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的处理建议[J].新理财(公司理财),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