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几点建议
2019-09-10徐兰芹
摘要: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呼声下,国内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科技与金融有效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主动服务于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培育优质客户群的重要途径,但科技型企业往往都具有资产少、风险大的特点,降低了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服务的意愿,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科技金融业务的开展经验,对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企业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的时间是1993年,这个时候的科技金融,实质上只是科技和金融各自缩写的结合。1994年召开的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首届理事会上,“科技金融”一词才被作为独立概念正式提出,会议指出,科技与金融改革将推动我国科技金融事业的成长与发展。近年来,我国科技金融开始快速发展,科技金融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也逐渐完善,本文将科技金融定义为:科技金融是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有效衔接和结合的产物,通过完善的金融制度、政策、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等资源体系的结合,支持、推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成果的发展创新。
(二)科技型企业
科技型企业在国际上也叫做高技术企业,是企业众多形态中的一种,涉及到科技形态和企业规模两个方面。国内对科技型企业的界定也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标准。1999年,科技部专门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首次定义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创新基金的定义,本文认为: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类企业。
科技型企业的本质在于其高度的科技含量与强烈的创新动机,并且拥有较大的成长空间和潜在风险。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需要经过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5个阶段,处于种子阶段的企业尚未建立,仍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小,风险大。初创期的企业,技术研究基本完成,并已进入到将技术转为产品测试的阶段,企业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但企业的经营记录较少,很难获得银行融资。成长期企业已经具有了在市场推广的产品,已经形成了规范完整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该现阶段企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融资风险相对降低,会受到银行青睐;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具有自己的品牌,企业实力也进一步增强,外部融资需求降低。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份额降低,没有新产品的推出,或者是新产品尚未完全被市场接受,管理层和部门之间出现问题,企业转型欲望较强,融资需求增加,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建议
(一)采用“科技支行”专营模式
科技支行的模式在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如农业银行,杭州银行,都已开展的比较成熟,设立科技支行,将商业银行的科技金融业务全部放在科技支行办理,有利于其科技金融业务向纵深开展。在当前银行新设网点受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网点搬迁或者更名的方式来设立科技支行,例如将原来位于科技园区的**支行,直接更名为**科技支行,将原来服务半径较小的两家支行,实行某一支行整体搬迁的方式,将某一个支行搬至利于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后,商业银行要重新制定考核政策,实行科技支行和普通支行考核指标差异化管理,将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作为科技支行的重要考核指标,降低存款考核比重。
(二)研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首先是商业银行总行要对科技金融产品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产品序列。科技金融产品序列包括但是不能仅限于与科技金融相关的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要注重调查和研究同业的科技金融产品种类,将其他金融机构好的产品开发经验借鉴过来,整合、研究并市场化改造他行金融产品,同时,产品研发要与时俱进,动态调整,针对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在国家法律允许、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软产品的开发,丰富商业科技金融业务的产品线,提升自身的产品市场竞争力。其次,要建设科技金融产品的自有品牌。科技金融产品品牌形象是商业银行科技金融业务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打造优秀的科技金融产品品牌形象是构建自身客户群体、提升客户量、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拓宽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模式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地方金融办、经信委、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科技园区等机构搭建的政企合作项目,通过为项目提供资金赞助、评审专家等形式,参与到各类政企活动中去,通过活动的参与,批量化获得科技型企业的名单,再将名单分配到经营机构进行批量营销。其次,商业银行应联合保险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等外部机构,为科技型企业的授信业务拓宽担保渠道。畅通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渠道,开发科技型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让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贷款到期的还款能力提供保险保证,使保险公司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人,从而降低科科技型企业授信风险。再次,还可以联合创投机构,把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业务结合起来,开发“担保换期权”的增信模式,借助大型、资深创投机构的信用,让该类投资公司在为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还要取得被担保企业总股本的2%到3%的期权。
(四)开展科技金融线上线下融合业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经济融合日益加深,传统的银行授信业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利用互联网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新途径,许多科技型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其纳税数据、水电缴纳数据、海关报关等数据,都会在国税局、供电局、海关等部门的数据系统中看到。商业银行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功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能直接通过网络渠道就能申请贷款的网贷业务。例如:借助纳税数据,開发银税合作业务,借助水电缴纳数据,开发银电合作业务,让科技型企业实现仅凭自已的纳税或者用电数据,就能随时随地在互联网上申请贷款。同时,应充分发挥线上业务的获客功能,通过线上引流,再从线下对每一户企业进行跟踪再对接,实现对科技型企业线上线下的综合营销,提升客户价值。
作者简介:徐兰芹(1982.3-),女,江苏阜宁人,汉族,现职称:中级经济师,学历:硕士,研究方向:从事银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