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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视角下,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与制度保护研究

2019-09-10赵凡

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国际法律制度

摘要:在当今社会之中,由于驰名商标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公众在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上往往不再考虑商品或服务本身,而是直接凭借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进行选择和购买,信誉良好的商标将具有更大的优势。有些人认识到驰名商标的价值,他们已经采取各种手段为己所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侵害。面对加剧侵权行为,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保护已成为世界热点话题。除传统保护相关措施外,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尤为重要。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国际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是否完善,规则效力是否实施,与之保护有重大关系,它不仅代表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也影响一个国家驰名商标的发展。在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发达国家首先认识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从法律的完善程度上来说,还是从驰名商标法律的实施力度来说,都有着较大差距,但是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无论是在保护意识上还是行动措施上,正在慢慢减小差距,他们的立法和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中外驰名商标保护的差异对比

1、对驰名商标是绝对保护还是相对保护

根据每个国家的规定,大多数国家绝对保护知名商标,但是有些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绝对保护。例如法国,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和使用驰名商标或类似商标,已经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法国的判例也是绝对的保护主义倾斜,修正法则势必遵循历史潮流。

2、对于淡化理论的应用

可以理解,美国是“淡化理论之父”,其关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也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而且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能打倒美国在驰名商标立法的领先地位。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只受淡化理论的影响,却使用程度不均衡。随着美国的进一步发展,我认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必将在各国有重大的发展。

3、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知情权已被法院接受,这些国家被认为忽视被动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原则。在中国和日本,驰名商标的认可首先由国家行政机关持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精神的实践从而被放弃,所以法院重新把握知名商标的最终审查权。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概念,不得超出案件的使用范围,以前案件的识别不能直接确定为后一种情况的依据。而根据确定的标准,每个国家的情况都是截然不同的。在TRIPS中,可见性是识别商标的首选标准,德国,日本等主要民法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美国正在FTDA直接提供八个非限制性因素作为判断依据。

二、中国驰名商标出现的问题

1、驰名商标淡化严重

驰名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是指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其他商标或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人,与驰名商标一起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侵权者的商品或服务不能保证减弱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的吸引力。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高,更是比普通商标享受更多的特殊保护,而驰名商标更有可能被模仿。实际上,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尚未明确规定。因此,驰名商标更易淡化。

2、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明确同司法保护不独立

随着驰名商标数量的飞速增长,驰名商标的法规规范越来越细致严谨,驰名商标认可制度也由主动化成为按需确定。但是,驰名商标的认可仍然是缺乏精确的标准,使得鉴定更为随意;同时在司法决定中给予法官更大的酌处权,并在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法院在驰名商标方面的保护和独立性方面缺乏判断。

3、企业自身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加上商标立法及其保护工作较晚,许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商标,商品名称,特别是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目前,很多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中小企业自身小方面的保障往往没有意义,也没有加强商标保护的能力,不仅增加了商标的企业保护成本,而且增加了商标保护的难度,甚至部分商标仍难以保护,所以企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

三、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与制度路径研究

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国际贸易为基础,在今天的世界,每个国家都不能把自己封闭起来,除了经济发展和文化融合之外,开放交流,也是影响每个国家固有的法律制度。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与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并且有所差异,国外驰名商标外商使用商标形成壁垒,通过招募驰名商标转卖利润或者在自己的货物上运行,虽然这些企业对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也促使我国加快了国际标准的步伐,在现有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的基础上的新发展。

1、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的建议

首先,强化驰名商标法律保障效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生产性企业总是希望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实力,建立自己的企业品牌,企业的需求将会产生知名商标,建立知名商标体系不是只有企业追求发展的固有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评估和确认知名商标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政府迫切需要提供更全面的标准,法律实务人员探索问题,寻求良好的解决方案。其次,给予市场发展足够注重,在明确建立知名商标标准的基础上,要注重发达驰名商标,高度重视整个经济市场的发展。虽然目前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努力不断增加,但对于整个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企业继续保持平衡。最后,推动驰名商标保护国际化发展,随着驰名商标日益重要,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完善和保护知名商标法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是大势所趋。

2、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首先,提高驰名商标理论认知能力。应该在《商标法》中加强对特殊用途的淡化保护,明确规定淡化的概念,可以增加“多种方式禁止其他驰名商标淡化,削弱驰名商标的主名商标,贬损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或使用其他驰名商标的不正当手段。”这一规定将有效增加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扩大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提高法律规定的水平,使驰名商标争端解决得到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认定机构,认定系统,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仅细化认定标准的细则,还要加入相关要素,比如,商标的自身价值,商标的品牌标识,商标的健康意义。这些因素都可以在驰名商标认定的保护上提供帮助,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学习,而且对官方法律灵活的审议也有很大的作用。在认定机构方面,完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确定清晰专业的工作,从而进行识别和管理的驰名商标的协调统一。在认定系统方面,建立预先确定的系统和年度审查制度,通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审判材料,加强监督将商标的争议和侵犯损害降到最小。最后,限制区域性保护,区域性的的差异也给驰名商标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最明显的便是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从而带来了区域性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并不是完全合理,这也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之中体现出来。在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该效仿经济建设,加强联合与互通,因为驰名商标并不是孤立和封闭的。在地方区域方面,应该获取整体认同,加大上级监督力度和下级检查,接受各方的审查,逐步消除区域差异,使我们在知名商标中的保护得到协调。

参考文献

[1]周会军.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11)

[2]張彪.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J].商业研究,2014(14).

作者简介:赵凡,男,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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