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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探究

2019-09-10闫睿

环球市场 2019年30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高校教师

闫睿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高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教师的个人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升,但是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教师们的切身利益。为此本文就这些问题做出相关探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希望以此来减轻税收负担。

关键词:新税法;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

一、法律背景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在第七次修正后已经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修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财政、税务、法律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吸引了全社会纳税人的关注。相关的修改,比如将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每月3500元调增为每月5000元,且允许部分个人必要生活支出、赡养父母支出、抚养子女支出、继续教育支出等税前扣除,这些都切实地减轻了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的税负,也从程序上更为合理和公平,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二、政策探讨

除少数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外,教育行业在我国并非盈利性行业,仍然主要是以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社会公益性行业。绝大多数教师,无论是否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其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收入,即来自财政拨款。

一方面使用财政拨款发放工资薪金,一方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向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和法律的普适性角度看,并不冲突。但是,教师和军人、公务人员一起,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尤其是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承者和传播者,古今中外,皆备受尊崇,甚至大多数国家都立法设立教师节以为纪念。那除了精神方面的尊崇之外,能否在物质利益方面保障照顾得更为周全呢?目前看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教师收入征税还存在细化和优化空间。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勞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月预缴,按纳税年度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⑤项至第⑨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从教师群体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看,可以分成以下几部分:

1)工资、薪金所得构成教师们的核心收入来源;

2)少部分教师通过校外辅导、讲学等取得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

3)少量级别相对较高的教师通过编写教材、专著或其他业余写作能够获得部分稿酬收入;

4)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权益所得及偶然所得。上述教师收入成分中,除第④项收入并非教师行业专属外,其他三项收入都是通过教师的实际劳动获取。而这三项中,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第①项“工资、薪金所得”尤为特殊。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各国通行做法。既体现劳动者的纳税人身份,也有利于建立社会的普遍公平。不过,教育作为一项特殊的劳动,所创作的不是简单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实实在在的高素质公民和作为重要生产力要素的人力资源。没有对教师行业的充分尊重和物质投入,就难以建立起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难以承担起持续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和大量高素质劳动力的重任,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影响到了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的源泉。所以,从尊师重教的中外传统和现实出发,为从根本上培养和扩大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税源,至少应该对教师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一税项增补相应的减税甚至免税优惠。此外,目前我国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基础教育、基层教职工收入普遍偏低,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几乎很难有其他收入来源。而恰恰是他们,承担着最为繁重的教书育人重任。

三、政策后果预测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少量减少

据教育部2018年统计:截止至2018年底我国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近3000万在职教师,其中专任教师1578万人。这些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在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环节即由学校代扣代缴,普遍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几乎不存在主动或被动漏税甚至是纳税筹划的情况。其中基础教育、基层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普遍在个税起征点上下,即使超出,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度也较有限。所以,如果在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会有少量减少,但相对于整体税收规模,应该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部分高收入教师的避税行为减少,个税征收更能做到实质公平

不可否认,教师群体中也存在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他们能力强大,确实可以通过外出讲学、开展某些经营性活动或者利用自身已有的财产获得较多的收益。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教师行业没有特殊减免和优待的情况下,很难进一步激发这些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他们往往会采取一些避税手段来增加个人收入。但是,如果能够对教师行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基层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同时,伴之以较为严格的综合征管机制,可以在满足其特殊荣誉感的同时有效减少部分高收入教师的避税行为,个税的征收也更能做到实质公平。

(三)教师获得感增强

通过对教师行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基层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将使教师们获得感显著增强。一方面,物质收益可能能够获得小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强化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将使教师们的精神满足感更高。教师们能够更专注、更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公民和高素质人力资源。

(四)社会反应及影响

在已有的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下,减免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且实际涉税金额并非很高的情况下,法律执行的难度较低。公众通过这一减免税优惠条款,也能够感受到国家对教师行业、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尊重教师、尊重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氛围将更加浓烈。行胜于言,这有助于切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总之,教师行业是一个知识的传承和传播的行业,是一个很难获得高收益的行业。建议将针对教师行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基层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纳入研究范围,在时机成熟时予以修法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

[2]李晓乐.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11)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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