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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外包中的技术转移效率研究
——不完全契约视角

2019-09-10易海峰

商业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委托方契约产权

易海峰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2.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商务学院,郑州 450018)

内容提要:研发创新已经成为当今企业核心竞争力重要来源,但研发外包为何没有象制造业外包那样普遍?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看,研发外包契约存在较强的不完全性特征是研发外包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事后技术转移效率是影响研发外包契约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如何尽量避免缔约方在事后向对方敲竹杠是提升事后技术转移效率的关键。通过建立事后技术转移的数学模型分析敲竹杠行为发生的机制及其影响,认为研发外包契约事前确定的技术许可费用和产权分配方式是决定事后敲竹杠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后影响大小的关键因素。其中,技术许可费用的设定有固定价格和灵活价格两种模式,即刚性契约和柔性契约,通过分析,事前签订柔性契约可以相对提高事后技术转移的效率;在产权安排上,委托方拥有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可以降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

一、 引言

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而技术研发是技术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能否占据价值链高端的关键环节。研发活动不仅需要投入设备、物资等大量的物质资本,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且研发投资还存在较大的投资失败风险。很多中小企业受投资能力以及研发人力资本的束缚,很难支撑烧钱般的研发投资。

因此,在现实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研发机构或高校院所之间通过契约进行合作研发成为一种趋势,合作研发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不完全是依靠内部研发来进行创新的。但是,虽然研发外包能够从成本节约和效率提高方面对企业有利,但是与制造业外包相比,研发外包的占比还是非常低的。据统计,除个别行业外,研发外包的总体数量不超过研发总量的30%(Rigby和Zook,2002)。为什么研发外包没有像制造业外包那样普遍?或者说,是什么阻碍着研发外包的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者们开始在契约理论框架下,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研发活动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研发投资激励、研发合作契约的制度设计等问题(薛卫和雷家骕,2008)。由于研发合作中存在着结果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努力的不可证实性,设计一个完善的研发契约可以防范研发合作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提高研发合作的效率。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出现之后,人们逐步意识到,以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研发契约问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研发合作契约的标的为无形的创新技术知识,为了生产这些知识在事前需要投入足够的研发努力,事后需要进行创新技术知识的转移。而事前努力是由人的主观决定的,客观上无法观察;技术知识包含显性和隐性的,其转移的完全程度也无从证实。因此,这些无法观察、无法证实的内容就无法明确而具体地写到合作契约中去,将导致研发合作契约的不完全。

通过图1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研发契约的不完全性特征。图中:

在日期0处,委托方P(Principal)与受托方A(Agent)签订技术研发外包契约,规定一个技术研发成功后的技术许可费t。

在日期0—日期1期间,双方就契约内容进行第一次专用性投资,如委托方P支付定金,受托方A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研发平台投资等,并进行初步的研发。

在日期1自然状态出现,即研发的初步结果可以被双方验证,双方比在日期0时能够更加清楚地预见到这次研发的成功几率和市场价值,此时可能双方对日期0时签订的技术许可费t有一些争议,于是进行再谈判和再协商,以完善和调整原契约。

日期1—日期2期间,双方再谈判后,为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做了第二次的专用性投资,在日期2处完成了技术研发,由于目前的状态更加确定和可以被观察,双方可能会在技术转移和下一步的市场化产品开发之前,进行再谈判。新的谈判达成后,进行技术转移并共同开发新产品,最终在日期3处形成市场化的产品。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研发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事前不可描述性和事后的不可验证性。也就是说,研发前双方难以确切说明研发的应该是什么,以及研发成果对委托人有多大的价值。因此希望在日期0时签订一份完全契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它总是会包含契约缺口和遗漏条款(刘清海和史本山,2012)。双方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会在自然状态出现时和创新技术形成时对事前的不完全契约进行再谈判。如果由于双方具有外部选择权,如委托方可从外部购买技术或受托方可将研发的技术卖给其他企业,再谈判可能还会使合作失败,从而使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变为了沉没成本。

图1 研发外包的研发过程时间图

可以说,正是由于研发外包契约的不完全性特征,导致了现实中研发外包不如制造业外包普遍。因为在研发外包中,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效率损失。一是事前研发投资效率方面。投资双方出于自我利益保护的考虑,由于对不完全契约存在事后被敲竹杠的担心,可能在事前投资中并未充分投资,从而影响了合作研发的效率;二是事后技术转移效率方面。当创新完成后,如果受托方对技术许可费不满,特别是有更优的外部选择权时,可能存在只提交可缔约的显性技术知识,而保留了不可证实的其他技术知识,导致事后技术转移及开发市场化产品的效率受损。

研发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但对研发外包的研究较少。有一些从不完全契约视角研究研发合作的文献,也主要研究的是事前投资效率问题,较少有学者关注不完全契约对事后技术转移效率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完全契约视角,针对研发外包中的事后技术转移效率展开研究。主要内容是建立模型,分析引起研发外包事后技术转移效率的机制和影响,利用契约治理机制和产权寻求解决研发外包契约不完全性的可能办法。本研究有助于企业合理选择研发外包的契约形式、妥善安排好研发外包时的产权安排,从而提高研发外包中技术转移效率。

二、文献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和格罗斯曼(Grossman)、穆尔(Moore)创立的不完全契约GHM模型是现代经济学最主要的五个分析工具之一。该理论一经提出,即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而长期的关注,大家围绕着如何解决事前投资效率不足和避免事后敲竹杠问题,展开了各个领域和各个方向的研究和拓展。

(一)相关概念

1.完全契约。指缔约双方签订的契约中,包含了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以及在各种情形下双方责权利和风险承担的划分情况,当缔约方发生争议时,第三方可依据契约进行裁决。即期的有形产品交易契约一般属于完全契约。

2.不完全契约。指契约条款中存在缺口和遗漏,内容不够完备的契约。这种契约可能导致缔约双方在履约中利用机会主义损人利己,且不能被第三方证实和裁决。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人的有限理性;二是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写入契约的缔约成本过高(Hart,1999)。

3.关系专用性投资。指契约方为实现契约目标而进行的专项投资,并且该投资产生的价值在契约内很大,但在契约外很小,甚至为零。如果契约目标无法实现,该项投资就可能会成为沉没成本。在该投资中形成的资产被称为关系专用性资产。

4.敲竹杠。指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当事人从契约对方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契约当事人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条款的不完备和监督执行的困难来减少专用性投资,从而防备对方事后“敲竹杠”的行为;另一方面,契约当事人也可以在契约再谈判时,利用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捆绑”或“套牢”效应,以终止再协商相威胁,从而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事后“敲竹杠”问题是不完全契约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刘青海,2014)。

(二)相关理论

1.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是各方对未来合作的一种正式承诺,是法制社会为促进合作所提供的工具。主要用于解决合作各方在合作中的风险分配和利益分配问题。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缔结契约时需要考虑的。如何评估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投入和努力?风险与利益分配如何匹配合作方的投入和努力水平?上述内容如何准确完备地写入契约? 当出现纠纷时,如何向第三方(例如法院)证实?上述四个问题有时候是难以通过一份契约解决的,当合作中存在不可预见、信息不对称等情形时,就会给缔结契约带来较高的预见成本、缔约成本和证实成本,不完全契约情形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十分普遍。

1986年,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2016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Oliver Hart在与沃顿商学院Grossman教授合作发表的一篇题为《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和横向一体化理论》的文章开创并奠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下面就该理论涉及的产权理论、理论发展、GHM模型及治理机制研究介绍如下。

(1)产权理论。在不完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当契约规定之外的情形发生时,除非终止合作,合作双方经常需要进行再谈判,而在再谈判中,各方话语权的大小是不同的。Grossman与Hart(1986)将这种话语权称为“剩余控制权”。

同时,他们认为,剩余控制权来源于物质资产的产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往往会进行更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因此,契约如果能够正确地解决产权的分配问题,就能正确地分配剩余控制权,从而提高合作的绩效。

对于不完全契约容易产生事后敲竹杠问题,Williamson(1985)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如果合作的公司之间采用一体化的办法合并,将会极大地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有效避免事后敲竹杠现象所造成的损失。但是,Grossman和Hart(1986)认为,一体化这种产权变更虽然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但同时也会产生成本。是否应该一体化、应该如何一体化在他们合著的文章中,开创性地得到了解决。他们使用的方法是建立一个双方合作生产的博弈模型。如何一体化最优将在下文的GHM模型介绍中提到。

1990年,Hart与Moore在他们合著的文章《产权和公司的性质》中对之前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建立了一个多方、多资产的合作模型,以探索最优的产权配置结构。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将物质资产产权分配给边际投资生产力更高的一方时,经济效益才能达到较优水平。Grossman、Hart与Moore的这两篇文章建立了经典的GHM模型。

(2)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理论总是在质疑中得到发展。产权理论一经提出,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被应用到了很多领域。同时,也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Maskin和Tirole(1999)认为,由于GHM模型假设缔约双方是有限理性的,但是在完全理性和福利中性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不能预见未来的各种状态,但是可以通过设计讯息博弈使当事人达到完全契约的履约效果。他们认为未来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与契约不完全是不相关的,此即“无相关定理”( Maskin和Tirole,1999;Tirole,1999)。

第二,GHM模型强调事前投资资产的专用性,而在经济现实中资产的专用性程度是难以区分和度量的。

第三,GHM模型总是假设事后的再谈判可以满足科斯定理,因此难以解释组织中的授权问题(杨瑞龙和聂辉华,2006)。

在上述挑战和质疑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Hart与Moore(2008)开始引入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支持,将初始契约当作一个参照点(reference point)。如果合作方在事后觉得事前契约确定的利益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就会按照契约来完全执行;如果合作方感觉事前契约确定的利益不能弥补自己的付出,就会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甚至采取报复(shading)行为,导致合作效率的损失。因此,契约应该根据合作双方的参照点进行签订。因为合作方的感受和满足度是存在偏见且难以确定的,所以事后的再谈判不再满足科斯定理,此时“无相关定理”不再成立。

(3)GHM模型。下面用数学表达方式介绍一下GHM模型。假设A、B双方在日期0时确定生产合作关系,涉及的变量如表1。

表1 GHM模型变量说明表

下面分别研究A与B是否一体化及如何一体化情况下,双方净收益最大化?其条件分别是什么?

第一种情况:A与B不合并。

令UA最大化的条件是其一阶导数为0,即:

(1)

同理可以得到:

(2)

第二种情况:A兼并B实施一体化。

令UA、UB的一阶导数为0,可以推导出:

(3)

(4)

第三种情况:B兼并A实施一体化。

令UA、UB的一阶导数为0,可以推导出:

(5)

(6)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产权配置结构会影响总效益U的大小,总收益U=R(IA,IB)-CA(IA,T)-CB(IB,T),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当资产aA、aB不存在互补关系时,那么A与B不合并的总收益更大。

②当资产aA、aB存在互补时,A与B合并的总收益更大。

GHM模型表明,产权结构配置能够影响合作生产的经济效益,且最优的产权结构是将产权分配给边际投资生产力更高的一方(闫妍和刘宜,2016)。

2.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机制。现实中的契约经常存在不完全性,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于担心对方在事后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方往往在事前投资中都会有所保留,造成合作剩余的减少。而且事后敲竹杠行为还会影响合作成果的最终实现。对于敲竹杠问题的治理机制理论界提供了下列三种方案。

(1)产权分配机制。经典的GHM模型指出,物质资产产权是事后谈判力的来源,由于一体化能够减少敲竹杠行为和各项交易成本,提升对一体化者的投资激励,但同时也会降低被一体化者的投资激励。因此应该将资产产权赋予给投资最重要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投资均是重要的,非一体化是最优的。这个结论被学界普遍认同。

(2)契约治理机制。Chung(1991)认为改变传统的缔约形式能够解决契约的不完全问题。他强调如果事前制定好事后分配办法和事后契约修订机制,而且在这个修订机制中,一方拥有“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谈判权,那么就可以通过机制建设减轻或者消除不完全契约的影响了。他还进一步指出,上述办法适用于目的是为了实现合作、分配利益的契约,而不适用于仅仅是为了分担风险而达成的契约。Noldeke和Schmidt(1998)指出,如果缔约双方的事前投资是序贯投资时,事前签订一个有选择权的柔性契约对提升投资效率是有益的。

(3)市场竞争。GHM模型中假设合作的双方是不可替代的,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缔约方的合作对方都会有更多的选择。Tirole(1999)指出竞争者的存在,将促使销售者做出通用性投资决策。Che和Gale(2003)研究了企业选择合作创新与购买创新之间的效率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创新者不能直接通过市场化创新来获得收益,企业也不可能在创新结果出现之前支付费用,因此外部购买创新将存在逆向选择。同时,他们还对价格优先和固定奖金竞赛这两种选择更优竞争者方法的效果进行了比较和研究,认为让两个最有效率的创新者参与并进行价格竞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

(三)研发合作契约的相关研究

相对于其他契约,研发合作契约的不完全性特征更加突出。很多学者也对此展开了研究。费方域等(2009)分析企业在研发外包的过程中,指出研发外包的交易成本较高,其来源主要是契约的不完全性、知识的非独占性以及累积性创新的不完全替代性,并从外包的组织形式优化、合同设计优化、建立公共政策和组织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方面对治理机制给出了建议,还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企业研发外包决策的关系。

Aghion和Tirole(1994)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对R&D的边界及产权安排问题进行了讨论,强调了事前对创新产权分配的重要性,指出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应该分配给合作双方中生产率高的一方。

Lewis和Yao(2006)通过构建公司和研发人员的动态缔约和匹配模型,对研发人员的高流动率进行了解释。他们分析认为,在研发管理中的雇佣关系不同于其他的雇佣关系,由于研发的知识产权常常与员工绑定在一起的,且人员的流动受法律保护。这将导致公司资助的R&D有时对于其他公司有更高的价值。公司的最佳策略是釆用使人员流动更加容易的开放式R&D制度环境,如产业集群就有利于创新。同时,他们还提到R&D开放程度不是无约束的,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条件、公司初始雇员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弱以及产品生命周期而不断变化。

GHM模型中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强弱的问题。Anand和Galetovic(2000)研究了在弱产权背景下,R&D的融资顺序是如何随着知识产权能够被定义的程度而变化的。他们将研发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假设存在风险资本家(VC)和企业两个融资者,对研究提供资金支持,但将创新技术开发为市场化的产品是由承担研究的人力资本开发的,因此研究者可能会进行事后敲竹杠行为。其主要结论是: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高时,研究阶段由风险资本投资,开发能有效率地进行;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弱时,研究阶段可能由VC或公司资助,也可能不会获得资助。而此时,局部技术溢出和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可使研究获得资助的渠道更加多元化。

(四)文献述评

不完全契约理论,特别是经典GHM模型出现以后,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其深层原因是该理论既为人们在日常契约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理论解释,也为妥善解决各种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看,学者们已经将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理论工具,广泛应用到了实际问题各个方面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现象,就如何提高合作效率以增加合作剩余、如何设计合理的产权结构提升组织绩效等问题展开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同时,研究较多的是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事前投资不足以及效率提升机制设计方面。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对研发合作的研究也有一些,较多的集中在研发边界的选择、知识产权的强弱、研发人员流动的影响等方面。遗憾的是,专门针对研发外包契约的不完全如何影响研发合作效率的研究不多,特别是关于事后技术转移效率效率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聚焦于研发外包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事后技术转移环节的研究,以期为研发外包成果的充分获知与利用提供参考。

三、研发外包的技术转移效率

(一)基本模型

假设在一个研发外包活动中,研发委托方为P,研发受托方为A。研发契约签订后,其履行的时间路线如图2所示。

模型中涉及的变量及其含义如下:V:交易顺利,不存在敲竹杠时P获得的收益;C:交易顺利,不存在敲竹杠时A的研发成本;t:日期0签订契约时规定的创新技术知识的转让许可费;RP:双方在日期2未发生交易时,P的外部选择收益;RA:双方在日期2未发生交易时,A的外部选择收益。

图2 研发外包交易时间路线图

(1)若在日期2,双方互相没有敲竹杠行为,创新技术知识完全转移,则双方合作剩余为S=V-C。

在该种情况下,P、A双方获得的报偿分别为:

UP=V-t

(7)

UA=t-C

(8)

(2)若在日期2,由于初始契约的不完全性,发生了敲竹杠的行为,A只转移了可缔约的显性技术知识,P在开发市场化产品时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帮助,则P获得的收益为(1-λ)V,A的研发成本为(1+γ)C,其中0<λ,γ<1。

此时双方合作剩余S1=(1-λ)V-(1+γ)C。相比第一种情况,合作剩余损失为ΔS=S-S1=λV+γC。

(3)若在日期2,双方再谈判破裂,未能达成交易,则P、A双方的报偿分别为RP;RA。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有S1>RP+RA时,双方才会在日期2进行再谈判并达成一致,按照假设(2)的情形进行交易。否则的话就会按照假设(3)的情形,各自寻求外部选择。

(二)敲竹杠的机制及影响分析

下面着重分析S1>RP+RA时,双方在日期2进行再谈判中,敲竹杠行为的发生机制及其影响。假设在时期2进行再谈判的剩余G在两方之间平均分配,在敲竹杠行为发生后,P、A双方的报偿是:

(9)

(10)

G=S1-RP-RA=(1-λ)V-(1+γ)C-RP-RA

此处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参照点理论进行分析。令委托方P实施敲竹杠的参照点价格为tH,如果t大于tH,委托方P就会感觉自己支付的技术许可费过高,从而实施敲竹杠行为;令受托方A实施敲竹杠的参照点价格为tL,如果t小于tL,受托方A就会感觉自己获得的技术许可费过低,从而实施敲竹杠行为。从式(7)-(10)可以推导出:

(11)

(12)

由上面二式可以得到:

tH-tL=λV+γC

(13)

也就是说,当事前契约确定的技术许可费t≤tL时,受托方A倾向于对委托方P敲竹杠;当事前契约确定的技术许可费t≥tH时,委托方P倾向于对受托方A敲竹杠。只有当tL

需要说明的是,tL、tH是随日期1自然状态变化的随机变量,而技术许可费t是在日期0事前确定的。

假设在日期1可以观察到状态Θ=(V,C),但不可证实。因为假设事前契约规定了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归委托方P所有,则有:

RA=0,RP=Max[(1-k)v-(1+β)c,0],0<λ

RP=(1-k)v-(1+β)c>0。

约束条件0<λ

根据式(11)、(12)可以推导出:

(14)

(15)

下面分析,如果事前契约确定的技术许可费t落在了自我履约区间内时,合作双方对准租的分配结果受何种因素影响。

图3 自我履约区间

图4 双方准租分配示意图

由图4可以看出:

受托方A攫取的准租份额为

ΠA=tL-C

委托方P攫取的准租份额为

ΠP=V-tH

ΔΠ=ΠA-ΠP=RA-RP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在委托方拥有创新技术知识产权时,RA-RP≤0,即研发委托方P将获得绝大部分的研发创新准租份额,而研发受托方A获得的创新价值较少。因此,双方外部选择权及外部选择收益的大小决定着双方在事后再谈判中剩余分配的多寡。

四、研发外包技术转移效率的治理机制

(一)契约治理机制

由上述的基本模型分析可知,若事前确定好技术许可费为t,且t落入[tL,tH]区间时,不会影响技术的转移效率。但是tL、tH是随着V、C这两个变量单调变化的,缔约双方在事前很难确定一个一定会落入这个区间的价格,因为[tL,tH]在事后才能观察到。因此固定价格的刚性契约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事后敲竹杠行为发生,从而影响技术转移的效率。

但是,按照Hart和Moore的参考点理论,如果合作一方认为按照这个价格成交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它将以报复(shading)作为回应,所以在H≠∅的情形下,依然可能激发对方的敲竹杠行为。

上述情形将导致合作损失为:

(16)

因此,ΔS1的最小值应在该区间的端点处产生。

H≠∅时,θP>θA的情况下,净剩余是:

(17)

θP<θA的情况下,净剩余是:

(18)

H=∅时,则会发生敲竹杠行为,此时的净剩余为:

S3(W)=(1-λ)V-(1+Υ)C

由于0<θP,θA≤1,以及

因此,相对于固定价格的刚性契约而言,只要柔性契约的价格区间落在了自我履约区间,就可以避免敲竹杠行为的发生,从而在事前签订柔性契约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事后技术转移的效率。

(二)产权分配机制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都是假设事前契约将创新技术知识的产权π1分配给了委托方P,且使用创新技术知识开发出来的市场化产品的产权π2也属于委托方P,而受托方A拥有的产权是研究开发平台资产π3。

根据GHM模型,产权的不同分配能够影响不完全契约造成的交易效率损失。那么,上述三种产权如何在P和A之间进行分配,是最能提高事后技术转移的效率的呢?

首先我们分析双方外部选择权收益大小的影响因素。由于外部选择权收益与产权归属、知识外溢程度均相关,则有:

RP=mPV-nPC+ε

(19)

RA=mAV-nAC+η

(20)

其中,m为资产产权系数,n为知识外溢系数。01,且m,n为常数,ε,η为随机变量,其均值为0。

研发外包不确定状态用Θ表示,在日期1可以被观察到,但不可被第三方证实。Θ受V、C、ε、η的影响,可以表示为Θ=(v,c,ε,η)。根据式(9)-(13)式以及(19)、(20),可以推导出:

(21)

(22)

可以看出tL(Θ)、tH(Θ)是关于V、C单调变化的,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技术许可费的价格落在[tL(Θ),tH(Θ)]之中,才可以避免事后敲竹杠问题的出现。

下面分析不同的产权分配情况下,敲竹杠问题出现的概率和损失大小。根据传统产权理论,资产的剩余收入归资产所有者所有。在研发外包中,剩余收入归创新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市场化产品的产权和研究开发平台资产是由组织形式是否为一体化决定的。本文假设,存在委托方P一体化受托方A的可能,而受托方A为研究机构,由于财富约束的原因无法一体化委托方P。

创新技术知识的产权π1、市场化产品的产权π2、研究开发平台资产π3这三种资产的产权安排有以下三种情形,如表2所示。

下面需要分析的是,上述三种产权分配方式,哪一种发生敲竹杠行为的可能性最低。

表2 产权分配方式

资产产权系数m与拥有资产的数量成正比,知识外溢系数n与技术知识的可缔约程度有关,隐性知识占的比重越高,n就越小。但是创新技术知识的产权若不在受托方,则知识溢出系数就会加大。综上所述,则有;

mP3>mP2>mP1

(23)

mA3

(24)

nP3

(25)

nP3>nP2>nP1

(26)

如果能够选择一种tL(Θ)、tH(Θ)对V、C的变化不那么敏感的产权分配模式,那么[tL,tH]就相对稳定,敲竹杠行为发生的几率就会降低,从而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可以将式(21)、(22)分别对V、C求偏导,可得到:

(27)

(28)

式(27)、(28)分别反映了tL(Θ)、tH(Θ)对V、C的变化敏感程度,与资产产权系数和知识外溢系数相关,可以看出(mP-mA)、(nP-nA)的数值越小越好。根据式(23)-(28)可以得到: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创新技术知识的价值V的不确定较大或产品研发成本变化大时,选择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可以规避事后敲竹杠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发外包是低效率的;(2)在非一体化情况下,委托方P拥有创新的知识产权是更优的选择,因为这样可以降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几率。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从研发外包为何没有制造业外包那样普遍这样一个简单的疑问出发,借助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研发外包契约的不完全性特征。由于研发外包契约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产品,研发过程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明显具有不可预见性、缔约成本高、不可证实性,导致研发外包契约存在较强的不完全契约特征。

契约的不完全将会影响事前的投资效率和事后的技术转移效率。本文聚焦于研发外包中事后技术转移效率问题,在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建立了研发外包事后技术转移的基本模型,并通过模型进一步分析了研发外包契约事后敲竹杠行为发生的条件、机制以及对契约双方的收益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研发外包契约事前确定技术许可费用的方法和产权分配方式,将决定事后敲竹杠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后影响的大小。

若事前确定的技术许可费用落在了自我履约区间之中的话,将不会发生事后敲竹杠的行为。但是自我履约区间是随着自然状态而随机变化的。而且,即使事前确定的技术许可费的价格落在了自我履约区间,缔约双方也会通过对比自己外部选择利益的大小,决定事后合作的努力程度大小,从而获得更多的研发准租份额。而外部选择权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创新技术知识的产权分配,拥有创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一方,拥有更大的外部选择权。

最后本文分析了研发外包技术转移效率的治理机制。首先,对比研究了契约对技术许可费在事前规定一个固定价格和规定一个价格区间这两种契约形式对技术转移效率的影响。第一种契约形式称为刚性契约,第二种契约形式称为柔性契约。通过对比两种契约形式,得出的结论是事前签订柔性契约可以相对提高事后技术转移的效率。其次,对比研究了创新技术知识产权、市场化产品产权和研发平台资产产权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不同分配情况下,事后技术转移效率的不同。得出的结论是当创新技术知识的价值不确定较大或产品研发成本变化大时,选择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可以规避事后敲竹杠行为;在非一体化情况下,委托方P拥有创新的知识产权可以降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

由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研发外包的事后技术转移效率也会受到除契约形式和产权分配之外的多种因素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研究内容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可以从以下方向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一是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二是考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影响;三是可以将事前投资效率和事后转移效率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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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与敲诈:产权滥用的司法原则
受托加工业务会计核算探析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以契约精神完善商业秩序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