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2019-09-10任鑫淼
任鑫淼
摘 要:乡村治理离不开法治,通过法律的保驾护航来规范农民的行为,使农村的各项工作都走向法制化轨道,保障农村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援助制度落地生花服务于人民;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规范的力量,在开展农村工作中我们要让法治、德治并驾齐驱,使两者有机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日臻完善。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律援助、乡村治理体系
一、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礼”与“法”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无法却有秩序的‘礼治社会,其秩序维系并非依靠国家法律的外在强制力量,而是主要依靠以村规民约代表的各种传统礼俗来解决各种冲突和问题。礼法并举是一条光明之路:礼治有助于传承中国传统的治理方式;法治则有助于明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完成乡村的现代性转型。礼治有助于顺应风土人情,灵活治理;法治则有助于抵制贪腐及对公权力的滥用。礼治有助于法治在乡村的普及;法治则有助于礼治的强制执行。
二、中国乡村转型中的法律援助
随着治理能力的逐步增强,国家改变其治理技术,将其治理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人口,由单纯的依靠行政技术转向行政技术、法律技术等多项权力技术结合,特别是从9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策略,大力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试图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于是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而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也浮出水面。基层法律援助,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发展模式。目前,农村仍然是法治建设最薄弱的区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综合系统工程,农村法律援助是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辅助手段,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三、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过于单一
目前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土地补偿不均、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正逐年上升,农村家庭及邻里关系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也较以往有所上升,除此之外因村两委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然而目前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模式。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矛盾纠纷万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矛盾复杂、纠纷频繁的农村而言,仅仅依靠诉讼援助这种单一形式,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根本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力量不足、分布不均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程度。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不足,只有部分设区的地级市司法局有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相关方面工作,大部分法律援助任务还是分派给全省各个律师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且相关从事法律援助任务的人员都是兼职办理法律援助工作,难免精力无法顾及。农村基层组织则基本上还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这势必影响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缺少资金保障制度,援助经费短缺
专项法律援助经费是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是必要条件,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尽管我国早已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但全面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仍未健全,在地方财政经费开支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捉襟见肘,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常常由于经费和人员的缺乏而无法有效的开展。
四、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农村基层组织调解制度
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里纠纷,调解往往比诉讼更适宜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借助“农村法律援助中心”这个平台健全农村调解制度,有助于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二)进行法律援助力量的合理配置及整合
在现阶段,由于绝大部分法律服务资源都集中在市区,造成农村法律援助力量相对匮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进行调整:
第一,改革农村法律服务所。农村法律服务所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之一。法律服务所本身规模小,收入少,导致目前不少农村法律服务所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力不从心。为了有助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有必要改革农村法律服务所,招聘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吸收公检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充足后备军团,以壮大法律服务所队伍。
第二,实行基层联动机制。由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义务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支援者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合理整合配置农村法律援助资源。
(三)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监督考核机制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程度,直接决定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有效开展。法律援助人员必须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切实维护受援助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设立农村法律援助基金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的严重短缺,一直制约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建议以国家财政拨款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相结合办法,依法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试点吸纳社会资金及企业赞助成立专项基金会,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法律援助、乡土伦理之间是一种张力与亲和力并存的状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更需要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真正落地实施。农村法律援助底子薄、意识浅、经费缺、人员少等短板仍在制约农村法律援助的开展,希冀农村法律援助能迎来一个全新发展的春天,乡村治理体系日臻完善。
參考文献
[1]杜培武.农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探讨[J].人力资源开发,2018(03).
[2]陶涛.乡土伦理的式微与重构[J].博览群书,2017(05).
本文系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