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生态经济法制建设
2019-09-10王琳
王琳
[内容提要]本文以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作为研究的对象,对生态经济法制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对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此来促进我国生态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生态经济 法制 建设
工业文明的繁荣给人类带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促进了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的突显出来,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威胁,这也使得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我国国情出发,目前正面临着人口激增,资源枯竭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探索出一条可以保持经济系统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不仅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循环体系。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生态经济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的经济活动能够有法可依。由此可见,加强对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生态经济法制的概述
1.生态经济的概述。在生态经济学术上是这样定义的: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在未超出生态系统自身承载能力的范围内,改变传统生产和生活的方式,从而打造生态型的生活环境。在生态经济中要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具有先进文明的特点,并能够体现出生态高效生产方式的新型产业,构建经济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经济良性循环体系。生态经济与生态系统非常的相符,其是随着工业、经济和网络经济发展之后才出现的“社会一经济一自然”的经济发展运作模式,对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构建,以及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2.生态经济法制的概述。生态经济法制主要分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和节能法律制度,其中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传统能源替代立法,致力于开发新型的清洁能源来替代传统的高耗能源。二是碳排放量立法,控制能源生产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从而实现降低碳排量的目的。节能法律制度,这项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调节节能方面的社会关系,对于推进整个社会向节能社会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将节能法律制度划分为生活节能制度、工业节能制度和建筑节能制度等。
二、我国生态经济立法中的缺陷
1.立法技术落后。目前,在我国的生态经济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时缺乏部门化和系统化,过于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生态效益。另外,在以往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都是由国家部委主导,使得立法处于一个割裂的状态,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生态系统整体性,导致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可行性较低。
2.缺乏完善的法制。在我国目前的生态经济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制定生态经济环境损坏赔偿制度,该项制度还只是处于试点阶段,在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改革,还没有正式纳入到我国的生态经济环境法律当中。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也只是对生态的功能进行补偿,如对于生态原貌进行恢复,对于已经牺牲的生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等。201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专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意见,这也意味着该项制度将逐渐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3.环境法执行力不足。在我国环境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环保执法会涉及到很多的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经常会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目前,我国就面临着自然资源单行法配合度较低的问题,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度不够。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导致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另外,在实际的执法环境中,还会经常出现政出多门、重复执法和指法盲区等现象,从而导致环境法的执法效率非常的不理想。
三、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策略
1.严格遵循立法原则。在我国生态经济法制的建设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循以下立法原则:一是科学立法原则。在立法之前需要对我国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从而有效地减少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在立法内容上,应当要遵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确保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相适应。二是环保产业化原则。在发展环保事业的过程中,不仅要将环保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更要将环保当成一项经济产业,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型的经济体系。三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进行经济项目之前,必须要做好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决不能再出现“先发展,后治理”的现象,不能再让环境成为经济发展的代价。
2.构建生态经济基本法体系。生态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构建生态经济基本法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丰富宪法中生态条款。目前,在我国的宪法当中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非常少的,也只有两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条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因此,在生态经济法制建设当中,我国应当增强宪法的可操作性,并将环保权的内容具体化,这样才能够使得生态经济法制建设具有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基本法。首先,我国要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明确归档责任范围,这样才能够使得环境法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可操作性,这能使得法律得以落实。其次,我国还应当要探索区域式环境保护立法,这主要因为我国各个区域内的经济特点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进行资源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会呈现出复杂性。因此,在对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要根据各自区域内的经济特点进行确立,这样可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3.完善环境执法。当生态经济法制完善之后,还必须要加强其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考核制度,将环保I作作为地方主要领导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的干部考核办法中经济指标占据的比重较大,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改革,根据各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状况来制定考核办法,从而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并且这也能够调动领导干部的执法积极性,提升执法的效率。二是构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了对执法力量进行统一的调配,我国应当成立国务院环境委员会,对各个部委的资源进行统筹和调配,从而提升执法的效率,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综上所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类必须要寻求新的发展道路。而生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其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强调经济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对生态经济法制的建設,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