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中电子出版权利制度及完善
2019-09-10刘轩竹贺思涵李芳芳
刘轩竹 贺思涵 李芳芳
【摘 要】时至今日,出版业已经进入了电子出版时代,在数字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技术措施和立法自身的问题都对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冲击。近年来,关于电子出版主体的权利问题引起了社会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电子出版权、制度完善
引言
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获取资讯的方式越来越多样,而其中数字技术的发展最引人注目。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网络时代的到来,现代出版业迎来了电子出版新时代。早在2005年我国的电子出版数量就已经在世界上名列首位。数字技术使得知识的传播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固然是有利于人类社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弊端与问题也不可小觑。
1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信息产业(Information industry),就是把信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在需要时再把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8年文化蓝皮书”指出,未来五年将有超过30%的手机用户通过手机阅读电子书和数字报,由手机用户带动的电子书、数字内容销售将达到50亿人民币。专家预测,到2020年,90%的图书品种将同时采用数字和纸张方式发行,而到2030年,将有90%的图书是网络版本,传统的纸质读物只占10%。
2电子出版与出版权
电子出版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信息通过计算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一种出版形式。电子出版以计算机为生产工具,原作的大量复制也是以计算机为核心。因此,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相比,电子出版包含了更复杂的劳动,工艺手段和技术含量也更高。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电子出版作品不论是否出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在电子出版的完善立法缺失。
3日本著作权修法涉及的关键问题
3.1电子出版物的性质
日本著作权修改案出臺之前,日本出版业以及法学界对电子书及其出版权需要立法保护达成了共识,而将焦点放在将原有出版权进行扩充还是新创设一个邻接权。最后日本政府与国会采纳了众多学者的“扩充出版权”立场,认为增设邻接权可能会造成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且在同一客体上增加权利主体可能会阻碍作品的传播与流通。因此,本次修正案在原有出版权基础上增设了电子书出版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出版权内容的扩大而非邻接权的创设,这也是此次日本著作权法修改最大的意义。
3.2出版合同与出版义务
相比于著作权的其他基本经济权利,由于出版行为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并依赖于一定的资金,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自己行使出版权,因此著作权人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建立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订立的出版合同基础之上,出版权设定合同及其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著作权法则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出版图书,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的出版义务主要来源于图书出版合同,而非法定义务。
4我国设立电子出版权的合理性
如今我国电子出版物数量巨大,由于电子出版物容易被复制从而导致其侵权成本低,但同时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出版权,对电子出版物的保护只能通过复制权与发行权对其进行保护,因而维权的成本却相对较高。我国可以借鉴此次日本著作权法修改的做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立电子书出版权。
4.1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权利本位
现代国际上存在版权法体系和著作权法体系。这两大法系立法背景大致相同,均以作品系个人独立创作的社会现实为立法前提。尽管两大法系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态度与方式上有所区别,但都认为作者自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立法宗旨也应该以作者的权利为本位。面对现代日益发达的网络与电子出版环境,我国也应该顺应作者权利本位趋势,在现行著作权法已规定的邻接权图书出版者权的基础上增加以作者为权利主体的电子书出版权。
4.2适用现代网络的新型出版模式的需要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带来了多种多样的网络新兴出版形式,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作品权利人与出版者之间的传统关系。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近年在国内外日渐流行并逐渐普及的网络自助出版。在这种出版关系中,由于作者与出版者的身份发生了重叠,因此出版者应如何认定、作者地位如何享有哪些权利都成了亟须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对电子出版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专有出版权与版式设计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不足,设立电子书出版权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新兴出版形式的发展需要。
5电子出版权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5.1法律制度的整体化更新
数字时代作品的使用方式不断更新,如电子书、技术措施等等。这些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不可避免出现的新生事物,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然不足以对它们进行规范。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界定,既不能让权利人的权利没有保障,也不能让使用人时刻担心自己侵权。要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利益平衡的作用,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这些新形式的使用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一些限定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5.2引入法定许可制度调节出版者和出版物使用者的关系
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著作使用者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著作,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引入法定许可制度来解决数字时代著作使用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著作权问题,其优点在于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又解决了取得使用许可的困难。数字化后的作品规模是巨大的,同时,很多的使用行为并不具备合理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授权许可和合理使用均不能适用于作品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就能够作为桥梁在授权许可与合理使用两者之间建立起联系。法定许可制度通过法律直接规定了作品使用权来代替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洽谈,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
因此,在新媒体、信息化时代,面对电子作品的保护中主要还是要依托于完善相关法律,从而将文化产业推向一个理智化阶段。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3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雷炳德 著作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3]李杨 知识产权基本原理(Ⅱ)著作权法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