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 城乡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
2019-09-10张逸龙
张逸龙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基层和谐稳定。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期待,对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作出了全面部署。之后,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在居民物质文化需求和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化、传统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的背景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发动社区居民骨干、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多方主体参与,是必然选择。
居民骨干是城乡社区治理的“主力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的方针。根据该方针要求,必须有效地引导公众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才能不断增强社区治理的能力。但是,由于居民与社区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多数居民对社区事务并不关心,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不足。因此,如何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成为社区治理的最大难点。
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职工等居民骨干,在社区拥有一定的感召力、发动力、影响力,他们在理顺小区内各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平衡小区内部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作为社区“领头羊”,他们不仅能调解邻里纠纷、繁荣社区文化,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能带动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汇聚起社区治理智慧,推动单一的社区管理向多元互动、多方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转变。比如,招宝山街道深入社区“寻能人、找高手”,组建社区“草根能人库”,成功吸引近600个志愿者,开展服务1.3万次,惠及居民4.36万人次,有效带动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社会组织是城乡社区治理的“生力军”。社区社会组织可以解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满足社区居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市场多样化服务的需求,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但是,由于社区空间不足,舞台有限,外部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进不去”,内部的草根性社会组织“起不来”,导致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长期缺位。因此,要使社区真正承载起居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 就必须有大量的社会组织作为依托。
2018年初,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划船社区的“墙门自治委员会”“老娘舅协会”,还是招宝山街道的小区居民自治互助站,都是很好的佐证。这些社区社会组织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社区动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区的民主化建设,对实现居民自治有着积极的作用。
社会力量是城乡社区治理的“后备军”。社区治理涉及的问题领域广、类型多,政府一方的力量显然不足。这就要求在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共建体系的前提下,建立共治机制以及联建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企业、学校、专业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这样不仅可以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共赢,还可以提升社区治理的有效性。
划船社区与共建单位、辖区企业以“服务共商、资源共享、难题共解”的形式解决居民实际需求,招寶山街道引导社区共建单位、企业、商家对社区自治服务进行赞助,都是发挥社会力量推进社区共治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