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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绊倒 施工单位须担责

2019-09-10吴凡云涂克洪

老友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施工单位被告精品

吴凡云 涂克洪

时下,很多城市的市政建设方兴未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经常发生堵路、产生噪声等现象,给人们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此时,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地段设置安全提醒标志,一旦疏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施工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自接受调解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熊某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案情:2018年10月16日,年近六旬的熊某騎自行车经过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一精品社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路段时,被放置在该路段的电线绊倒,并因此受伤。熊某在市中医院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2019年1月18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熊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鉴定费为2,400元。而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熊某将某区建设局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6,2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熊某的伤残提出要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熊某进行了重新鉴定。法院另外查明,原告熊某系从事服装的个体户,被告某区建设局系该精品社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精品社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两被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建设施工场地是极其危险的场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该知道其中的利害性,在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员工也应该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而不应该疏忽大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人身安全无小事,相关部门应当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在事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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