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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2019-09-10彭慧伦李玉葵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建议问题

彭慧伦 李玉葵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一种新生事物,有利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促进我国与国际刑法趋势接轨;能够有效的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再犯的几率;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步前行。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6个城市开始有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近年来各种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也已正式征求民众意见。伴随着行刑由严酷走向宽缓的国际趋势以及我国逐渐健全与完善的法律体系,社区矫正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可见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景取决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和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我国的社区矫正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长期滞后的。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并吸收国外的优秀理论与成果,从而建立出一套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本文以基层司法所为研究背景,根据实习期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经历,发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意见,望能够帮助到社区相关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司法所的开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受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备、民众普遍认可度不高、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力不足等影响,基层司法所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依然存在系列问题:

(一)司法所自身资源匮乏,难以开展全方位的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对该项“舶来品”的掌控力度还不足,虽然之前已有试点,现在也已全面开展,但是国家的资金支持力度是不足的,这在某一方面会造成基础设施或者服刑人员的配备设施不足。譬如为重点列管服刑人员配置的电子定位腕表,若分配不合理,极易出现服刑人员脱离管辖区的状况,对社会稳定威胁极大。

(二)相关工作人员缺少威信、执法权缺乏。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并不像公安、民警那样具有威慑力,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利。一些服刑人员便是抓住了这一漏洞,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并不是那么配合,反而出现不交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等严重现象。若不赋予司法机关强制矫正的权利,社区矫正工作难免存在“漏网之鱼”,这便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一方面是相关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认识度低,出现形式主义的现象。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人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他们对社区矫正根深蒂固的观念是犯罪或者做牢,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对服刑人员产生偏见,因为恐惧或忧虑会尽量避免与他们交流与接触,这无形中会给社区矫正开展带来了困难。

(四)对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及教育力度不足。目前,司法所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主要通过定期报道、通讯联系等传统的手段,伴随着服刑人员的增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监管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矫正力度不足一是因为过于重视监管过程而忽略了矫正的重要性,二是教育力度不足。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报到、定期交思想汇报、定期劳动、谈话教育等形式,但是由于过于追求需要提交的思想匯报表与劳动表等,而忽视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过程,真正地帮助他们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也大打折扣。

三、完善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打造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社会面貌,为建设社会主义人性化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完善基层司法所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国家层面着手,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做好宣传工作,创新矫正工作组织与制度体系。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新生事物,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难免对它产生偏见与排斥,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国家需要立足于当前的法律体系,做好宣传工作,进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要建立规范化的社区矫正组织,另一方面要壮大志愿者团体等队伍,更好地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司法所本身出发,创新资金支持体系,创新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工作监督。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方式,一者可以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公共财政负担;二者切实加强了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预防和减少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对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应该仅仅拘泥于简单的书面或电话访谈,应该大胆地走出去进行创新,协助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并进行困难帮扶等等。对于服刑人员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处罚,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矫正小组等个人层面来说,重视矫正小组发挥的作用,加强矫正小组团体的素质,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以及风险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大力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小组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的好载体,他们最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最了解他们的思想,因此应动员矫正小组的力量,明确矫正小组的任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共同对服刑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赵丽凯,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J].《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2期.

[2]郭星华、李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社区矫正本土化面临的困境 [J].《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

[2]柴卫华.《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河南:2007

[3]皮学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路径》[M].人民论坛杂志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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