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伦理视野分析
2019-09-10张梦媛
张梦媛
摘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把诚信看做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美德,抑或是保证社会和谐运行的基本规则。于是在伦理学意义上,就产生了两种诚信伦理路径,也决定了两种不同的诚信伦理视野,即美德伦理诚信观与规范伦理诚信观。对于诚信伦理的探究不仅符合中国悠久的诚信传统,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诚信;诚信伦理;美德伦理;规范伦理
中华民族拥有着悠久的诚信传统。战国公孙鞅“立木取信”,明初宋濂“寒夜抄书”“风雪赴约”等经典诚信故事累世传承。诚而不欺,信守承诺,诚信作为道德范疇的一种,既表现出对个人内在品行的讲求,又体现为对人外在表现的规范。
一、诚信的涵义
根据现今可考的资料,篆文中最早出现的“诚”字由“言”和“成”组成,“信”字则由“身”和“言”组成。两者皆为会意字,即由两个或以上独体字合成的文字,综合表现构字成分合成的涵义。“诚”内含了“以行成言”的意义,也即后世所强调的诚信“言行相符”的重要特质;“信”内含了“以言立身”的意义,体现了后世把诚信视为“处事为政”原则的词源性依据。《说文解字》中指出,“诚,即信也”,“信,即诚也”,“诚”与“信”二字可互训。二者如此意义相通,密不可分,逐渐由单字使用演变为了合用,即诚信。战国时的《商君书·靳令》是我国现存的古代典籍中最早把“诚”和“信”连在一起使用的著作:“六虱:日礼、乐;目《诗》、《书》;曰修善,目孝弟;目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礼记·祭统》中也进行了合用,“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有德性的人用祭祀来表现他的诚信、忠心和尊敬之情。
西方对于“诚信”的探讨要溯源到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认为诚实作为一种道德、德性,其基本的涵义应该包括言行的真实和真诚。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个人适度的自我表现,一个是“守约的涉及公正与不公正”。这两种涵义大致可体现为我们现今所说的“诚”与“信”。前者要求长期的正直与诚恳,思想与行为的一致表达,后者要求程度深刻的自制与守约。
二、两种诚信视野:规范与美德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诚信或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美德,或是作为维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基本准则,我们总是使用“美德”或者是“规范”这样的字眼来框定诚信。于是在伦理学意义上,就产生了两种诚信伦理视野,也决定了两种迥然的诚信伦理观,即美德伦理诚信观与规范伦理诚信观。
(一)规范伦理诚信观
规范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为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规范,是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手段,也是实现个人正当利益和权利的条件。诚信的本质是某种社会契约,这里决定诚信的力是外部社会所赋予的,需要规则制度限控与保障的某种外力,这使得诚信作为某种规范得以顺利实行。
规范伦理诚信观是一种契约诚信,以正当和正义为价值诉求,表现为工具理性。其理论来源主要是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伦理学。虽然两种伦理学派在核心观点上存有某种对立性,但在伦理的基本特征上表现一致,即在权利、义务与利益的基础上探讨制度与规则的正当,追求社会正义。
1、义务论的诚信观。义务论的诚信观是在义务论伦理学思想基础上对于诚信的阐释,即基于责任和义务为行动依据的诚信伦理。就其主要特点来说,着眼处在于道德行为动机,把义务与责任看做是理论的重中之重。不诉诸行为后果,而必然诉诸某种规则。
义务论伦理学以康德和罗尔斯为代表。康德指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义务就是服从客观普遍原则的行为必要性”,显然,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的行为的责任与义务,是道德理性意义上普遍的责任与义务。在康德看来,诚实与守信是毋庸置疑的“绝对命令”。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层面上正义占首位,正义意味着平等,人的自由权利是正义制度的应然诉求,这一诉求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
义务论的诚信观主要强调诚信作为一般道德行为规范的正当性和绝对性,诚信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德性原则,秉持绝对的正义与善,是社会的普遍需要。诚信保证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交往以及派生出的种种利益关系的公正性,不诚信的表现即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是对社会所追求的最高公平正义的毁损。
2、功利主义的诚信观。功利主义的诚信观基于功利主义伦理学为达成“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追求,把诚信理解为社会生活与交往中的“功利”必需品。诚信作为某种道德行为,其价值在于使多于个体的群体受益,在社会总体幸福的增长上做出成效。功利主义的诚信观更表现为工具理性,它以行为和规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来作为判断是否诚信的标准。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边沁提出了“功利原则”,认为在个人与社会的种种利益关系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是道德的最终追求。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综合,而遵守诺言有利于推动“最大利益”的实现。“正是为了整体的利益,每个个人的诺言都必须遵守。”在边沁看来,诺言带来效能使人们愿意遵守规则,人们诚信的道德动机是功利。密尔则强调个人为了公共幸福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自我,他也指出,最大幸福原则与正义原则的核心是一致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平等,不诚信是对幸福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共同背叛。“失信于人,违背诺言或者令他人因我们自身行为而产生的期望落空等均是公认的不义现象。”
功利主义的诚信观将诚信作为具有社会效能和道德力量的普遍原则,强调诚信的社会价值在于遵守它才能获得最高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只有诉诸“诚实、守信”这样道德标准正当性,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功利主义的诚信观符合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相当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美德伦理的诚信观
美德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作个人或社会总体的优秀道德品质,包含了人本有的“善”,认为“善”才是诚信行为的唯一追求。诚信不需要外力,它能够以“善”为最高价值追求自我发力。
美德伦理诚信观是一种人格诚信,以善为价值诉求,表现为价值理性。其理论来源主要是美德目的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美德论的诚信观。狭义的美德伦理即“美德论”,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和麦金泰尔。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或至善在于人本质或理性的实现,这种实现构成了德性。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是基本的德性,其他的德性则是次要的。理智高于道德,道德“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道德是由理性决定的行为的适度。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诚信观。前文中已经提到,亚里士多德认为诚实有两种表现。第一种表现是言行上的实事求是。诚实的对立是虚伪,过度的自夸和自贬都是不诚实。这是个人的道德品质,与他人并无利益关系;第二种表现是守约,他认为不守约会带来不公正。无论是真诚还是守约,都在理性也就是“善”的指导下进行。麦金泰尔以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为基础,发展建立了自己的美德论。他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对实践而言的内在利益。”德性与善的追求相联系,有益于整体生活的善。麦金泰尔探讨了德性与规则的关系,他认为行为总是发生在特殊境遇下,不存在普遍的对人的行为方式加以指导的一般道德原则,在具体境遇中保持行为的正当必须依靠个人内在的德性。外在的规则仅给人一种束缚,人本身具有选择的自由。
2、中国传统伦理诚信观。广义的美德伦理还包含了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诚”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范畴,十分重視内心的修养与自觉意识而并非局限于行为规范。《孟子·离娄上》有云:“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本能,是上天给予的。只有真诚本心才是做人的原则。“天道”是世间万物的本质原则,“人道”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诚”还于“心性”层面表现在对于“善”的不竭追求。《中庸》中提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由秉性真诚而明悟了天理,这叫作天性;由明白天理而内心诚恳,这叫作教化。真诚就能够明白天理,明白天理也就能够做到真诚了。
“信”与“诚”往往表示出同样的涵义。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强调,“君子”的行为规范要“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诚信的态度是成为君子的重要标准之一。西汉以后盛行的“三纲五常”,把“仁、义、礼、智、信”作为最基本的人伦规范,从而确立了“信”在中国传统伦理体系中的重要导向作用。
中国传统伦理诚信观一般表现为人缘或地缘关系范围,是一种自发内省性质的道德观念,重“义”轻“利”,与西方的伦理诚信观发展有着很明显的不同,这与中国传统小农经济背景密不可分。
三、当代诚信伦理探索的现实意义
对于诚信伦理的探索一直是重要的道德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行为层面就把“诚信”设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十九大也为“推进诚信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事实上,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严重诚信危机更亟需我们把目光投向诚信伦理。诚信伦理作为应用伦理,更多的还是显示在生活中的伦理展示而非简单的思想产物。无论是规范伦理诚信观还是美德伦理诚信观,都应结合现实生活实景再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