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获奖只有两角 上诉后重获奖励
2019-09-10
2017年年初,贾某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2.02元的过期食品,2017年3月中旬,贾某向食药监局进行举报和申请奖励。半年后,食药监局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2元;罚款5万元。
2017年9月,食药监局通知贾某提交相关材料,进一步申请举报奖励。2017年10月,食药监局向原告支付举报奖励款0.2元。并在随后的《奖励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依據的是《济南市奖励办法》。
贾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重新作出举报奖励。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原告的举报,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原告进行奖励,其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对此予以确认。《济南市奖励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于是,遂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贾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济南市奖励办法》是济南市食药监局和济南市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13号《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并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而67号《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该案中商品货值为2.02元,根据67号《奖励办法》,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
综上,济南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食药监局重新对上诉人贾某作出奖励行为。
(摘自《法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