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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四川省政府成立之难民分支救济机构研究

2019-09-10赖静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13期
关键词:抗战时期

摘 要:抗战时期,成都难民逐渐增多,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这一现实,国民政府和包括成都市政府在内的四川省各市县政府对原来的救济机构进行整合,新成立了许多难民救济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救济难民作了许多工作。其中,由四川省政府成立之难民分支救济机构所开展的救济活动,不仅稳定了成都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全民族抗战。

关键词:抗战时期;四川省政府;难民分支救济机构

抗战时期,由四川省政府成立之难民分支救济机构主要包括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四川省振济会、四川省社会处、战时儿童保育会四川分会与成都分会、四川省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下面将分别对上述难民救济机构及其救济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1.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

1937年10月18日午前,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成立大会在四川省振务会会议厅内召开。出席人员包括民政厅长兼本会主任委员嵇祖佑,保安处长兼本会副主任委员王陵基、高嶽代,省府秘书处李执中,财政厅代表冉遣泽,教育厅代表文澄、廖成德,建设厅代表彭动武、李裕生、叶莫俊,省振务会代表尹仲锡、李顺騫,善团联合会代表陈益廷、洪幼三、钟丙离以及省会警察局代表周荃叔、王翊、罗仁杰。本次大会主席为嵇祖佑,由顺公著担任记录工作。会议遵照《难民救济委员会办法大纲》修正通过了《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简章》,并推选出各股股长,第一股由省振会推定陈益廷任正股长,民政厅、财政厅、秘书处各指派一人任副股长;第二股推由保安处指派一人任正股长,建设厅、省会警察局、善团联合会各指派一人任副股长;第三股推由教育廳长指派一人任正股长,建设厅、民政厅、善团联合会各指派一人任副股长。

大会通过了《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简章》。该简章共六章二十条,分别为总则、组织、职责、经费、奖惩和附则。该简章明确规定“本分会遵照前项《办法大纲》第四条之规定设于四川省政府所在地,并即附设于四川省振务委员会”。并规定本分会由四川省政府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处暨省振务委员会、省会警察局及善团联合会,各指派负责人员组织之,以民政厅长为主任委员,保安处长为副主任委员,并报请总会备案。本分会设置左列三股: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每股设股长一员,副股长一员,均以本会委员兼任之,各股设股员二人至四人,由各厅、处派员充任之。本分会关于办理文书、庶务等事项,得设置办事员三人至六人,雇员六人至十二人分隶各股,平日即以省振务委员会办事委员、雇员兼任之,均为无给职,事务繁要时,再酌设专办人员。并于第八条规定“本分会遵照《中央办法大纲》第九条之规定,得制定各县市就所属适当处所设立难民收容所若干所”。明确了设立难民收容所是该分会的职权之一。

在第三章“职责”篇中明确规定“本分会统筹办理四川全省非常时期难民救济事宜,并监督指导所属各县市支会及难民收容所”。本分会各股执掌事务如左:甲、第一股:一、关于文书、庶务事项;二、关于会计、统计事项;三、关于考绩、奖惩事项;四、不属于其他各股事项。乙、第二股:一、关于难民入境、出境之调查登记事项;二、关于难民之运输、保护及住地分配事项。丙、第三股:一、关于难民之卫生、救护事项;二、关于难民之管理、训练事项;三、关于难民之工作介绍事项。分会关于三股职责的规定,使每股在救济难民时更加明确自己的任务,有利于难民救济工作的开展。本分会办理难民之收容、运输、给养、保护、救护及管理配置等事项,均遵照《办法大纲》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之。本分会经费分为事业与办公费两项。本省所属各市县支、分会所应开支之事业办公等费,均须事前呈报本分会核准,事后造具计算书,分报主管机关并分会查核。进一步明确了该分会在财政上对于各市县支分会的监督权。本分会各级职员及所属各市县支会人员之奖惩,由本分会委员组织临时审查委员会负责考核成绩,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核,呈请四川省政府及总会核定之。奖惩制度的规范,可以增强办振人员办理难民救济的责任心。

2.四川省振济会

1939年4月1日,四川省振务会与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四川省分会合并成立四川省振济会,用以办理灾振、难民救济及其他社会救济。省振会先后由省主席张群、财政厅长石体元、社会处长黄仲翔兼任主任委员。该会下设总务、财务、筹募、救济、查核五组及会计室。

另外,为了规范成都各市县振济会关防式样,四川省振济会特别制定了《成都县振济会关防式样》,并规定其他双名县准用此式,对关防的长、宽、大小和字体也作了严格规定。该式样统一规定关防长8.5公分,宽8.75公分,字体用阳文小篆。上述关防式样的制定,使成都市各市县振济会对外办公有了统一规范的式样,有利于救济工作的开展。

3.四川省社会处

1942年3月,四川省政府社会处成立。民政厅将振灾、救济等业务移交该处。省政府第608次省务会议决议:裁撤省振济会和各县、市分会及振济专款保管委员会,从1943年1月1日起,其会务交省社会处、县社会科办理,振济专款交财政厅兼办。

4.战时儿童保育会四川分会与成都分会

1938年4月,儿童保育会四川分会在重庆成立。该会的负责人是徐闿瑞。成都分会成立于1938年5月,由岳宝琪负责。两分会成立后,加强了对战区难童的遣送和保育院设立工作。由成都分会负责在四川陆续成立的保育院有乐山蓉一院、郫县蓉二院、简阳蓉三院、新津蓉四院。四川分会也在全省各地区广设保育院,到1939年4月,已主办保育院共8所,各院儿童数计3000余人,同期在四川境内直属于总会的保育院也有10所。

战时儿童保育会和战时儿童救济协会成立后,立即在汉口设立保育院,收容难童。随着国民政府西迁重庆,武汉等地的保育院开始将难童送入西部保育,西部地区的儿童保育机构也陆续设立。在整个抗战期间,战时儿童保育会等社会团体设在四川的儿童保育机构数量最多,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在社会团体的推动下,难童教养工作很快在各地开展起来。振济委员会成立后,直属于振济委员会的各儿童教养院和各地方政府救济院儿童教养所的成立,为收容教养更多的战区难童提供了条件。教养机构首先对难童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其次根据难童的不同情况,尽可能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基本实现了教养难童的目标。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救济教养,让他们流离失所,他们会为了生活被迫而走险,或做危害国家的事,这对抗战的胜利有严重影响。所以“就难民不必固定儿童方可以救济,只要是逃到后方的难民,都要有教养的方法,希望当局不能不注意及此”。

5.四川省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

为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四川省政府于1938年11月12日先行成立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并制定《四川省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暂行规则》,共计二十七条,对该所各项事宜加以规范。该暂行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本府为救济战区难民婴孺第一期拟定收容五千名。本府于万县、重庆、广元、绵阳、成都五处各设寄托所一所,救济战区婴孺,定名为四川省某县市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以下简称寄托所),每所暂定收容至多人数各五百名,其设备视彼收容人数多寡分次办理,并就成都先行设立以资实验,各市县于救济院之育婴所、孤儿所内及当地慈善机关所设之育婴堂,孤儿院内各附设救济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部(以下简称寄托部),由各该市县考察原有院堂,除原收容人数外,尚可收容若干,照另表规定报请本府核定之。各寄托所所长由本府委任之,其各所必须设置之员司,由各所长遴选任用,呈报本府备查。寄托所应以各该市县安全区域之公有房屋或庙宇为所址,不必限定一处。寄托所及寄托部内均分设三组:(一)育婴组;(二)幼稚组;(三)学童组。前项学童组如事实上不必成立时,对于已达学龄之儿童,应就当地之小学平教、义教等校予以就学之机会,并免学费,其年龄较长者,除授以相当课程外,并应查酌情形授以适用之轻便手工艺。各市县应行收容之本地贫苦婴孺仍照旧例由救济院或慈善机关办理,不得在寄托所或寄托部开支经费,违者惩处。寄托所之开办费,每实收婴孺二名,得支床被费等五元,其他设备应撙节开支,并拟具预算呈请本府核定。寄托所之经常费,由各该市县政府拟具预算呈请本府核定。寄托部之经费,除床被等费及保育费照寄托所开支外,凡收容婴孺在十名以上者,每多收一名每月得支补助费三角。哺乳婴儿每名每月支保育费五元,五岁以下之非哺乳婴儿、哺乳婴儿每名每月支保育费三元,五岁以上者每名每月支保育费二元四角,乳母、保姆之薪资伙食等费均包括于前项保育费内,不另开支。寄托所、寄托部开支经费应遵照规定标准在核定数内撙节办理,实支实报按月将支付计算书册据等件呈请本府核销,如有浮滥应予惩处并责令赔偿。寄托所、寄托部得收受各方自动捐款,所收数目须于每月月终列榜公告,并呈报本府查核,但不得应用任何方法向外劝募捐款。寄托所寄托部收受婴孺均应经过健康检查,如有沙眼或其他传染病应立即施治以防传染。乳母保姆应先以难民中的热心救济者充之,但均应分别经过乳汁及健康检查,如发现乳汁不良或有病者,应立即更换或送诊疗所疗治。已到本省之战区难民请求寄托婴孺时,应由各市县非常时期难民救济支会(以下简称支会)或市县政府按照附领登记表填注清楚,送交寄托所或寄托部收容,但请求寄托人亦得直接请求寄托所或寄托部收容。省外无论战地服务团或其他机关收得的战区贫苦婴孺送请本省收容者,除在战区收受婴孺时即照前条登记表填注明白以凭寄托外,其在途运输一切责任概由省外机关负之,本省接受机关暂定下列二处:(甲)万县支会(乙)广元支会。收受婴孺时应照附颁“救济战区难民婴孺收容证”,填注明白交由请求寄托人妥为保存,备作将来领回婴孺时证据。省外机关送请本省收容婴孺前,应先电知婴孺人数及难民中自愿充任乳母、保姆人数,以便预筹收容分配等事。每收哺乳婴孺二名,得附收乳母一名,每收非哺乳儿童五名,得附收保姆一名,又每收哺乳婴孺一名得兼收非哺乳儿童三名,并得附收乳母兼充保姆一名。万县、广元两支会接受省外机关送来婴孺时,除就地配置外,并得分配于其他各市县之寄托所或寄托部,其输送责任由各该支会负之。请求寄托人随时均可将原送之婴孺领回,寄托所或寄托部应凭婴孺收容证,并对照原送之登记表所捺之指纹无讹后交付之。寄托所、寄托部应随时举行卫生及健康检查以预防疾病传染。育婴组所用乳母,若乳量发现不足时,暂准兼用适合婴儿营养之各种羹粉,但须经当地卫生事务人员或优良医师之许可。关于卫生事宜,应就各市县卫生事务人员兼办,或延聘当地优良医师担任之,其必须延聘之医师得酌送车马费。各组办事人员得尽先以难民中合于资格并富有救济同情者充之,只给以相当生活费,不得照其他学校或机关薪工比例开支。寄托所及寄托部如遇事机紧急时,应尽量先移至其他安全地域。

上述暂行规则主要对四川省救濟战区难民婴孺寄托所的收容人数、设立处所、所址、内设各组、开办经费、入所程序、卫生事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卫生、婴孺营养事宜的规定非常严格,寄托所、寄托部收受婴孺均应经过健康检查,如有沙眼或其他传染病应立即施治以防传染。乳母保姆应先以难民中的热心救济者充之,但均应分别经过乳汁及健康检查,如发现乳汁不良或有病者,应立即更换或送诊疗所疗治。而且还规定寄托所、寄托部应随时举行卫生及健康检查以预防疾病传染。育婴组所用乳母,若乳量发现不足时,暂准兼用适合婴儿营养之各种羹粉,但须经当地卫生事务人员或优良医师之许可。这些严格的规定可以使难民婴孺在寄托所内得到安全细心地照顾,使其得以健康成长。

上文所述的四川省政府成立之难民分支救济机构救济难民的情况,说明他们在稳定成都社会秩序、拯救难民生存权方面功不可没。第一,为大批难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帮助难民从事生产劳动,补充了抗战力量。第三,为抗战前线以及战后社会输送了一定的后备力量。而且,成都难民还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成都难民的慰问,这样,在救济成都难民的过程中,广大民众更加团结,共同抗击日寇的侵略,有利于全民族抗战。

参考文献

[1] 成都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第38全宗第2目录第119卷,第11页。

[2] 成都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第38全宗第2目录第1681卷,第5—6页。

[3] 赵红娟:《抗战时期四川难民问题研究》,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4] 成都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第38全宗第2目录第2285卷,第6页。

[5] 《四川省志·民政志》:四川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撰,1996年版,第10—11页。

[6] 赵红娟:《抗战时期四川难民问题研究》,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7] 赵红娟:《抗战时期四川难民问题研究》,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8] 《救国与救难民》:《新新新闻》,1939年6月25日,第八版。

[9] 成都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第38全宗第2目录第1737卷,第26页。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18年度科研项目“民国时期四川社会救济研究”(课题编号:18SB0154)

作者简介:赖静,(1982-),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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