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政治参与行动的自由与秩序
2019-09-10郑兴刚
摘 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必须正确处理好的首要关系。自由与秩序实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转化。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必须正确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不能走极端:既要反对崇尚绝对自由的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又要反对崇尚绝对秩序的国家主义与专制主义,努力保持权力与权利、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必要张力。政府、网络企业以及网民都要注意保持自由与秩序的有效平衡,同时三者之间还要密切互动,相向而行,如此才能形成合力,更好化解自由与秩序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自由与秩序;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9)12-0073-07
网络政治参与是网络技术催生的新型政治参与方式,是网民以信息为媒介、以网络空间为载体所进行的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1]。网络政治参与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既有助于增进政治表达、优化政治决策、强化政治监督、涵育公民文化,但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和制约性因素,如参与的非平等化、参与的非理性化和参与的可操纵性等[2],因而亟需加以治理。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科学治理呢?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从研究内容上看,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网络政治参与的治理路径等。在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基本路径方面,学术界主要从技术、法律、制度、行政、道德、教育、文化、社会等方面展开论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恕不一一赘述。
既有研究成果为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研究,普遍存在着一个较大的缺陷,就是重道而轻器,缺乏辩证思维。重道而轻器,是指研究者过于注重操作层面、对策问题的探讨,而忽视了理论、抽象层面的研究,对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关系问题关照不够,这样做的后果是容易导致对策研究因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而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甚至还可能出现方向性偏差。缺乏辩证思维,是指很多研究者往往倾向于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问题,缺乏联系、全面、发展的眼光,这样做的后果是容易顾此失彼,难以做到统筹兼顾,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和政府形象建构的长远发展不利。这也是我国政府在网络政治参与治理方面投入甚巨,但收效不彰,甚至事与愿违的重要原因之一。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方能实现网络政治参与的善治。网络政治参与的善治之道,就在于要以辩证的思维,从理论层面厘清网络政治参与治理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关系。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3]本文拟以辩证的思维,试图从理论上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的自由与秩序关系进行探讨,以期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科学化、民主化治理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自由与秩序”的研究溯源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始终绕不开的重大关系,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两大价值,是人类为了构建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而孜孜以求的两大目标。
在自由与秩序关系研究领域,很多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既有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三类:
其一,对自由与秩序一般关系的探讨。该问题研究历史比较久远,柏拉图、哈耶克、孟德斯鸠、霍布斯、卢梭、亨廷顿、密尔、萨托利等著名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留下了很多精辟的论述。近年来,也有一些中国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如韩震提出,自由是人类的不懈追求,秩序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在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界定自由的界限,深刻理解自由与治理的关系。[4]陈福胜[5]、陈俊成[6]、李宏[7]认为,法治是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动态平衡的有效路径。李璐提出,自由与秩序的互动共存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8]
其二,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关系探讨。李永刚主张,应通过宽容与合作治理的方式推进网络表达的监管[9]。张燕认为,网络表达自由规制的核心问题是网络表达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私人权益的界限,网络表达规制的价值定位是自由与创新[10]。胡颖对当今中国法律法规在互联网表达自由规制与保护的状况进行了梳理,并从立法层面对未来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更好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1]张璇认为,应综合运用网络法治治理、行业自律和文化引领的规制策略,努力实现自由与规制的平衡。[12]周伟萌强调,网络自由必须限定在合法与合理范围内,法律需充分考虑与协调网络信息传播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利益平衡与权利限制。[13]代金平认为,网络自由与网络规范既相互矛盾又有机统一。解决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正确认识两者关系、加强网络主体自律、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14]
其三,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中的自由与秩序关系探讨。目前学术界尚无人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深入研究,但很多学者在探讨网络政治参与治理问题时对此论域或多或少有所涉及。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大体可分为三种:集体主义主张秩序优先于自由;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优先于秩序;辩证唯物主义主张自由与秩序兼顾。无论是秩序优先于自由还是自由优先于秩序都容易造成对自由或秩序的伤害,对中国网络政治参与治理不利。自由与秩序兼顾,既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也契合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现代化逻辑,但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要么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要么过于强调自由与秩序这一对矛盾中的某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面。本文希望能在辩证处理网络政治参与治理中的自由与秩序关系方面有所贡献。
二、“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辩证
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存在一定的张力,又存在一定的引力。“自由既要摆脱限制,又离不开限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每一种自由同时就是一种限制,每一種限制也同时就是一种自由。”[15]
(一)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的
自由与秩序的对立源于人的本性,源于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并存,源于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总体而言,人的个体性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体现为秩序。”[16]
柏林认为,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外来力量,包括政府、他人、社会组织等的干预,无拘无束,无所羁绊,“自由一词就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17];积极自由是指个人对自己负责,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罗尔斯指出:“自由总离不开三种因素: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以及自由行动者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18]哈耶克认为,自由指的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而产生的强制状态[19]。萨托利则将自由分为三个层面:我可以、我能、我有权如何如何[20]。秩序则是指一种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相对稳定性、确定性与预测性,是对无序和随意性的排斥。“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21]博登海默认为,秩序与无序是相对的,秩序意指自然界与社会运转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而无序概念则表明无连续性、无规律性与不可预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性的模式的普遍存在[22]。
自由必然意味着对秩序的排斥,因为行为主体希望摆脱外在的一切羁绊而按照自身意志自主行事;而秩序也必然意味着对自由的约束,因为秩序的维护必然要求对行为者的行动设置必要的边界。“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制约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23]柏拉图强调,人的自由不能过度,否则就会成为个人欲望的奴隶,因而必须强调节制。“过度自由的结果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个人和国家两方面的极端的奴役。”[24]亚里士多德也把自制作为公民应当具备的十种德性之一。朱熹也强调用礼制来抑制人过度膨胀的欲望。卢梭的名言“人生而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5],就形象地道出了自由与秩序的矛盾。事实上,卢梭的这句话还可以反着说,那就是:人生来就在各种枷锁之中,但无往不在争取着自由。[26]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强调自由必须以不危害他人为边界。自由与秩序存在激烈的博弈关系,人类追求自由的欲望不断扩张,而对自由进行限制以维护正常秩序的各种规范也在不断升级。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会导致秩序压制自由或自由破坏秩序的悲剧性后果。“自由与秩序的对立,往往是人类偏执于一端的结果,要么在追求秩序中丧失自由,要么就是在追求自由中陷入混乱。”[27]
(二)自由和秩序又是内在统一的
“秩序与自由有时被说成是人类体验的两个极端。其实二者应被视为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28]自由与秩序互相依存,相互渗透,在人本性上得到了有机统一。“自由与秩序都是人类的本质属性和需求,因此,自由和秩序在人本身中就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29]在现代社会,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在法治上得到了很好体现。
1.自由是秩序的价值依归与根本目的所在
自由是人类自我实现与社会进步的条件,同时也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帕特里克·亨利有句名言:不自由,毋宁死。裴多菲有句名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卢梭曾振聋发聩地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30]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类未来社会,是一个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人类为了追求自由、追求解放而不断与自然和社会束缚作斗争的历史。秩序必须立基于自由、法治之上,秩序构建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必须是为了保护自由,维护正常秩序的法律制度规则等对自由的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性原则、不贬损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以此保证限制自由应以关怀自由为精神内核[31]。离开了自由的价值追求,秩序必将导致社会的僵化与停滞、社会活力与创造力的匮乏以及政治统治的专制。如果维护秩序的权力的眼睛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也必将导致公共领域的全面陷落与自由的不复存在。因而,必须对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自由与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进行必要限制。
2.秩序是自由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秩序是实现个人预期的保障,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之必需。“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32]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试图构建良序社会、追求良善生活的历史。古今先贤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如孔子的“有道之世”、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柏拉图的“理想国”、奥占斯丁的“上帝之城”、欧文的“新和谐公社”、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等,无不反映了人们对良序社会的渴盼。人类追求自由的欲望具有无限扩张性,如果不对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就必然导致自由的滥用。自由的滥用必将破坏他人自由与社会正常秩序,导致阶层的对立、社会的撕裂、共识的破坏、公共领域的萎缩,甚至引发霍布斯所言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如此,自由就会异化为极端个人主义、民粹主义、极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最终势必导致对秩序的破坏和对自由的戕害。马克思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3]。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言,我们为了自由的缘故,而选择做法的奴隶。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4]。
三、网络政治参与治理中“自由与秩序”关系的处理原则
网络政治参与同样存有自由与秩序的矛盾。网络的出现,强烈刺激了人类追求政治参与自由的欲望,极大地促进了民众的政治表达自由、政治传播自由、政治结社自由等,但也容易使人产生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幻觉。若不对这种自由加以适当控制,则会危害他人正当政治自由与权利,撕裂政民关系、消解政府形象、侵犯公共利益、破坏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等,因而必须加以适当控制。这正如美国学者托夫勒所言:“没有任何社会能容忍完全自由的信息流通。……绝对意见表达的自由和世界上其他的绝对一样,不可能存在”[35]。但若控制过度,则不但容易窒息网络发展的活力、动力及人的创造力,掣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悖逆互联网自由、开放、多元、共享的精神,而且还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恶化政民关系,破坏政府形象,虚化网络民意,增加政治决策失误的几率。如此,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网络传播创造了空前的言论发表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为所谓的不良信息创造了发表的自由。限制这种自由,网络不再成其为网络,不限制这种自由,网络也可能成为没有法律、法规、道德约束的‘世界’”[36],“自由与治理,更多是其相互之间的博弈,不治不行,治理过头,同样不行,过犹不及都是对互联网的伤害。”[37]以上这两句话虽然是就一般的网络治理而言,但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同样适用。
(一)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辩证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广大网民合法权益。”[38]习近平的这句话既给网络空间治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网络政治参与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
自由与秩序的这一悖论给政府的网络政治参与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政府作为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主体,必须以提升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现代化水平为依归,必须正确理解治理与管理、统治的界分,不能将治理仅仅理解为限制、控制,不能打着治理的旗号而依然沿袭传统的管理甚至统治的方式。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必须反对两种极端:崇尚绝对自由、拒绝服从任何权力与政府权威的极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崇尚通过绝对的权力、全面掌控公民政治参与权利、扼杀公民自由的国家主義与专制主义,努力保持权力与权利、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必要张力,同时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掌握高超的平衡艺术和驾驭手段:既要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又要保障信息的安全、有序流动;既要保护公民的网络政治表达自由权,又要维护正常的网络信息秩序和网络安全;既要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打压网民的政治表达自由权,也要防止以政治表达自由为名侵害公共利益和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力求实现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的自由与作为社会基础价值的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实现“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的网络管理目标[39],防止“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建立一种富有弹性的张力[40]。目前中国网络管理的管制色彩比较浓厚,基本上还是沿袭传统媒体时代的管理方式,如严格的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等,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严格管控,这种管理方式虽然较好地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但也存在对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进行非法社会政治动员、制造虚假网络舆论等行为治理不力的欠缺,同时还存在对网民的权利性规定不足、对网络政治参与和表达权利重视不够、对网络政治表达合法与否的尺度把握不准[41]、对技术的滥用缺乏必要警惕、对网络民意和网民参与网络治理的吸纳不够充分等弊端,管理方式显得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互联网的要义就在于其开放、自由、共享。如若网络中的控制过于严密,网络就不再是网络,而与科层结构无异[42]。过于严厉管制网络管制,既不利于正常公民行使正当的政治参与权利,也容易引发网民的集体焦虑、政治冷漠和弥散性恐慌甚至恐惧,消解公民对政府和政治体制的认同感,降低政府公众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既容易助长民粹主义的泛滥,也容易给其他国家攻击中国压制言论提供口实。鉴于此,政府今后的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应始终秉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要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视野下,积极推动网络政治参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加注重依法而治[43],善于通过法治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平衡权力与权利、目的与手段、服务与治理、自由和秩序、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扮演网络的服务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切实掌握适度原则,科学把握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边界;充分发挥网络的自组织效应,让网民通过自治实现网络空间的自发秩序,有效化解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政府从各种具体的矛盾和冲突的旋涡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进行顶层设计、宏观指导;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交叠式网络政治参与综合治理体系,既要注重硬性法律、制度的运用,也要注重通过道德、教育、习俗、情感、议程设置等柔性方式进行治理和引导,努力寻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黄金分割点与动态平衡,着力构建网络治理新模式——自由秩序型法治治理模式,以更好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由和秩序的“适度原则”
自由与秩序的这一悖论给网民提出了严格要求。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也必须把握一定的度,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既要充分享受互联网提供的自由表达、平等分享、双向互动、廉价便捷、跨越时空、信息海量、个性张扬的优势,也要在行使网络政治参与权利过程中加强自律,严格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慎思、慎言、慎独,努力通过自律实现真正的自由。要自觉将法律制度、网络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维护网络社区秩序、网络传播秩序,自觉维护与捍卫他人的自由表达权利,自觉抵制网络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文化保守主义等思潮的干扰,远离网络暴力、网络造谣等非理性、非法政治参与行为;善于通过理性讨论与协商的方式形成网络社区秩序、网络传播秩序,参与政治决策;要努力做到理性思考,文明表达,不断提升公民素养,如民主、权利、责任、平等、规范意识以及网络素养,即:认识网络——网络基本知识能力、理解网络——网络的特征和功能、安全触网——高度网络安全意识、善用网络——网络信息获取能力、从容对网——网络信息识别能力、理性上网——网络信息评价能力、高效用网——网络信息传播能力、智慧融网——创造性的使用网络、阳光用网——坚守网络道德底线、依法用网——熟悉常规网络法规[44],积极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自律是对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秩序的最佳途径。只有加强道德自律,才能摆脱外在规范的强制性与被动性,才能实现真正的网络政治参与自由和网络空间的优良秩序。
自由与秩序的这一悖论同时也给网络服务商提出了严肃的问题。自由意味着责任。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重要机构,在通过网络服务获取利润的同时,还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自觉肩负起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一方面,网络服务商要创造各种条件和环境,为公民正当、合法的网络政治参与创造机会、提供平台,使公民的媒介接近权、政治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能够借助网络媒介这一平台得以有效实现;网络监管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而不能滥用网络监管权对网络政治表达、政治参与行为进行任意封杀。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在盈利的同时还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要严格自律,坚守企业职业道德,要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技术控制等手段,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升网络企业的公信力;要在促进信息的自由均衡流动的同时强化信息管理,及时、有效进行网络信息调控和舆论引导,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政府、网络企业以及网民之间还要树立牢固的合作理念,建立充分的信任机制、畅通的沟通机制、有效的协同机制、自觉的调适机制,密切互动,相向而行,才能形成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合力,更好化解自由与秩序的张力。互联网是一个典型的网络系统和自组织系统,因而节点之间的相互沟通合作是实现有效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基础,是破解法律治理、市场治理、技术治理、道德治理失灵的有效方式。充分的信任机制是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前提,畅通的沟通机制是化解分歧、协同共进的基础,有效的协同机制是实现网络政治参与良性治理的核心,自觉的调适机制是实现目标、行动一致的关键,四种机制缺一不可,共同促进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向着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四、小结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基本的关系。自由与秩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转化的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网络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也必須辩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要看到两者的对立性,也要看到两者的统一性,同时还要善于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有效平衡两者关系,切实把握适度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避免走极端。唯有如此,才能更科学、民主、有效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才能建设好互联网这个“人类的共同家园”,才能籍此更好建构政府公众形象、提升政治合法性、促进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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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谦
作者简介:郑兴刚,男,五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网络政治参与下政府公众形象危机治理研究”(课题编号:16XKS00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