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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博弈”

2019-09-10赵月

大东方 2019年5期
关键词:相隐传统观念亲亲

赵月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社会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也面临着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例如,亲亲相隐作为一种传统的价值观念与大义灭亲这种行为完全相反,或者说,这两者之间就是情与法之间的矛盾,同时亲亲相隐的观念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但我们是否应该否定亲亲相隐呢?提倡大义灭亲又是否一定正确呢?情与法是否就一定不能够相容呢?我以为,不是这样的,在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中,我认为亲亲相隐更胜一筹。

二、亲亲相隐的正确性以及必要性

“亲亲相隐”是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便他们有了过失,也不忍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动了包庇回护的恻隐之心,这样才是正常的。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若是遵循这样一种观念,社会稳定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坚持这样的观念难道不是错误的吗?但我想说亲亲相隐作为一种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深深的植根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伦理道德扎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灵魂深处,难道否定这种扎根在我们心里的传统观念就是正确的了吗?

如果我们强行人为的要求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摒弃这种传统观念而去大义灭亲,难道这不是一种很恐怖的行为吗?试想,若是身为父母的你做错的一件小事,你的子女因此而举报了你,让你颜面尽失,难道你会笑着跟你的子女说“妈妈错了,妈妈下次一定痛改前非!”这样吗?很显然,根据我们的传统观念,我们是不会这样做的。而大义灭亲的后果就是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和谐,家庭和谐离不开人性人情。如果亲人之间揭密成风,带来的伦理伤害,将是我们无法承受之重。

或许有人会对我上述所说的“小事”这个概念提出疑问,没错,我正是想表达这样的一种观点——亲亲相隐是有其标准范围的,不是什么事情都是用于亲亲相隐,亲亲相隐都有其例外,它不能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以及实行亲亲相隐严重妨碍对案件侦查的犯罪。亲亲相隐不能成为暴徒逃避法律的惩治的借口,相反,这时候大义灭亲才是正确的,否则我们的社会秩序将会受到冲击,这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我们可以再来回顾一下亲亲相隐在古代的发展历程,先贤孔子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言,汉代宣帝时起,刑律就将“亲亲相隐”引入,当时的规定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汉宣帝为此还说了这样一番话:“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民国。

由此看来,亲亲相隐是有其历史根源的,西方也有类似的思想。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就反对子告父,古罗马法中甚至规定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要丧失继承权,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就体现了这种思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赞同“亲亲相隐”,为此,他专门商讨了法律条文。

有这么多的历史依据证明亲亲相隐存在的合理性,究竟它合理在哪里呢?我想在任何社会,不论古代还是现代,伦理道德都是社会运转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支撑因素,即使像法律完备的美国,支撑人们日常交往的,也主要是社会自然形成和演进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非人为构造的法律。

有一个发生在澳大利亚的经典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晓父亲毒品藏处,警方讯问女儿未果,遂以包庇罪对其起诉,法官却判决女儿无罪。理由是,一个社会的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而不是审讯嫌疑犯的至亲。

许许多多的案例都给我们展现了亲亲相隐的正确性与必要性,我想,处于新时期的我们不应就这样摒弃了亲亲相隐。

三、大义灭亲的负面影响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似乎存在着很多女儿站在正义的立场上举报父亲,不顾及伦理亲情的事情,但她们这种看似非常正确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赢得社会的大多数人理解和喝彩,反之,舆论中对他们的批评到是不少。试想为什么大多数人不赞同大义灭亲这种站在法律层面上正确的行为呢?我想:如果大多数人都不赞同,在社会就形成伦理道德之需求,而违反大多数人的伦理道德是不合理的。

“大义灭亲”要求人们将自己的亲人做错的事举报处来,在我看来,我们社会中最小的伦理单位是家庭,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互相尊重、爱护,要求一个人去指证她的至亲是违反人权的,不符合人性。大义灭亲,说起来是很轻松的,但事实上它不仅“灭掉了”亲属,灭了亲情,更是对人性的践踏和对人权的蔑视。

“大义灭亲”时,人们会为作证而陷入无边的诚惶诚恐中,从而也会因“出卖”亲属而感觉内疚和自责,家庭关系因此不能保持穩定,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许多人都认为保证血缘亲情纽带免于崩裂,都比鼓励人们大义灭亲,要更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更重要得多。我也十分认同这一观点,当人间这一最基本的温暖消失的时候,那会导致多么严重的社会后果,我不敢想象。

四、等待国家法律给亲情“松绑”

以上我讲述了亲亲相隐的必要性以及大义灭亲的负面影响,我的目的在于让读者在对我的想法有所了解后提出这最后一个建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即是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既然植根人们心底的情无法改变,那么法呢?是否可以改变一下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重点在于,法律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因为亲亲相隐顺应人性的正当发展,所以值得肯定,且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相关的法律使它合法化。反之,如果某些法律漠视甚至悖离基本的社会道德,那么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因此,国家法律应该给予这方面的支持。

如果将亲亲相隐被确立为刑法的一个原则,意味着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包庇犯罪或不举报的行为予以免责或减责,而不必在“亲情”与“大义”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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