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9-09-10王源海
摘要:随着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业务的全面开展,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流动就业职工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了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难以顺畅接续的问题,影响了其正常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为此,笔者首先梳理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其次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探讨和分析,最后从提高统筹层次、转移统筹基金、建立调h.J金和推进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医保关系转移;流动就业职工;接收单位;统筹基金
一、转移接续存在问题
自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开展转移接续业务,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随着业务的深入推进,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存在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流动就业职工(以下简称“4050流动职工”),这类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回养老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在当地已无接收单位或者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缴费年限门槛,其个人医疗保险关系难以顺畅接续,进而无法正常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4050流动职工的合法权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二、问题形成的背景
4050流动职工是伴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产生的一类较为特殊群体。2009年国办发66号文规定,4050流动职工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待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依据此规定,4050流动职工是无法在新参保地办理退休的,需要回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紧密捆绑在一起的,两个险种的退休待遇也基本在同一地享受,这就要求 4050流动职工在回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时,应将新参保地缴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进行同步转移。
然而,按照现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流动到新就业地的参保职工,有接收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但4050流动职工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理论上已无法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职工医保,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居民医保,而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比,不仅待遇水平有所降低,退休后还需继续缴费。或者即使存在“接收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原参保地的,可求助原工作单位),各地同时还设置了医疗保险退休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门槛,同样给4050流动职工按时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带来了困扰。
三、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人口向养老待遇和医疗卫生资源好的地区聚集
由于历史原因、地缘优势、能源分布及政策倾斜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中西部和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对应的养老待遇、医疗卫生资源等公共服务也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导致流动就业人员容易倾向于向养老待遇高、医疗卫生资源好、医保报销比例高的经济发达地区转移退休。
(二)医保统筹层次不高,制约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较低,省级、地市级、县级统筹的现象并行。而低层次、小范围的统筹,一方面,削弱了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客观上加剧了各地区担心基金被转入人员占用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制约了人力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了劳动力流动的壁垒。也正是因为医保统筹层次低的现状,以及医保属地化管理的原则,4050流动职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实问题。
(三)医保统筹基金不转移,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难以协调
在当前医保统筹基金无法转移的前提下,各地对转入人员在当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都设置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门槛。这种做法,从维护地方医保基金收支平衡角度看,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医疗保险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应是相对应的,作为转入人员,到新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须对当地医保基金作出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退休后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费用;但从转移人员尤其是4050流动职工角度看是不太合理的,因为他们退休前一直在履行实际缴费义务,转回待遇领取地还需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这不仅造成了医保重复缴费,还增加了转移人员的不合理负担。
(四)“五险合一”经办模式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无法解除捆绑
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经办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实施五项社会保险整合统一、运转高效的社保经办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此模式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紧密绑定的,两种社保关系转移要同步进行,两项待遇应在同一地享受。因此,4050流动职工回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时,不能只转移养老保险,而置医疗保险于不顾。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化解转移接续难题
适当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推动县级、地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最终达到全国统筹,实现制度政策、缴费比例、待遇享受、基金使用、业务规程等各方面的统一。推进医保基金在更大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打破原有低层次统筹范围内基金封闭运行、自求平衡的状况,扩大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统筹单位过多带来的体制障碍和地方壁垒,消除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从根本上破解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难题。
(二)转移医保统筹基金,协调地区间利益关系
在适当提高统筹层次基础上,借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法,进一步健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一方面,制定合理可行的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办法。针对医保待遇享受与养老保险不同,是随机的、不可预期的,且不同年龄段人员对应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存在显著差异的特点,医保统筹基金不宜按统一比例划转,可通过区分不同年龄段的方法来确定划转比例,这样既保证转出地的即时支付能力,又满足转入地预期退休后的支付需要。具体做法,先根据测算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对不同年龄段的参保职工进行合理划分,再确定各年龄段参保职工转移关系时需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的比例,划转比例应与各年龄段医疗费用支出相匹配,并适当拉开档次。另一方面,明确4050流动职工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退休时的医保关系接收单位。对于这类职工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时,如无接收单位的,应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能正常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三)建立医保调剂金制度,保障各地基金收支平衡
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可考虑建立省级甚至中央层次的医保调剂金,主要用于补贴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而出现基金缺口的地区,平衡各地基金收支状况,解决统筹地区之间的利益争端,确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顺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四)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医保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顺利实现医保转移接续的必备条件。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可依托大数据应用、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创新“互联网+医保”模式,加快“数字医保”建设。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平台,覆盖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参保单位及个人,实现医保数据的全国联网和信息共享。同步完善信息化、电子化的转移业务模式,实行流动参保人员精确管理,保证转接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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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宜勇,朱小玉.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为何比养老保险难[J].中国医疗保险,2011(1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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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源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