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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问题研究

2019-09-10杨中华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2期
关键词:实体经济银行业

杨中华

摘要:经济决定金融的发展,金融必须服务经济的发展,同时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也离不开金融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业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分支,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本应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开始出现隔阂,并愈演愈烈,导致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本文主要从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的问题引出文章,结合实体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当前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所面临问题的法律分析,最后文章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银行业;实体经济;脱实向虚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02-0049-04

1 问题的提出

2017年7月14号到15号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同时强调金融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十九大报告谈到金融时,特别强调金融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强调要深化金融改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十九大,对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具有的地位给予充分肯定,金融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同时也看到了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实体经济与金融行业的差距越来越大,金融行业开始脱实向虚,以银行业为代表,逐渐地与实体经济形成对立面。因此,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立足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发展的现象。银行业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市场经济结构,最终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离开实体经济这个基础,虽然表面上银行业能独立发展,且一段时间内,能创造出经济价值,但最终因为脱离实体经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形成经济泡沫,最终受害的还是国家,国家的经济基础到不再牢固,国家谈何发展?

务必要让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如何利用现有的银行资源,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利用银行之手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建立健全经济法律法规,同时处理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让银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服务实体经济,也成为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问题。

2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2.1 实体经济逐渐脱实向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依靠着中国特有的经济要素,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中国过去几十年依靠着廉价的劳动力,在吸引外资,发展国内制造业,建立了大批实体企业。但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劳动力维权意识以及伴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企业的发展需要在劳动力方面支付更多的报酬,传统的依靠廉价劳动力产业部门在此时就难以继续维持,我国劳动力优势正在消失,实体经济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此外,我们国家的实体经济也面临着高额的税负压力,实体经济所缴纳的税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税收种类繁多,企业不光要承担法定的税收种类,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压力,还要面临着政府给企业摊派的各种费用,政府摊派的税费往往随意性、主观性大,地方政府收费的不规范,往往收费的标准远高于按照收费标准规范征收的税费。税费的种类多,再加上税收制度不健全,实体经济所承担的税费繁重可得而知。此时,实体经济需要寻求新的发展方向。实体经济产业层次低,产能过剩,市场需求饱和,实体企业在集聚资金投资市场需求饱和的产业,一方面造成企业产能过剩,企业生产不符合市场需求,造成企业回报率低,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量大的产业得不到资金的投资,市场需求也因此得不到滿足,在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低,企业不足以盈利时,因此引发实体经济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从而转向利润较高的虚拟经济方向投资。

2.2 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

中小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与之相对国有企业虽然占有比重不大,但依靠着国家财政力量的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要比实体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更加顺利。有了国家作为后盾,银行愿意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信用保障,国有企业可以得到银行机构正常利率或正常利率以下的支持。相较于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就举步维艰了,在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银行机构会毫不犹豫地把资金贷给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在正常利率条件下不可能得到银行机构的支持。即使有少数中小型企业能够得到银行机构的资金支持,也是在银行机构正常利率之上付出较高的成本得到贷款。中小型企业在各方面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就不可避免。

2.3 实体经济在民间借贷方面规范性不足

中小型企业在银行难以得到融资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在民间,随着社会闲散资金不断聚集起来,企业转而向民间资本进行融资,和向银行机构进行融资不同,民间资本融资的条件就比较简单,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附加利息条款,且不用进行多项资质审查,对于那些迫切需要资金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但是民间借贷虽然帮助一些中小型企业顺利解决了资金问题,企业能够正常运转,但相比较于正规的银行机构的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出借人和贷款人一般都高于银行机构的出借利率。在中小型企业看来,只要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利率高也能接受,因为解决了融资问题。但事实证明,伴随着各种生产要素成本的上升,以及高额的借贷利率,实体经济的盈利额并不高,这是在企业能够正常盈利的情况下。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可控的因素,决策失误,企业面临发展危机,最后借贷资金将成为企业的债务负担。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小,灵活性大,借贷双方都在私下进行交易,民间借贷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监管,一些资本的幕后操作者利用资本进行投机,放高利贷,使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加大。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实体经济。

2.4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结构不合理,银行信贷结构不完善

中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着调结构转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由低级经济结构向高级、优化经济结构,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向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转变。当前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在促进实体经济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促使实体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作出努力。但在现实情况表明,银行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作用不太明显,也与当前实体经济的结构和银行服务不相一致有关。这种结构也致使投融资效率的低下和不同的经济主体在融资过程中的不平等对待。我国当前实体经济融资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相结合,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存在着严重的比例失衡。当前,实体经济的主要用以银行为中介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导,如前文所诉,得到银行融资的主要以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为主。主要还是银行机构出于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信用的信任,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方面依旧得不到银行机构的信赖,融资依旧难。信贷结构的不合理,也不利于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以间接融资方式占据很大比例,但实体经济以债券,股票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占比就少,中小型企业就得不到融资的情况下就不能充分发展,这也不利于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利于调结构转方式,也不利于银行机构信贷资金的充分利用。

3 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面临问题的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逐渐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平稳发展,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逐渐健全,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相继修订和完善,包括《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与之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也陆续发布,使我国的经济活动有了更加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但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当前的法律法规依然具有滞后性,不能满足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以实体经济中的中小企业为例,作为实体经济活动最为活跃,最为积极,法律空白最为突出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有待于获得进一步的特别法律支持。作为参照,大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明确的特别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日本和韩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并且这些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环境的变化适时出台一些反映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法律,同时对部分原有的法律也适时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改,尤其对高新技术、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都重点扶持。我国也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包括一部专门定义和调控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我国当前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法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形势多样化,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在面对中小企业的产权投资和转让,股权融资,新担保形式,民间借贷等相关问题上,法律的滞后性就体现出来,法律就不能对现在的问题做出正面回答,银行作为中小企融资的渠道,在相关问题上就会变得无法可依,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就不能起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银行业具有天生的盈利性,在实体经济的其他领域,由于我国的国情突出,中国的经济发展经过高速发展阶段,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之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相关实体经济部门的发展,各种突出的问题出现,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银行在面对新的发展情况也会无所适从,或对实体经济有利,也会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规范各经济部门法律法规也应该随着相关问题的出现,也应得到健全和完善,以满足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

4 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对策

4.1 建立多元化银行机构服务体系

在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量大而国家目前的大型银行机构不能满足其需求。如前文所诉,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在向银行机构融资常常面临着大型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实际上,中小型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小型企业更需要通过融资来使企业进行运转。改革金融体系,发展多元化银行服务体系,对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银行机构主要以大中型为主,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建立以農村信用合作社、城镇银行、投资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这与中小型银行机构能够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服务宗旨,能够迅速地满足中小型企业要求,与中小型企业相互促进,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目标上互利共赢。我们要建立银行机构的多元化,我国当前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在大型银行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也是实体经济脱实向虚的主要原因。建立中小型银行金融机构,对解决当前实体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利。

4.2 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要牢牢把握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方向,优化结构,要坚持质量优先,引导银行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银行作为分配银行资源的特殊企业,避免银行资源在银行机构内部空转,而没有被实体经济所利用,增加实体经济的负担。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银行资金也不例外,银行机构着力于将银行资金流向生产效益好、利润高、发展前景好的实体经济。银行机构在向实体经济配置银行资源时,也会根据实体经济的经济发展情况,将银行资金从经济效益低的落后产业中撤出,避免银行资金的浪费。要使银行资源的流向符合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有效的配置银行资源,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体经济在进行融资时,还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向银行显示自己偿还融资的能力以及提高企业的信用能力,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4.3 优化银行信贷结构

当前银行业在进行信贷资金审核方面对资金的投向和资金的使用主体上都有不平等的对待,导致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银行应改变传统的信贷理念,结合目前的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状况,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支持新兴产业、重大科技创新产业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型企业、三农和进准脱贫都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中小型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劳动者就业的主战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精准脱贫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三个领域都属于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需要银行调整信贷政策,把银行资本投向与民生利益相关切的行业。在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近几年炒得非常火热的房地产行业,减少对其进行资金融资。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不仅可以促使新兴行业等行业部门可以得到资金融资,还可以借此将机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扩大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型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能力。

4.4 強化金融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银行风险能力

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这次会议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同时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在银行业方面,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银行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事前预防,事后将及时处理的方针,着力完善银行风险防范应急机制。强化银行市场监管,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目的,深化银行体制改革,促进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4.5 优化银行内部治理李结构,完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加强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银行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银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规定了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使得银行在披露信息时的随意性就大大降低。实体经济本来就与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实体经济进行投资时,由于其对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内容的完善与否都有着不确定的判断,这对实体经济在进行融资时、以及与银行进行存贷款交易时,都不利于实体经济做出有效的决定。应加强对银行治理结构的披露、银行经营状况的披露和银行风险的管理。对有关信息披露部门,要形成问责制,一旦发生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况,就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以保障实体经济的顺利发展。

4.6 健全经济法律法规,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相关服务实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来维护和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加快服务实体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使银行与实体经济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从而使双方之间都有法可依,都能感受到法律的约束力。

以去年9月1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金融行业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式,范围,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适时地回应了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这也为银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

结合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建立健全不符合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现有的其他部门法中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保障银行服务实体经济。

5 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当前实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银行业在保持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为融资难企业放低进入门槛,提供资金融资,减少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同时也要不断深化银行体制改革,优化银行治理结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也要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为银行业服务实体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继续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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