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2019-09-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第七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九条: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條: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人的统一管理,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接人工作。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人,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接人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人,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人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以下称“专家”)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专家民主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专家小组。按专业划分为种植业产品组、畜禽组、水产品组,各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测、生产等方面专家,每个专家小组由10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决策建议、重大项目评审论证、重大舆情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专家聘任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二)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或相关相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务工作累计五年以上。在企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或技术研究工作累计十年以上或者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证,并在法律、审计等相关领域工作累计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考虑。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四)熟悉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了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
(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條: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征集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名。专家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2.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5.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6.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遴选。专家委员会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从报名名单中研究确定拟聘任专家。
(三)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聘任。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拟聘任专家经确认后,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式颁发聘书,聘用后任期为5年。
第七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受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咨询;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参与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及应用的技术评审工作;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分析;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财政补贴的评审工作;承担市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公平、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个人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专家聘期届满后,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专家聘期内履职记录等情况,符合本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未能正常履职的,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第六条规定程序增补专家。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名单,当需要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审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该业务处室分管处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候选人申报受理工作,對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定;
(二)制定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的基本信息库,动态掌握专家参与的工作及进展情况等;
(五)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工作座谈会,负责日常联络事务。
(六)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秘书处根据议事事项具体情况,召集专家召开议事会议,议事事项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形成专家意见提交市市场监管部门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栏目及工作信箱,收集和发布专家委员会报送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对参与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市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专家违反本规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聘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从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保障,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抽样规程》 (节选)
4.抽样工作分类
抽样工作分为常规抽样和简易抽样。
a)常规抽样是指抽检中需要完整程序的抽样工作,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
b)简易抽样是指抽样员简化抽样程序,通过模拟普通消费者日常购买行为的方式进行的抽样工作。
5.抽样原则
5.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5.2抽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3应采用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6.常规抽样工作流程
6.1现场抽样
6.1.1抽样前准备
6.1.1.1抽样方案的制定。在承担抽检任务时,抽样单位应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组织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样地区、抽样环节、拟抽食品类别、抽样数量、样品运输等内容。
6.1.1.2抽样人员的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抽样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抽样员证。
6.1.1.3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在执行具体某项任务前,对相应的抽样方案进行培训,对于抽样工作经验不足人员还应进行抽样工作规范用语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6.1.1.4物资准备。a)证件:抽样员证。b)文书及记录表:抽检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告知书、反馈单、现场抽样记录、收款收据、封条、简易抽检信息表、温度记录表等。c)抽样工具:抽样车辆、车载冰箱、保温桶、冰袋、无菌抽样工具、签字笔、胶纸、移动终端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样品包装工具等。d)备用金:用于支付购买样品费用。
6.1.2样品抽取
6.1.2.1出示证件及文书。抽样人员应着规定服装,须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内容的告知书和抽样员证。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目的和性质、抽检食品品种、异议处理以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
6.1.2.2核对资质证书。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證件,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如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风险监测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6.1.2.3随机抽样。至少应有两名抽样人员从符合要求的抽样地点中现场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取。
6.1.2.4样品要求。抽取的样品类别、数量、状态和保质期等应达到抽样方案规定的要求。
6.1.2.5不予抽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a)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b)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c)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d)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e)被抽样单位存在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2.6抽样方法。 (1)预包装食品抽样方法。预包装食品应抽取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息。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待销产品的不同部位抽取大包装,再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可以抽取使用和销售的产品。
(2)散装食品的抽样方法及要求。样品应装于被抽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若容器可能影响分析结果,则需要配备专门的容器。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应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混合成待检样品。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的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放入容器中。半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的包装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采集需要的样品量。
6.1.2.7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具有抽样单位盖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保证拆封后不能恢复原来的封样状态。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现场封样时注意封条的完整性,不得破损,封条上的签名和盖章(或手印)应清楚易辨认。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均应单独封样存放于承检机构。
6.1.3文书填写。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检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委托人)共同签名,并盖章。
对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相应合法印章的可加印手印并签字确认。
6.1.4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a)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b)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c)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d)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g)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h)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6.1.5样品购买费用支付。所抽样品应支付购样费,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购买样品须向被抽样单位索取购样费发票,被抽样单位无法开具发票的,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收款收据,收据需填写的信息应满足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6.1.6抽样文书的交付。现场抽完样品需将抽样单、告知书、反馈单及其他(如需要时,例如现场记录单)交付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6.1.7样品运输。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对保质期短及生鲜食品皮及时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运输,在检测规定时间内尽快送达承检机构。
6.1.8拒绝抽样。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2网络抽样
6.2.1抽样前准备。抽样方案的制定同6.1.1.1。
人员及信息确定。进行抽样工作前应确定执行网上抽样任务的抽样人员信息,以及其在拟抽查的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昵称、收货地址(可有多个)、支付方式等信息,报送组织抽检监测的相关部门备案。
抽样前培训。应对参与网络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方案的培训,学习拟抽样的网络平台的商品购买流程,熟悉用于网络信息采集辅助工具,如截图工具、屏幕录像工具等。
6.2.2线上选择样品。抽样方案中要求如果是对某网络平台实施监管时,在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拟抽样的店铺购买监测商品;如果是对网络平台上某品牌样品实施监管时,可在任一网络平台购买监测商品。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批号。抽样人员可采取加大購买样品数量的方式,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食品。
6.2.3样品购买费用支付。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以及物流等相关费用。抽样人员应要求拟抽样的店铺提供发票或收据,与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一起作为购样凭证。购物发票(或收据)的抬头允许使用已备案抽样人员姓名。在拟抽样的店铺无法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特殊情况下,需自行填写购样收据,与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一起作为购样凭证。
6.2.4信息采集。 (l)下单过程的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在网络抽样时,可通过截图、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a)样品展示页;b)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检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如有);c)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括采集平台及商品所在页面的网址信息、食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商品编号等文字描述;d)支付记录;e)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收货人信息等;f)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2)样品到达后的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在到样后通过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取证,采集取证的信息包括:a)拆包前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b)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应能体现样品的数量、外包装等信息;c)包装中提供的商品清单(如有);d)封样后,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拍照记录,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签名。
6.2.5文书填写。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确认。
6.2.6封样。样品一经抽取,两名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具有抽样单位盖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现场封样时注意封条的完整性,不得破损,封条上的签名和盖章(或手印)应清楚易辨认。应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均应单独封样存放于承检机构。封样过程应进行信息采集,宜采用摄像或拍照的形式。
7.简易抽样工作流程
7.1抽样前准备。抽样方案的制定同6.1.1.1。抽样人员的确定同6.1.1.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在执行具体某项任务前,对相应的抽样方案进行培训。
7.2样品抽取。抽样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样品,不表明抽检人员身份。抽取散装样品时,应尽可能向被抽样单位了解并登记散装样品的生产地或来源地。
7.3样品购买费用支付。所抽样品应支付购样费,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如被抽样单位未提供发票的,向被抽样单位索取收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收据无法覆盖有关要求信息的,抽样人员需在收据上注明理由并补充完整。
7.4信息采集。抽样人员抽样后应用拍摄等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尽可能清晰反映出被抽检单位门店等信息。
7.5文书填写。抽样人员抽样后填写简易抽样信息表。
7.6样品运输。同6.1.7。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节选)
一、优化产业结构
统筹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初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与专用原料生产、仓储物流(含冷链物流)、市场消费等上下游产业有机衔接,与营养健康、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和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有机结合、深度融合。定期监测分析大宗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能布局,引导过剩产能化解转移和短缺产能加快建设,优化产业链布局。提升玉米加工特别是东北地区玉米加工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秸秆、玉米芯等综合加工利用。引导水稻、小麦等口粮适度加工,减少因过度加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营养流失。加大果品、蔬菜、茶叶、菌类、中药材、畜产品和水产品等营养功能成分提取开发力度,以满足需求为导向,不断增加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加工食品和质优价廉、物美实用的非食用加工产品的市场供应。探索多主体参与、多层次联动的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市场化收购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化收购调运、仓储物流和应急供应体系。
二、加快布局调整
农产品精深加工产能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布局,推动农产品就地就近转化增值;要向大中城市郊区、加工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物流节点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和节本降耗,提高精深加工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托现有加工园区、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一批产业发展规模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精深加工程度深、示范带动机制好、政策保障环境优的全国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遴选推介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典型企业和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引导其对接国际市场,打造国际化品牌,形成国家竞争力。要通过PPP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加工园区、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形成品种专用、生产定制、产销对路的精深加工引领生产发展的新模式。
三、积极培育精深加工企业
把培育精深加工企业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支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这两端延伸,不断提升企业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实现新兴加工业“腾笼换乌”、传统加工业“凤凰涅槃”,促进加工企业由小到大、加工层次由粗(初)到精(深)、加工业态由少到多、加工布局由散到聚。引导加工企业依靠科学技术,牢固树立质量、诚信、品牌发展理念,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营养健康、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促进资源循环高值梯次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鼓励一批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引领优势的加工企业突出主业,适度延伸产业链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领军企业和平台型企业。支持企业牵头成立科技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推用”一体化发展。引导企业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工匠”精神。引导加工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扶持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精深加工带来的增值收益,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装备研发机构和生产创制企业,推动高等学校设立农产品加工装备相关专业,提升我国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能力。深入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行动,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攻克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取得一批行业亟需的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关键装备国产化水平。采取先进的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稻壳米糠、麦麸、油料饼粕、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水产品皮骨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建立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技术装备目录,支持和鼓励企业和单位攻破关键核心技术。
五、加强人才培养
组织实施好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人才培训行动。农产品加工学科群重点实验室、技术集成科研基地、技术体系加工岗位科学家所在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建立企业人员参与研究的相关机制(如设立流动岗位等),建立吸引企業研发人员到实验室开展联合攻关、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工作;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引导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将与企业开展合作、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等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立项、评估、考核、验收等环节,适当增加企业人员比例,把解决企业现实问题纳入考核指标。以科技创新与推广、经营管理、企业家和职业技能人才为重点开展专题培训。推动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联盟和农产品加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实习的培养制度,缓解毕业生实践能力不足和企业用工难等问题。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加强对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围绕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等关键环节,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快提升精深加工产能,将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收集再利用、节能环保等设施设备纳入支持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科研项目,适当扩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装备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数字化加工车间,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农产品精深加工深度融合。鼓励各地综合运用贴息、奖补等政策,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支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逐步将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培训机构范围,依托其开展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培训,既满足培训学员的实际操作需求,也能补贴新型经营主体,拓宽其经营范围。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政策。
七、强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战略、企业状况和市场定位等因素,加大对重点精深加工企业、综合利用加工短缺产能和重要特色农产品原料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提高授信额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周转使用,满足企业对差异化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担保机构在企业贷款、发行债券等进行担保增信,建立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偿还意外风险保障制度,拓宽精深加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申请上市、新三板等挂牌融资。
八、落实用地政策
各地应细化用地用途分类,增加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用地规划空间。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建设用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优先考虑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加工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引导加工企业人驻加工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支持精深加工企业将企业总部和加工产能向县城和中心镇转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市、县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在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用地落实方面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用地保障。
九、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牵头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将加工产值与其农业产值的比值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各类产业联盟、行业组织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共同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