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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标签违法的认定与处理

2019-09-10居明峰

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通则包装袋安全法

居明峰

近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大米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加工的大米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硒含量为0.016微克(每100克),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未作标注。

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在大米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上标示硒含量为0.016微克(每100克)的依据是该大米的检测报告,其目的是向购买者表明大米中含有微量元素硒,增加产品的卖点。由于知道其含量很少,所以未在包装袋上标注“富硒”或“含硒”等字样。国家标准《富硒稻谷》(GB/T22499-2008)规定加工后的大米中硒含量为4-30微克(每100克)才能称为富硒稻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明确规定,硒的修约间隔为0.1微克,“0”界限值为≤1.0微克(每100克),而该大米中的硒含量仅为0.016微克(每100克),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其硒含量标示值应为“0”。

同时,《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在大米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四种“核心营养素”以及能量,属强制标示内容,硒的含量不是大米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在明知硒含量很少的情况仍标示硒的含量带有主观故意性。

在案件事实很清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处理上发生了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根据检测报告在大米包装袋上如实标注大米中的硒含量,虽然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标示要求,其硒含量标示值应为“0”,但由于其是如实标示,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食品标签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大米包装袋上标示硒含量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了卖点,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富硒米,该行为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所指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之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转致《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虽然是根据检测报告对大米中硒含量作如实标示,但其为了增加卖点,故意为违反《营养标签通则》的規定,将标示值应为“0” 的硒含量标示为0.016微克(每100克),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该行为应认定为标签违法,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首先《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当事人在明知大米中硒含量较少、标示值应为“0”的情况下,仍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硒的含量,必然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大米中含硒较多,进而产生购买行为。该标注行为既然会造成消费者误导,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其定性为标签瑕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标签违法。

其次从法条竞合来说,对同一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多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例如:手段与目的关系,原因与后果关系等,则由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吸收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仅对一个较重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之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转致《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个法律条文规定,由于《食品安全法》的罚则较重,参照刑事领域一般按“择一从重”原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

从违法行为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看,《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相比,前者侧重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者侧重于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就食品标签内容虚假违法行为来看,如果其危害性指向食品安全或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如果虚假内容与食品安全无关,侵害的主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应优先适用《广告法》。由于硒元素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和生理功能,如果普通公众误认为为食用该大米可能补硒,而事实上该大米中含硒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将会直接影响普通公众的身体健康,可见,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首先侵害的主要是普通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而不是社会经济秩序,所以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更为恰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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