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秦法家治国思想
2019-09-10张孙强
张孙强
摘 要:法家的思想核心在于“法治”即依法治国。韩非子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顺应时代的要求,根据具体环境的改变,遵循人们的认知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来制定和修改法律。同时,他还提出“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统治者也不能随意制定和修改法律,都体现了法家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文笔者将就先秦法家的治国思想谈谈我的想法。
关键词:先秦;法家;治国
一、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1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萌芽
法从周礼中分离出来,致使法家思想有了萌芽的条件。春秋时期以前,礼与法还处于混一的状态,《论语·为政》有云:“殷周于夏礼”,可见一来在夏朝时“礼”已经出现,二来说明夏、商、西周三代之礼乃承一脉,并随着时代的进步减损增益、沿袭革新,不断获得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周礼”作为相对来说形态更为成熟的礼,是对还未发育成熟的“夏礼”、“殷礼”在形式、内容上的继承和发扬。此时的“礼”囊括了整个社会生活及其意识形态,大至国之典章,小到风俗、伦理,周礼中一应俱全。另一方面,“礼外并无法,法即在礼之中”。这也就是说,此时的“礼”既是法律规范,又可以作道德規范:“以刑护礼,教化扬礼”,在这个时代还未形成独立存在并能够相对保持不变的刑罚体系及其原则,“刑”仍是作为为了维护“礼”的手段依附礼而存在的,通过教化从而更好的弘扬礼。
1.2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发展
由春秋时代过渡到战国时期,社会依旧战乱不断,各诸侯国之间“兼弱攻昧,取乱侮亡”的大规模兼并战争愈演愈烈。春秋初期的百余家诸侯,到了战国初期仅剩二十余家,其中以东齐、南楚、西秦、北燕以及中原三晋(赵、魏、韩)七国实力最为强盛,史称“战国七雄”。也正由于愈演愈烈的兼并战争,先前分散于各诸侯手中的土地连带上的人口以及钱财等资源被逐渐收归到了一起,原来的各个小国家被兼并整合成为了十来个大国,资源的不断集中使得原本各大国之间的战略缓冲空间消失不见,大国之间面临着直接的竞争对抗。至此,如何更快地实现富国强兵,从而在激烈的攻伐战争中生存下来,成为了各国考虑的首要问题,在这战乱时代的普遍现实需求下,各国纷纷启用能人智士展开了改革变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家思想是最容易被统治者接受的思想,也是最符合统治者胃口的治国思想,至此,法家开始不断地发展壮大。
二、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说,先秦法家并不是师承一脉,因其后起,思想上不免受到各学派的影响,但因其思想仍属同一体系所以归为一派。法家学派本质上即是政治家,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认为其是治理国家标准与保证;以国为本,主张强权政治与实用主义,提倡以发展耕战实现国家强盛;想方设法为君主集权中央、实现专制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保护新兴地主阶级;以好利的人性观和历史进步观作为基本观点,但都带有功利色彩;以刑、赏、法、术、势为主治国家的手段等等。但因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春秋于战国萌生起,唯法家思想一直颇受君主重视。
三、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历史作用与局限性
3.1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历史作用
首先在“以法治国”方面,法家通过不断兼收并蓄,形成了一个完整、公开的法律制度体系,用以规范百姓的言行,并对专横的旧贵族进行打压并拉低了其特殊地位,从而使得使君主地位进一步被托高,为封建君主实现国家治理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武器,并以“赏罚”替代“德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工具,施以道德教化等“德治”方法作为补充,新建立起了一种成文公开的、以“赏功罚罪”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治理方法,并以此作为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臣民严格遵守。
其次,法家关注到了治理国家的能力问题,提出的以“名利”驱使官吏、以“术、势”治理官吏的观点。统治者以“法”对官吏实施赏罚,以“威势”来保障行法用术,以“术”驾驭官吏,三者相结合使国家治理能够顺利推行,以此来保证社会安定、国家强盛。虽然其中带有玩弄权术、阴谋的意味,但是也不能否认其中蕴含的有关治理的智慧,为后世乃至现代治理提供了思路。最后是法家提出的“务力耕战”的观点。法家认为,要务力耕种、加强军备,才能发展实力,在竞争中取胜,这道理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现如今,都依旧适用。
3.2先秦法家国家治理思想的局限性
3.2.1法自君出
在法家出现之前,中国已初有法,此法多是源自历史传统:鉴于人们多年的习惯而约定俗成,旧时贵族拥有很大的特权,可以独断百姓的罪行并任意定刑,这也就意味着贵族掌握着法律的制定权,而法家出现后,认为应树立以君主为中心的法治观,所谓“夫生法者,君也”,其主张法律权由君主独立掌握,从而强化君主权威,压制贵族,逐步将贵族政治转化为君主政治。然而随着君主彻底掌握了法律的制定权,曾经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开始逐步失效,变为了“有限平等论”,法律约束着被统治者的言行,然而对统治者不起任何约束作用,反而成为了君主进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只要他想,就能利用法律将个人意志至于国家之上。
3.2.2法外用刑
法家云:“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家认为:国家用对待善良的人的方法来治理犯法乱禁之人,必会因发生动乱而被削弱;国家用对待奸诈之人的方法来治理善良的人,就会治理得越来越强大。因此,“轻罪重罚”始终是封建专制社会立法的指导原则,而在这等级社会,人们依照社会等级享受着不同的权力,极高权重者,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而权微言轻以至无权者,则以不致刑狱为福。无论法家如何提倡“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平等观念,法律仍难以为被统治者提供保障,因而滥行诛戮、法外用刑等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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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