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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问题

2019-09-09赵建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摘 要 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制定法,不实行判例原则,在现行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条文简单、涵盖性不强的情况下,对案情相差不大、甚至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差异,作出“同案不同判”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在新形势下,应当加强对“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工作。

关键词 “同案不同判” 原因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赵建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60

法院判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的案件事实或同类案件事实,乃至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就应该有同样的判决结果。但是由于“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或者由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庭审理,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民检部门在新形势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同的法院或法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差异,作出不同的判决是可能的。但从长远来看,“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应该得到及时地解决,否则就会伤害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一、案情简介

袁某妹系袁某华母亲,袁某华与蔡某原系恋爱关系。2004年3月,由袁某华的母亲袁某妹代蔡某与上海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委托该公司购买某区聚丰园路商品房,价格为64万元。2004年6月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蔡某与袁某华共有。2005年7月,袁某华与蔡某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因对恋爱期间所购房屋权属引发争议,蔡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蔡某诉称:2004年委托袁某华的母亲袁某妹在上海购房,同年3月袁某妹代蔡某与上海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委托该公司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蔡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后袁某妹擅自以袁某华和蔡某为房屋的共同购买人,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房地产权人登记为蔡某和袁某华二人,其本人并没有委托袁某华办理手续,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蔡某所有。袁某华、袁某妹辩称:房屋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双方共同出资,且系恋爱关系,2004年5月袁某华代蔡某签名,而且在取得房产证后,在一年之内,蔡某也一直未提出过异议,该房屋应属于蔡某与袁某华共同共有,故不同意蔡某的诉请。区法院审理后认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蔡某出资购房,理应取得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袁某妹接受蔡某委托买房,未经蔡某授权,擅自同意袁某华与蔡某共同成为房屋的买方及权利人,侵害了蔡某的合法权益;袁某华虽与蔡某曾经是恋人,但其对系争房屋并未出资,其取得该房屋的权利也未得到蔡某许可,故其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袁某华、袁某妹提出的辩解意见,没有确实的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某区聚丰园路的商品房房地产权利归蔡某一人所有。

袁某妹、袁某华与蔡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区法院判决向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对该类的案件处理,法院存在不同做法。如对由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为双方的情形存在四种处理情况:一是认为房屋为双方共有,分割时按各半的原则处理;二是认为房屋为出资方所有,未出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三是认为房屋原值为出资方所有,增值部分应以双方共有原则各半分割;四是认为房屋原值为出资方所有,增值部分原则上也为出资方所有,但可酌情考虑非出资方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认定“袁某妹接受蔡某委托买房,未经蔡某授权,擅自同意袁某华与蔡某共同成为房屋的买方及权利人侵害了蔡某的合法权益”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主要理由是:蔡某口头委托袁某妹与袁某华购房,双方未约定委托权限,蔡某提供了军官证,应视为蔡某特别授权委托袁某妹与袁某华代理购房事宜,袁某妹代蔡某签订房屋经纪合同,由袁某华代蔡某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蔡某均系明知;房地产权证办出后,蔡某未提出异议,且在一年内未要求撤销出售合同及产权证,此系蔡某本人对袁某妹与袁某华代理行为的认可。区法院在再审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蔡某一次性补偿袁某华25000元,双方案结事了。

二、“同案不同判”的原因

一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滞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在裁判时有时只能依据法律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来裁判。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也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是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可能存在差异,加之个人自身素质、能力的不同,容易导致“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如果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

三、检察监督对策

那么,如何避免或减少“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增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心和核心就是办案,离开了办案就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更难以体现民行检察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要有效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就必须按照市院关于民行办案工作的总体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注意发现“同案不同判”案件,对审查发现“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能及时进行法律监督。要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统一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检法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统一执法尺度。

一是要务必办准。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根本。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也不会好。因此,我们在办案中一定要对照抗诉条件,把好案件质量关。符合抗诉条件的,大胆地办。吃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

二是要讲究实效。对原裁判虽有错误,但按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更为合适的,可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以节约司法资源。但如果法院对检察建议不采纳的,则应提请上级院抗诉。

三是要加强检法协调配合。要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的会谈纪要》的精神,检法对口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信息互通、文件互传、会议互邀、个案互调中深化对案件事实及审案思路的了解,促进协调配合;要共同研讨,交流办案心得,通过检法互动,在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总体要求下,使双方在履行职能中得到更有效的统一。

四是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作为民检干部,应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首先,要有强烈的学习意识。民行检察工作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广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非常多,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原有的也不断修改和完善。要掌握这些法律和知识,就要有强烈的学习意识,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研究,才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工作时才会得心应手。即使是法学知识较全面、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不能放松对学习的要求、吃老本,也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更新法学理论和执法理念。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干好民行工作,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东西很多,但我们不可能什么都去学,也没必要样样都精通。最重要的是要围绕提高我们的实际工作水平尤其是办案能力来学习,要有针对性地学。要坚持边干边学,带着问题学,坚持学用结合,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要通过学习着力提高办案水平。民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但归根结底要看办案,看办案的水平和能力。要把学到的东西用于指导我们的办案实践,否则,就无法做到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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