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清白,文明转型未竟之功
2019-09-06杨云彪
杨云彪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一名快遞员被“恶意投诉”遭到公司处罚,并被要求写书面检讨。快递员感到“尊严受损”,在家中吞下40粒安眠药,幸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无独有偶。6月11日,山东省广饶市一名女快递员也因被投诉而遭公司罚款,并为此到投诉人家中下跪。快递员称担心被投诉人报复,当地警方为其出具证明,让其“不必摒弃尊严,乞求原谅”。
两则新闻都令人烧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多方面的权利,为此,劳动立法和工会法“不惜笔墨”地敷陈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立法经年,劳动者弃法律不用,通过服毒和下跪的方式抗争,法律观念、文化素养和执法力度缺失并不具解释力。因为,就算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不会使用法律这一“武器”,法律也应该通过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实,即使设定这么一个援助机制,比如我国的司法援助和行政干预,但是因这种援助和干预存在滞后性,或许不能及时解决受侵害劳动者的现实难题。
从现实来看,员工和企业打官司,不仅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而且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失业。
打官司的后果常常是:官司赢了,工作丢了。
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为建立一种运转良好的人道主义劳动秩序,而不仅是在和老板对簿公堂时能够得到公平裁决。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其行为模式常常并不取决于法律后果,而取决于守法的机会成本。
正是诉讼以及员工个体对抗,对员工个人来说显得得不偿失,才迫使员工放弃司法救济转而采取自力救济,同时也让一些企业敢在侵犯劳动者的灰色地带上越走越远,就像“996”工作制一样,肆无忌惮而不自知。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可以投诉;劳动者投诉,不会受到打击报复或需要承担难以承受的成本;投诉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处理;投诉处理完毕,结果不会对劳动者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无论是行政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暂时都不具有微观有效解决劳动者上述四个困境的可能。工会虽然应承担这一任务,但是受制于谈判能力缺乏等因素,制度功能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要有一个分散其谈判成本的机构,并相应提高企业的犯错成本——企业一旦违规,就要承受集体谈判的无休止“纠缠”,而不仅是行政干预;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则必须有一个保证其不因为判决而承受负面影响的机构。
最近自证清白的案例还不少。
某媒体报道,江苏省一落马副镇长在法庭上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赌,发毒誓说谁作假死全家,以此证明自己清白,口供乃是因为刑讯逼供所致。
其实,自证清白是史前时期的证明方法并延续至今,是基于维系秩序稳定的实体正义追求、对程序正义的漠视。
这正是我们现代文明转型未竟之功。
诚如此前,死者张关利5月30日因讨要工钱,被内蒙古五原县西环派出所拘留,当日在派出所内死亡。6月28日五原警方发布通报称,张关利系自己头撞墙重伤而死。
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要自证清白,并不需要走极端路线。除了正面回应,还要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回应社会关切。
(作者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客座教授、法学博士) (编辑 刘婷婷 32738043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