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决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2019-09-04黄一帆
□黄一帆
辩识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传统观念和先进理念的碰撞、科学技术发展给传统生活带来的冲击、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我国社会稳定风险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风险因素多样化趋势。随着公众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加强,公众更加重视自身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政治权利,更加注重政府决策对自身健康权的影响,更加注重政府决策对环境的影响。因此,除养老、征地补偿、就业等因素外,项目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工程建设引起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环境污染、电磁辐射、媒体舆论导向等均成为应当高度重视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具有较高的扩散性。与传统中国“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相比,互联网媒体、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稳定风险较以往有更大的扩散性。信息发布模式较以往有了颠覆性变革,人人都可能成为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社交平台在带给人们沟通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让谣言和虚假信息有了生存空间。通过网络平台,传统的动员形式已经发生了改变,呈现出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的裂变式动员特点,热点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跨越时空迅速扩散。
主观意识和客观存在相对立。风险不是发生在现实的东西,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风险是知识中的风险,对风险的感知和风险本身并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关系,而是实际上相同的东西。然而,大多数公众却把对风险的感知同风险本身看成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东西,当他们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存在出现矛盾时,不稳定的因素便产生了。主观意识并不当然的就是知识,知识只能是那些符合客观规律并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主观意识。
风险评估机制的不足
现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框架和工作程序等核心要素已经明确,为探索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有效指导。面对不断演变的风险因素及日益多样的利益诉求,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效,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不足。通过对45个党委和政府出台的地方性稳评政策的调研,其对评估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95.7%的政策文件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决策制定、起草、执行的相关部门。其中,6.4%的政策文件规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4.3%的政策文件规定通过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评估。评估主体的中立性对于结果运用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评估主体中立程度将直接影响公众对评估公正性的判断。
评估过程公众参与度不高。大多数评估机构在处理群众意见时持有一种单向性视角。部分评估主体仅仅从政府推进经济发展角度、项目建设单位角度、投资者角度出发,不能充分重视公众的正当要求,不能充分满足公众的合法诉求,使公众参与制度有流于形式的风险。在评估过程中,专家学者的意见对风险等级结论的影响程度远高于公众所提意见。由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界定、调查样本数量庞大、意见复杂多样等原因,导致评估主体很难收集有效的公众意见。
风险指标的客观性难以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风险指标的确定密切相关,目前通常采用德尔菲法的方式确定相关风险指标。虽然该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风险指标的科学合理性,但是最终风险等级的确定仍需要对各项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影响程度、风险权重进行计算,指标统计方法、指标选择范围和指标验证等方面的制度缺失,难以确保风险指标选择的客观性,将影响最终风险等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评估主体中立性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指标客观性难以保证的问题,通过构建第三方评估选择监管方式以提高评估主体中立性,提高公众在重大决策中的参与权,完善指标计算方式、选取范围、指标验证体系明确风险指标确定制度。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以网络和社交媒体为平台开拓多种便捷的公众参与平台,采用发微博、朋友圈、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打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公众意见在风险估计和评价中的权重,在确定风险发生概率、风险造成的影响等对评估结果有重要影响时,应当把公众意见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
建立风险指标确定体系。从风险估计指标、指标来源和指标验证等方面入手,制定一套科学、详细和操作性强的做法。明确风险指标估计方法,可在现有规则基础上予以改进,具体可采用概率分布法、延伸预测法、模型预测法和风险矩阵等方法。明确指标来源的有效性,规定头脑风暴法、专家打分法等相关数据来源方法具有有效性,明确使用相关方法过程中咨询专家的范围、数量和知识结构等客观要求。若未采用相关方法或在使用相关方法中未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认定其数据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建立指标验证备案制度,明确不同指标来源的效力等级,并按照效力等级赋予指标可靠性权重,通过确定的计算规则对风险指标进行验算。同时,建立完善风险指标确定过程的档案备案制度,以备后续验证。
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规范第三方评估主体确认制度,减少确定评估主体过程中的主观性,评估主体的确定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在少数需要保密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中,评估主体的确认可采用直接委托、磋商等形式确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的主体确定,均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以确保评估主体来源的合法性。统筹各专业机构间的业务协作,依托设计咨询、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专业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全面客观分析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影响因素,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做出的结论能真实反映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提高决策部门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