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方向

2019-09-01孙燕姿

商情 2019年32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立法

【摘要】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的研究成果极少,但是越来越多的跨国性质案件的涌出尤其是2003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国内严厉打击跨国反腐败犯罪,能够运用引渡制度进行追诉的少之又少。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一空缺,使犯罪人被依法追诉。因此,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国情出发进行相关立法与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移管 引渡 司法实践 立法

一、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也简称刑事诉讼移管。该制度最早规定在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中,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最完整、全面的国际公约是欧洲理事会于1972年签订的《欧洲刑事诉讼移转公约》,即缔约国根据另一缔约国的请求,有权依照本国法对违反另一缔约国法律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移管产生的基础,一是国家间的司法权(管辖权)冲突,二是一国难以实施管辖权或由另一国实施管辖权更有利于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该制度的出现有助于弥补传统引渡制度中的缺陷,有利于协调国际间的管辖冲突和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已为许多国际协定或双边协定所肯定。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看,该制度的运用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现实意义。

二、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到目前为止,与我国有刑事诉讼移管合作协定的国家只有土耳其、希腊等少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与有关合作的事例也相当少。接下来主要就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进行探讨。

(一)条约实践

在国际条约方面,我国已经先后加入《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三个公约。在双边条约方面,我国至今没有和其他国家签订过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的专门条约,关于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方面的规定都表述在引渡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部分条款当中。这表明我国目前对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的态度更多的是将其视为引渡不成功下的替代补救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该制度本身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打击犯罪的优越性,因此我国还有待于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上展开更多的尝试。

(二)案例实践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当时的背景是中俄贸易迅速发展,但少数中国公民针对其他中国公民在北京到莫斯科的国际列车上进行系列的抢劫、强奸等犯罪。我国基于属人管辖权、俄罗斯基于属地管辖权对该类案件都拥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此时我国与俄罗斯都开始依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对该案展开了立案和侦查。不久案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犯罪分子被俄方逮捕。但俄方考虑到由中方是犯罪分子的國籍国,将该案移转给中国司法机关审理对调查取证、展开审判、执行判决以及震慑和打击相关犯罪都有着积极和有益的作用。

在与中方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之后,俄方最终决定通过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将该案的管辖权移转给中国司法机关,同时将已经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中国,成功实现了案件管辖权的移转交接。中俄两国在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方面的成功合作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同周边国家展开这相关合作的前景。

三、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构想

结合我国在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方面的实践,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借鉴欧洲国家这方面合作的经验,同周边国家积极推动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方面的合作,从惩罚某一类特定犯罪开始实行,待获得成功的经验后,双方可以再将其拓展到惩罚其他类型的犯罪领域中去。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可以像引渡制度一样进行单项立法。

(一)立法内容的构想

对于该单项立法的内容:首先,对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在国内法中直接援引;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的一些通用的条件和做法可以在立法中直接予以确定。其次,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一些地区的立法。如1972年《欧洲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公约》以及联合国《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

(二)立法方面的建议

借鉴联合国《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和欧洲有关法律文件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跨区域、跨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应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其次,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要求满足不同的条件。比如针对被请求国对有关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拥有刑事司法管辖权这一问题,《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与芬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19条的规定就不同。最后,应当把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作为司法合作的目的,充分考虑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宗旨。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诉讼移管中,对于双方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何方向何方移交,应当充分考虑主要犯罪地、是否有利于证据提取、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以及罪犯服刑后回归社会等情形,以及应考虑诉讼效益等因素。

四、小结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虽然得到了联合国的推动和多数国家的认可,但出于诸多因素的担忧,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较缓慢,理论方面也不充足。但是中俄边境成功案例证明了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因此,笔者者认为在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可以像引渡制度一样进行单项立法。同时我国要积极的和世界各国进行磋商以便缔结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的双边条约,以及推动该领域内国际公约的缔结和生效,从而切实发挥该制度在我国有效打击、惩治犯罪方面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黄风,王秀梅.国际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韦勒(德),王世洲译.国际刑法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9.

[3]黄风,凌岩,王秀梅.国际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成良文.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2.

[5]吴海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4.

[6]苗京平.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原理[D].中国政法大学,2006.

[7]汪旭辉.论国际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孙燕姿(1993—),女,河南洛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猜你喜欢

司法实践立法
论宋代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
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实践意义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的比较研究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