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主体地位与乡村振兴的辩证关系
2019-08-31赵继颖齐新
赵继颖 齐新
[摘要]农民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三农问题的短板,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补齐这个短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主体地位是由我国乡村的具体情况和农民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决定的。从乡村方面看,我国乡村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农业生产稳定增长的目标不可动摇,数亿农民是乡村居民的主体;从农民自身方面看,广大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承担着建设者、发展者和评价者的角色,其主体地位无法被替代。因此农民这一群体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占据主体地位、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担当我国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另一方面,乡村振兴发展推进的一系列乡村建设和改革措施也在各方面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开拓农民的发展空间、美化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又重塑了农民的精神家园,使广大农民群众在乡村的发展与振兴当中获得更加充分的机会去中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同时,我国乡村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民教育发展权、政治参与权、经济决策权和文化选择权的缺失,这些问题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客观上削弱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只有通过不断加强乡村振兴的发展步伐,加强农村包括基础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在内的全方位的教育投入,才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创新乡村基层民主治理,更好地保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繁荣乡村文化以丰富农民的精神世界,才能从根本上激发起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其能够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进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民主体地位;乡村治理;新型职业农民;乡村文化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4-0005-07
对农民主体地位和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时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关系着乡村振兴战略能否顺利完成,更直接影响着我国5亿多农民的生活和生产。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文件做出这一论断体现出党和国家基于我国国情对三农问题中诸多利益关系的权衡和考量。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大量乡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镇,为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输出地的乡村却缺少振兴所必要的内生动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以往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乡村各方面建设相对于城市较为落后,导致广大农民作为乡村主人翁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主体意识没有觉醒、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这反过来又阻碍着乡村的发展。正确分析农民主体地位与乡村振兴之间的辩证关系,能够更加明确当前我国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为解决当前我国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地位的缺失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一、 农民主体地位对乡村振兴的必要性
我国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是由我国乡村的特点及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所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一) 我国乡村的特点决定农民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其政策的制定与相关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对我国乡村具体情况与特点的分析。探讨乡村的发展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别是在分析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这一问题时,必须聚焦我国乡村发展的具体情况。
1.我国乡村发展基础的多样性。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国土上分布着超过69万个行政村,这些行政村下辖的自然村的数量更是超过270万个。数量如此巨大的村庄又面临着各不相同的复杂现实条件,这其中包括自然环境、周边区位、民族风俗和历史传统等诸多方面的情况。要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够全方位地覆盖我国所有的村庄并且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针对各个乡村的情况做到具体分析、精准施策。具体到每一个村庄,要实现振兴发展,首先就是要搞清楚本村缺的是什么、有哪些发展的优势或者潜力等等。而对这些具体情况最为熟悉或者说最有发言权的,莫过于农民群众。
因此,乡村振兴首要的就是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让农民充分表达对未来美好乡村生活的设想。上级决策部门应该把农民现实的需求当作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要求,并且在各项具体工作中虚心听取农民的意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家乡发展建设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真正成为推动乡村发展的动力和承担乡村各项建设的主力[1]。
2.农业生产在乡村经济中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指示让全国的广大农民群众吃了定心丸,它表明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仍将土地承包权视为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权利,这其中既包含着农民对未来生活保障的安全感也寄托着农民世代传承的乡土情结。在实施农村振兴战略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与中国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国家粮食安全直接相关。今后的发展改变的是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手段,不变的是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和乡村主人翁的身份和地位。
3.农民作为乡村主要居民的现实性。截至2017年底,中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8.52%。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国的城市化率将进一步提高。这也意味着我国农民的绝对数量和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但是,结合我国现实的发展情况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乡村的规模和农民人口的比例将来应当会稳定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区间内。这就表明相当數量的农民群体长期生活在乡村这一现实情况不会改变。农民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乡村的主要居住群体。因此,农民群众才是乡村的主人,乡村的振兴就意味着农民自身生产生活的大发展和大进步。
(二) 我国农民的作用决定农民主体地位
我国广大的农民群众之所以在乡村振兴战略占据着主体地位,是因为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主体性的作用,其他任何群体都无法代替这种主体性的作用。
1.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建设者。我国农民在乡村的土地上进行生产与建设的实践活动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漫长的岁月中,勤劳的中国农民在中华大地上从刀耕火种发展到精耕细作,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农耕文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群众带着翻身做主的喜悦投身到新中国的农业生产中,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我们当下进行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群众的建设者的作用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应当加强。
以前,广大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在农闲时节选择进城务工增加收入,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内部缺乏非农业的工作机会。而在乡村振兴的发展背景下,广大乡村将会迎来发展的大热潮,会产生一大批就业的岗位来,这就使广大农民群众可以在不离开家乡的情况下实现非农就业。农民群众也获得了用自身才华和本领来改变自己家乡面貌的大好机会[2]。
2.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发展者。乡村振兴的本质是人的发展,乡村要实现长远的发展和根本上的振兴,其根本的动力就在于农民这一群体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发展。农民自身的发展包括科学文化素养的提高、专业技能的提升、创新思想的激发等,最终则是实现农民生活水平和思想境界的发展和提高。农民自身的发展和乡村的振兴本就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民的发展提供物质和机制的基础,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广大农民群众将会借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历史契机改变农民群体长期以来相对贫穷与落后的面貌,获得更多的机会来分享国家积极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民的生产、生活和文化发展起来了,乡村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乡村振兴战略才能持续推进[3]。
3.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评价者。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评价乡村振兴的效果需要一个综合的指标体系,而这其中最根本的评价主体应当是广大生活在乡村的农民群众。“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经典论述形象地概括出农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才是衡量乡村振兴发展的尺度。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国家之所以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决策,就是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最终成功与否不是单纯地看投入了多少资金、建设了多少设施,而是要问农民群众是不是获得了幸福感。通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民过上了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就会使6亿多农民群众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
二、乡村振兴对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作用机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可以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从而巩固农民在乡村发展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一)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农民这一群体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潜能得不到充分地释放。大部分农民处于一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收入较低而进城务工又受到学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并且背井离乡难以长久的窘境。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要想获得更加充分而又便利的工作机会并且可以在工作之余照顾家庭即像城市居民那样拥有高质量的工作与生活,他们需要的是更多地在本乡本土的就业创业的机会和支持。
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首先就是给乡村的农民带来众多就业和创业的机会,让农民在自己的家园就能实现多元化的就业。农民在乡村振兴的建设和实践当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亲手改造家乡的面貌,创造自己的美好家园,这带给农民的是一种巨大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这就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好体现。通过对乡村教育事业的投入,使广大农民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从而更大程度释放自身的发展潜能,激发农民群众的创造力,农民群众会在乡村的土地上探索出更多创新的道路,创造出更多物质和精神的财富,从而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精彩,在更大程度上实人生的价值。
(二) 乡村振兴创造农民的幸福生活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带动的是乡村全方位的发展和改变,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政策法規的健全与完善、文化的繁荣和环境的改善等。这一系列的变化必将大幅度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农民过上了幸福生活,自然就能激发他们为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的主动性和热情。农民对幸福生活追求,有物质方面的追求如更高的经济收入和享受更加丰富的优质产品等;也有精神文化方面的追求如享受更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参加更加多姿多彩的文艺活动等。前者的基础就是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最能立竿见影的影响。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仍有较大的差距,虽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农民早已解决了温饱的问题,但是这种相对的贫困仍是广大农民幸福感提升的巨大障碍。特别是随着目前我国的交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乡村中农民对外界特别是城市的信息感知不再闭塞,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受到高速发展的商业文化的浸染。即使是在偏远的乡村,人们打开电视就能看到最新款智能电子产品的广告;村民们来到城市看到橱窗里精美的名牌服饰也难免为之心动。
因此,通过乡村振兴战略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是他们因合理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而感到幸福,这不仅是我们党共享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我们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所带来的发展效果不单单体现在经济的增长方面,更是要带动乡村文化建设和农民文化生活的发展和繁荣。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提高后,物质享受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就会上升为农民在乡村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乡村振兴战略中通过一系列的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文化体制的改革创新,扩大广大农民的文化参与并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对于创造广大农民的幸福生活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三) 乡村振兴留住农民的田园乡愁
台湾诗人余光中用他著名的诗歌《乡愁》表达了对家乡的依恋和对祖国统一的希望。而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多个场合提到要“留住乡愁”。所谓“留住乡愁”,是为了保存 美丽的田园风光,传统的文化习俗和优秀的民俗风情。正如作家冯骥才所说:“村落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农民群众世世代代在乡村生活和繁衍,是村中养育了农民。即使乡村的一些方面与城市相比可能是落后的,但它缺失农民心中无法替代的精神寄托。
近年来,由于大量青年和中年劳动者在城市工作甚至生活在城镇,一些村庄只留下一些留守老人和孩子。村庄的发展失去活力,村庄的传统也被慢慢遗忘;还有的地方由于不科学的建设规划,村庄新住宅发展到村子外围,导致空心村的现象。村外找不到传统的氛围,村内则是破败的景象。而乡村振兴则是纠正这些现象的根本之策,通过对乡村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使传统的古色古香的建筑风貌与现代化的生活设施和谐共存。让农民在自己的家园就能享受到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家乡变得更美好了,大批农民自然就舍不得这份“乡愁”,只要乡村能把农民留下来,传统的习俗就有人来保存,传统的建筑就有人来保护,传统的技艺就有人来继承,传统的美德就有人来弘扬。利用乡村振兴来留住乡愁,就是用乡村的发展建设给予农民希望,让他们自觉地承担起乡村主人翁的责任。
三、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
目前,在乡村的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失:
(一)农民教育发展权的缺失
乡村的振兴要靠农民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但乡村振兴作为一项持久之计,它需要更多的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实现现有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变,农民的后代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还面临着教育培训资源匮乏的现状。首先,大部分农民缺乏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广大农民群众也缺乏相应的接受教育培训的意识,他们大多宁肯把农闲的时间用来进城务工而不是通过学习去提升自己专业素养和技能。另一方面,乡村基础教育仍然存在设施落后、师资队伍缺乏等情况,总体水平相对落后。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山区,乡村教育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不仅学校的硬件设施简陋,更难以配备到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很多乡村的儿童同时还面临着因父母外出打工能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的问题。这些不利的因素都将成为乡村儿童将来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或是其他职业路上的阻碍。广大农民不能从持续的教育培训中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就不能成为合格的乡村建设者,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也难以体现。
(二)农民政治参与权的缺失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旨在实现村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政治参与。然而在有些地方,农民的这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比如有的村庄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好,村集体往往可以支配较为丰富的各项资源。如果缺乏有效的基层民主监督就容易出现村干部的腐败现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而且这类腐败常常伴随有村干部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有甚者会出现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涉选举甚至垄断村干部职位。这就严重损害了广大村民合法的参与乡村民主政治生活的权利;还有一种现象就是,那些本应是在乡村民主政治中发挥中坚力量的青壮年农民由于常年外出务工,也无暇参与乡村民主选举等政治生活。总的来看,目前农民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参与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法规还需要完善,具体的执行方法也需要创新和改进。缺乏有效的政治参与,不仅使农民难以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也不利于为乡村发展建设构建一个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
(三)农民经济决策权的缺失
我国农民生活在村集体中,其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往往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集体或者来自官方的影响,在经济方面这种问题最为突出。有的村民盲目地跟从村干部或者上级领导制定的经济发展方案,却忽略了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实际上,农民自身的情况都有差别,如果在乡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照搬别人的经验或者搞一刀切式的规划,不仅不能使农民致富反而会有损农民的劳动热情和对领导干部的信任;在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經营主体提供了大量补贴。有少数的别有用心者用欺骗等手段拉拢农民入社,以合作经营为名实则为骗得国家各类补贴的款项,而入社的农民却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和好处;最后还有一种现象近年来比较典型,就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权,有的甚至勾结黑恶势力采用威逼利诱甚至欺诈的方法来侵害农民的合法承包权。农民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处于弱势,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承包地。农民在经济上的自主决策权的缺失,不能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做出科学有效的经济决策,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就不能顺利实现,农民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的主体。
(四) 农民文化选择权的缺失
历史上,我国的广大农民创造了灿烂丰富的文化成果,以乡村和农民为题材和对象的文化作品更是数不胜数。然而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也导致了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入侵。特别是如今互联网传媒技术的普及,是城市文化几乎无死角地渗透进乡村的方方面面。农民在面对各类包装精美的城市文化与乡村中那些形式朴素的乡村文化进行对比时,容易产生对自身文化自信的缺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商业利益主导下文化作品恶意地将农民群体塑造成无知或有各种缺陷的形象来达到搞笑娱乐的目的。这样的文化作品不能够真实反映农民和乡村的面貌,反而在社会上起到了坏作用,破坏了农民群体的形象。而且,随着城市文化对乡村的入侵,一些商业文化下的糟粕也流入乡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思潮无形中侵入了农民特别是那些青年群体的头脑当中。乡村原本具有的各种优良的传统美德的继承也面临岌岌可危的局面。农民生长在乡村之中,作业与田野之中,这其中产生的乡村文化具有其独特的价值。而由于乡村在经济发展上的弱势地位而导致农民在文化选择上被动和传统的乡村文化面临被遗忘的危机。乡村振兴必须包括文化方面的振兴,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没有反应自身精神风貌的优秀文化,就会缺乏建设美好乡村的精神动力。
四、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问题,还需要在乡村振兴中加强乡村各方面的建设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释放他们的主体活力,让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彰显。
(一)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在乡村振兴中,农民群众自身的各项素质提升了,参与各项建设的能力加强了,其主体作用就会得到彰显。因此,必须加快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政府可以带头为农民建立培训机构,增加农民的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帮助他们了解国家的发展政策。使农民能够实现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从传统农民蜕变成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新型农民,从能成为乡村振兴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保障乡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要更加注重农村青年的教育培养,建立更多专门性的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并在普通大专院校涉农专业增开新型职业农民的定向培养。只有青年人和下一代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乡村振兴的大发展才能后继有人,乡村的明天才能充满活力。而具有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投身到乡村建设当中,也将一改我国传统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形象,是农民这一职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更有吸引力、更有前途的职业。让更多的青年人愿意选择这份职业并投入到乡村振兴的建设当中为乡村的永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二)创新基层民主治理
要在乡村振兴的各项建设中体现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就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这一切的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农民在乡村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首先,要不断加强乡村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与乡村振兴实践中的引领作用。其次,完善基层法律法规,建设法治乡村。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专门的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严格落实基层法律法规的 执行,严厉打击乡村黑恶势力。根据乡村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保障法律落实的具体措施,如村民监督制度等[4]。再次,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乡村治理中的教化作用。通过修订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和新时代风尚的乡规民约,为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提供约束和指引的标准。开展乡村道德模范的评选与宣传工作,用正能量激发广大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干劲和热情。最后,要创新乡村民主自治的模式与方法。为农民参与乡村民主治理搭建广阔的平台,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帮助他们提高参与政治决策的本领。因地制宜地构建既符合当地条件又能体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基层民主政治体制机制,形成良好的乡村政治生态。让农民真正成为自己乡村的主人,自觉地担当起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
(三)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主动性,是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乡村建设的实践当中,就必须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提高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各级政府应当发挥好服务三农的作用,为农民提供科学的信息指导、便利的优惠政策和完善的市场监管等。杜绝一切不平等的制度规则对农民合法经营的阻碍。政府要牵头招商引资,引导工商资本与乡村的优势资源相结合,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收入途径。同时政府要做好对农民的政策保护和实践指導,防止农民群众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受到自身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帮助那些有专长的农民开展养殖业或者农副产品加工业。兴办有特色的村镇企业,开发旅游观光、传统工艺品生产等。同时,要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给予农民方便快捷的金融支持,让那些有创业想法的农民免去在资金上的后顾之忧。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才能够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村经济的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基础,为其他方面的振兴提供资金的支持。农民口袋里的钱多了,其他方面的追求也就会更见显现,就会有更多的意愿去加强乡村其他方面的建设。
(四)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乡村的文化建设应当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包括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乡村新时代新文化的塑造和乡村生态文化的打造。这其中,广大农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即亲自参与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也是乡村文化发展建设的受益者。必须充分调动农民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主动性和主体性,使乡村文化的创新和发展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体现农民的精神风貌,引领农民的价值取向。
首先,要加大对乡村基本文化设施的投入力度,如设立村级图书馆、文体活动室、兴建乡村文化广场等,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5];其次,要组织更多的公共文化下乡活动,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丰富多彩的高质量文艺演出;再次,要大力建设新时代的乡村先进文化,通过举办各种与农民生活相关展览、评选乡村好人好事、相逢模范等弘扬乡村正能量;最后,要大力普及乡村生态文化的理念,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打造环境优美,人文与自然景观和谐的美丽乡村。通过多方面的文化建设措施,使乡村拥有自身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可以提高广大农民的精神境界、增强他们建设乡村的精神动力,还能增强乡村自身的文化魅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观光游客。
五、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的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当中的主体地位与乡村振兴本身是一种互为因果、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乡村和农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乡村振兴必须依靠农民发挥其自身的主体性作用。另一方面,正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使农民作为乡村主人翁的作用得到彰显,主体地位得到加强。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农民的主体地位缺失,就会阻碍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实施,而解决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办法还是要回到乡村振兴发展当中寻找。因此,我国乡村振兴的发展一定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做到乡村振兴发展为了农民、依靠农民,发展成果由农民共享,从而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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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清清,李晓玲.乡村文化自信的缺失与培育路径探析[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8,(11):32-36.
〔责任编辑: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