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及预结算中清单及定额计价的应用
2019-08-30褚伟伟
褚伟伟
[摘要]本文在对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各自优缺点简单介绍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及预结算中清单及定额计价的应用进行了具体介绍。
[关键词]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工程招投标;预结算
文章编号:2095-4085(2019)06-0166-02
市场经济下,建筑工程原有定价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招投标需求,招投标根本目标也无法顺利实现。经济国际化下,建筑工程计价方法及招投标制度需不断完善。
1清单及定额计价介绍
1.1清单计价特点
清单计价在应用中具有如下特点[1]。(1)灵活多变。清单计价计算是对建筑工程内工程方法及技术含量成本结合计算,反映的是单位产品实际消耗的成本,是对施工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体现,同市场经济需求更为适应。(2)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清单计价最初是国外工程发承包的主要计价方式。将清单计价应用到我国工程招投标及施工中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仅可有效同国际接轨,同时也能有效规范国内计价市场。
1.2定额计价优缺点
定额计价具有如下优点。(1)定额计价在我国形成时间长,计价主要依据便是定额,是我国行业经验的积累。(2)定额计价中的人工,物料都是社会消耗的平均水平,是对数据信息的整体收集提炼,为各个企业定额的编制提供了客观依据。
定额计价具有如下缺点。(1)定额计价中量价合一的计价模式不能将工程实体同施工技术间消耗有效分离,计价中不能体现投标企业优势,建筑企业技术水平也得到有效发挥,不能将市场竞争有效体现。(2)定额计价不能体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不能将施工企业管理的费用,管理成本等充分反映出来。
2工程招投标及预结算中清单及定额计价的应用
2.1工程招投标中清单及定额计价的应用
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企业通过清单计价方式,能参照建筑规划方案以及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制作,投标企业可参照工程量清单制定报价,招标企业按照投标单位所给出的报价,选择对应投标单位,这样投标公开性强,可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如要采取定额计价方式,招标企业就需要通过施工图纸,再结合当地市场施工材料的价格对工程进行计价,计价的同时还要对报价情况综合考察,考察之后才能确定中标方。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各有优势,清单计价方式选定的中标方,可通过清单标价直接对投标方能力进行分析,但是定额计价方式所选取的中标方所反映的是当地当前建筑行业的平均建筑水平[2]。从这点来说,清单计价方式同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相匹配些,通过这种方式招投标,更利于建筑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如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来进行招投标,招标企业列举出具体工程量,投标企业便能在此基础上对工程单价进行编制,最终形成综合单价。综合单价高低直接关系到投标方是否能够顺利中标,报价过高中标概率会大大降低,报价过低投标方则会面临巨大风险压力。招投标中投标方管理技术水平直接影响报价,直接关系投标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
2.2工程预结算中清单及定额计价的应用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合同条款同招投标文件中的清单计价是一致的,因此招投标文件中要通过文字对这部分内容准确反映,要通过文字对清单计价原则及要点准确阐述,确保合同内容的科学性及完整性。招投标文件的相关合同是建筑企业预结算重要的参考依据。建筑企业对这些内容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要仔细检查清单计价的方式,并对合同内各项条款,尤其是付款方式还有约定付款时间仔细核对。通过清单计价能对企业投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反馈,可将调整后工程造价上的波动有效显示出来,这些也是建筑企业制定建筑方案的参考依据,可为建筑企業建筑决策制定提供更科学参考依据,使项目监管力度大大提高。建筑企业建筑中对各项费用支出严格审核,全面管理,全面落实成本的预估工作,这些同清单计价要求是相符合的。此外,建筑企业还要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建筑人员反索赔的意识。
对施工企业来说,如果按市场平均水平来定额计价的话很难将施工企业优势体现出来。而清单计价则可对多种因素对计价影响进行清晰反馈。施工企业计价人员计价时需按照企业优势对单位定额不断完善,这样才能将企业技术及管理两个层面优势充分展示。
当然定额计价及清单计价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定额计价能确保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且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索赔情况考虑全面。清单计价下,施工企业需对各项款项细致计算,确保数据精准性,最大限度避免索赔事件。而两种计价方式重合部分,施工企业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结语
总之,定额计价及清单计价为建筑行业工程计价的主要方式,两种计价方式各有优缺点。建筑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中,施工企业需按照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适宜定价方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确保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波.工程量清单与预算定额计价的关系及应用[J].建材与装饰,2018,(02):211-212.
[2]欧阳联祎,工程清单量清单计价与预算定额计价的区别[J].住宅与房地产,2018,50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