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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莫因误区再受创伤

2019-08-30张兆利

农业知识 2019年16期
关键词:空对空李老汉损害赔偿

文 / 张兆利

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盲目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人们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还存有诸多误区。

误区一:赔偿范围“海阔天空”

案例:李老汉在街上乘凉时,眼见一辆轿车将其家狗撞伤致死。于是,李老汉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老汉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点评:有的朋友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性民事纠纷,自认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索赔要求。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人的精神,造成当事人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但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误区二:赔偿数额“以空对空”

案例:前不久,张大伯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者一气之下将张大伯的新买的家庭轿车砸坏。大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车款1.5万元以及1.8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修车款,而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则予以驳回。

点评: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受国外案件以及一些影视作品的影响,认为精神反正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无缥缈的东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过于盲目和乐观,只要自以为精神受到伤害,也不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采取“以空对空”的办法,动辄提出数万、数十万的高额精神赔偿,一旦法院不支持,就认为是法官与自己过不去,甚至形成无理缠诉。事实上,当事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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